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15年后,《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做出重要修改,并以《政府公報》形式正式對外公布。修改后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方責任,并細化處罰措施。其中,對于政府有關部門,明確將其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與獎懲掛鉤,而對企業,環保的誠信信息將有可能影響其信貸和上市。處罰力度也空前加大,對于造成特大環境污染者,將最高罰款300萬。
政策起草要先過環評關
《條例》對“政府責任”方面的規定是一大亮點,明確實行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制,市政府每年對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區政府對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環境保護實績實施年度考核,結果將作為被考核人任職以及對其獎懲的重要依據。
備受關注的政策環境評價也列入了修改后的條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起草單位在起草時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形成政策環境影響評價說明書,再由環保部門形成書面審查意見。而這個意見將作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如果未報送政策環境影響評價說明書及其書面審查意見,政策將不被審議、審查。
今后,市環保部門還將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該規劃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保的重要地位由此得到空前提升。
將建排污者環保誠信檔案
環保部門將建立排污者環保誠信檔案,記錄其環保誠信信息,將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承擔環保社會責任等情況載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這些環保誠信信息將作為環境監督管理、財政支持、政府采購的參考依據,并可以作為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和企業上市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條例》還規定,排污者自身應當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設配套應急設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器材,及時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環境的緊急狀況,排污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而如若企業未將環境保護設施的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的,將被罰款1萬元。
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罰5000
除著眼于企業和政府外,此次修改后的《條例》對市民身邊的環保也予以關注。其中,明確規定購物袋的生產、銷售、使用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再利用的原則,最大限度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鼓勵開發、生產、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環保購物袋;限制生產、銷售一次性購物袋;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質的購物袋。
并嚴禁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鼓勵經營者在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同時,提供可反復使用的環保購物袋或者購物籃等容器,以供消費者選擇購買,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消費者循環使用。而如果經營者未執行上述規定,將被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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