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通訊員 李俊偉 呼和浩特報道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征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辦法》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管進行明確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60%。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已建成并具備運行條件而不組織運行、未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或者不正常運行中控系統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并對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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