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明年5月1日起,如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這是記者從11月26日閉幕的河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獲悉的。
11月26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了《石家莊市水資源管理條例》,該《條例》將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優化配置調入水,科學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設排污口
《條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如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整頓。
在河流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首先取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在斷流、失去納污能力的河道禁止設置排污口。河道斷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斷流后應當限期關閉。如果違反這些規定,也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予以處罰。
供水管網區禁取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已經覆蓋、水質水量能夠滿足需求的區域內,禁止取用地下水。覆蓋和滿足需求前已有的取水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取水,并予封停。
城市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滿足用水需求的區域內,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限量開采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區域,應當創造條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網,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設施設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具有特殊情況取用地下水的除外。特殊情況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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