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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水最高罰10萬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辦理取水許可證,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不得取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取水設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計征起止時間從單位或項目注冊登記之日起到處理違法行為之時止。
按標準安裝計量設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確保取水計量設施準確計量。發現損毀的,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嚴禁擅自拆改、破壞計量設施。
未安裝計量設施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取水,限期安裝計量設施,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征起止時間從取得批準文件之日起到安裝計量設施之時止。
應按規定時限繳納水資源費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應當按照規定時限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和用水指標取水。超計劃或者超用水指標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用水指標部分累進加價收取水資源費。
凡是不按規定時限繳納或者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處以應繳納水資源費一倍至五倍的罰款,并可強制關閉取水設施,停止取水。
使用再生水將得補貼或減免
省會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和調度。市區內實行再生水價格優惠和再生水用水設施建設費用補貼或減免制度。再生水優惠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河道、景觀補充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區域內的施工、洗車、降塵、園林綠化、道路灑水和其他市政雜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水合同,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