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設立環保社會團體
與以往不同,此次《條例》還充分考慮到市民對環保的參與權,明確“單位和個人負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環境保護社會團體”,依法參與環境決策和環境監督管理。而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相關規定,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的環境信息,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答復。而對不依法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部門,市民有權舉報或者投訴。此外,《條例》還鼓勵環保部門聘請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他們的責任就是對環保部門處理市民投訴的結果進行監督。
造成污染最高罰300萬
記者留意到,此次《條例》對環境污染者的處罰力度也大大增強,并將處罰措施進一步細化。其中,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20%處以罰款;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對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處10萬元罰款,對較大環境污染事故處30萬元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30%處以罰款;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處100萬元罰款,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可處300萬元罰款。
除罰款外,《條例》還規定,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限期消除污染,否則將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但所需費用仍由違法者承擔。而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將責令關閉,并罰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一半收入。
此外,按日計罰也寫入《條例》,違法者經環保部門處罰后,如果還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改的,環保部門將執行該項處罰措施,標準時每日罰款1萬元,直到環保部門查驗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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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處罰標準
●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處10萬元罰款;
●較大環境污染事故處30萬元罰款;
●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30%處以罰款;
●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處100萬元罰款,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可處300萬元罰款。(記者 霍敏 實習生 黃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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