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運行方式
在具體運作上, EAR協調整個回收系統, 首先要求生產者要么自建回收系統, 要么通過合同委托回收企業回收和處置該企業的廢舊電子電器產品; 而生產商委托回收處理的企業必須是符合要求, 具有一定資質的正規企業, 能保證按照生產商的要求進行廢舊電子電器產品的回收處理; 生產商在向EAR注冊時要提交所委托的回收企業的相關信息, 且每年都要向EAR上報其當年出售產品的回收處理情況, EAR要審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當按5報廢 電子電器設備指令6需要回收時, 首先由市政管理部門通過公共收集系統, 免費收集家用電子廢棄物, 收集費用由市政當局承擔。德國電子廢棄物收集系統大約有4500個由公共廢物管理機構設立的收集點, 30000個商業收集點以及1000 個生產商提供的收集點。從市政當局之后的相關作業, 就是生產者責任的開始。EAR負責組織和協調從市政回收點開始的電子廢棄物的登記接收, 以及從回收點到處理廠的運輸事宜, 而運輸、處理費用由生產商) 進口商承擔, 生產商) 進口商可以自建回收處理系統, 也可指定自己的合約運輸公司和處理公司。把家庭產 生的廢舊電子電器回收到各個回收點, 然后由回收 點通知 EAR, 再由其通知生產者或它的負責回收的合作伙伴到某些回收點或某些回收箱中去收集和處理廢棄物。
3. 費用機制
EAR體系費用機制采取事后收費模式, 在生產 商) 進口商環節收取, 由EAR負責電子廢棄物處理費用的統一收取和支付, 生產商) 進口商根據每一類產品的現有市場份額分擔實際發生的電子廢棄物處理費用。對于新的電子廢棄物, 該生產商可以要求EAR計算其相應的承擔費用(生產商需提供相應數據)。在德國EAR體系下, 生產商執行回收處理所衍生的費用有注冊費、資金擔保費、運輸費、處理費等四項, 此外, 還有EAR機構的行政管理費用。 其中最大的成本應是電子廢棄物的物流運輸費和處理費兩項。
擔保金制度是進行電子廢棄物處理的有利保障。生產商在注冊的同時, 必須為其B2C產品提供資金擔保(即破產擔保) , 以確保破產后該產品能夠繼續得到回收和處理。同時, 資金擔保對于“無主廢棄物” 也是很重要的, 處理這些無主廢棄物就需要通過擔保機制, 利用生產者提供的保證金來處理這些廢棄物。
市政管理部門通過公共收集系統收集家用電子廢棄物, 收集費用由市政當局承擔。生產商應向公共回收公司免費提供收集B2C產品的收集容器, 應根據EAR的規定, 從公共回收公司的回收點運走舊電器或委托合約回收處理公司進行處理, 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EAR根據2005年7月德國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5電子電器設備收費條例6收取相關注冊費用和行政費用, 收費從45歐元到545歐元不等。
三 評價及啟示
1. 制定嚴格的法律法規, 作為垃圾回收利用產業運行的基礎和保障
德國的垃圾回收系統尤其是電子廢棄物回收系統的建立, 采取以政府立法為主導的方式, 對垃圾和電子廢棄物的回收 、加工、再生利用各環節以及各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違規的懲罰措施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在政府的主導下, 將回收系統內的各主體緊密聯結起來, 從廢棄物的源頭到最終的回收處理進行嚴格的控制, 力求各環節都能高效、穩定地運行。而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 該行業是被國家壟斷、統購統銷, 按行政命令進行收購和配置; 在改革開放后, 市場逐步放開, 個體私營經濟進入該行業, 但是由于該行業關系到社會治安等被定為特種行業加以管理, 所以國家出臺什么樣的政策, 行業的反應就會很靈敏 。
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建立的前提是依賴于必要的法律環境。政府部門應該首先制定廢舊產品回收的相關法律法規, 以確保廢棄物回收過程“有法可依”; 在此基礎上, 管理部門應通過行政手段, 規劃和實施對廢棄物回收過程的監督與管理, 保障廢棄物回收利用的有序進行。
2.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垃圾回收利用產業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方式
德國的垃圾回收利用系統, 是在生產者延伸責任制的要求下建立和運行的。生產者延伸責任( EPR), 既可由生產者單獨承擔, 例如日本的家電回收利用, 也可由生產者聯合組織集體承擔, 例如德 國、法國等歐洲國家建立的回收包裝廢棄物“二元回收系統”。
德國及其他歐洲國家, 采用由生產者直接承擔廢物回收義務的方式是合適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 歐洲各國普遍國土面積小, 生產者直接回收廢物的 收集運輸成本較低; 第二, 各國的生產者實力均較 強, 市場覆蓋率高, 可以產生一定的規模效應; 第三, 各國生產者的守法意識和環境意識都較強, 管理上的難度較小; 第四, 歐洲市場上基本沒有地下工廠生產的劣質、假冒產品, 只要管好生產者, 廢舊產品的 環境危害基本就控制住了 。但在我國, 情況則有所不同, 主要體現在以下五點。第一, 我國地域遼闊, 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 廢舊物資回收物流體系不 規范、不健全 ( 以個體商販流動回收為主) , 示范性電子廢棄物處理設施欠缺, 市政基礎設施普遍落后等, 這些基本國情都與他國顯著不同。第二, 我國的再生資源與國外的殘余價值有所不同。在國外, 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垃圾收費制度, 用戶處理廢棄物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對用戶來說廢舊品的殘余價值為負值; 而在國內, 目前只是在個別地區試點推行垃圾收費制度, 大多數地區還未實行 ( 即使是實行垃圾收費的地區, 也只是象征性的收費, 例如北京也僅僅是 3 元 /戶的定額收費方式) 。人們丟棄垃圾不僅不交費( 即使交費也很少), 而且還能從出售廢舊 物資中獲得經濟收益, 對于用戶來說, 其廢舊物資的 殘余價值為正值。第三, 我國國土面積大, 生產者的產品銷往全國各地, 如果由其自行回收處理, 運輸成本非常高; 而若在各地建立各自的回收處理設施, 投資大而且難以實現規模效應。第四, 我國各種產品的生產者數量多, 企業實力及市場覆蓋率不高, 有些企業甚至在產品報廢前就已經不存在了。由這樣的 生產者來承擔各自品牌的廢舊產品回收處理, 基本 不具有可行性。第五, 我國生產者的守法意識和環境意識差。
因此, 在我國廢棄物回收利用中應該明確生產者的主體地位, 但是不應該過分強調生產者承擔回收責任, 更多地應該是讓其承擔經濟責任。雖然, 在歐洲也存在單個生產者無法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回收系統的問題, 而是由生產者通過產業聯盟或者行業協會, 共同組織覆蓋全國的廢棄物回收體系; 而 在我國, 由于產業聯盟或者行業協會功能普遍較弱, 目前還沒有承擔構建廢棄物回收體系的責任。但從長遠來看, 如果完全依靠政府管理部門組織和建立廢舊產品的回收處理體系, 并向生產者征收廢棄物處理費, 無論是從職能歸屬還是管理運作都是不完善的; 而行業協會作為行業的協調組織機構, 很多協會原本就是行業的政府管理部門, 與行業內的生產者聯系緊 密, 具有組織管理經驗。所以, 我國不能照搬國外建立在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基礎上的資源再生產業的運行機制, 而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綜合考慮, 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資源再生產業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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