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排水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或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減半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減免申請,并提交《城市排水許可證》、自備污水處理設施相關資料和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或排水口在線監測數據等資料。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第十三條在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排水戶主動對現有排污設施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建成后經水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減收10%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減免申請,并提交《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權屬范圍內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竣工圖(含電子版光盤)。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第十四條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指公共排水設施與排水戶接駁井距離不超過100米)之外,排水戶自行投資建設污水管將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設施,且水質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的,按照投資建設污水管成本高出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成本的差額核定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分5年減免完畢,最長不超過10年。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減免申請,并提交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城市排水許可證》和自備污水處理設施成本及新建污水管道工程竣工資料(含電子版光盤)。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第十五條排水戶排放污水同時具備第十一至第十四中兩項(包括兩項)以上條件的,按上述最高減免幅度執行。
第十六條持有效《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持有效《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在辦理自來水收費優惠的同時辦理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減免。
第十七條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的生活用水),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養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排水戶,其減免名單以教育、衛生和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為準。
第十八條對城市公共綠化用水(屬獨立水表計量用戶)按用水量的25%計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用水性質證明材料。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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