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月14日消息稱,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決定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促進牧民增收,為此,中央財政每年將安排資金134億元。
會議決定,從2011年起,在內蒙古、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西藏、青海、四川、甘肅、寧夏和云南8個主要草原牧區省(區),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
獎勵機制包括四方面:一是實施禁牧補助。對生存環境非常惡劣、草場嚴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實行禁牧封育,中央財政按每畝6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二是實施草畜平衡獎勵。對禁牧區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載畜量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每畝1.5元的標準對未超載放牧的牧民給予獎勵。三是落實對牧民的生產性補貼政策。增加牧區畜牧良種補貼,在對肉牛和綿羊進行良種補貼基礎上,將牦牛和山羊納入補貼范圍;實施牧草良種補貼,對8省(區)0.9億畝人工草場,按每畝1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實施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對8省(區)約200萬戶牧民,按每戶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四是加大對牧區教育發展和牧民培訓的支持力度,促進牧民轉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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