第十九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依照本章規定對需要作出減免決定的,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六、十七規定情形的,從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享受減免優惠;其他減免從市水務局作出同意減免決定的下月起執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水務投資集團未按本辦法征收污水處理費,依據《價格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水務、審計、物價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在減免有效期內,市水務局將對已辦理減免手續的排水戶進行抽查。抽查不達標的,或環保部門依法認定排污不達標的,下月起全額計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直至整改驗收完畢;整改驗收合格后再次申請減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減免執行時間為申請辦理減免手續并被審核通過后的下月起計。連續兩次抽檢不達標的,自第二次抽檢不達標的時間起,一年內暫不受理減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時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不交納或不按時交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六條排水戶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水務局依據職權責令其限期補繳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七條市水投集團對長期拖欠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用水單位或個人加大依法清欠力度,有權采用建立并公布信用記錄、媒體曝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依法清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二○○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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