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設立碳基金,鼓勵低碳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碳基金的資金用于投資方面,一是促進低碳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二是加快技術商業化。碳基金模式應以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按企業模式運作。碳基金公司通過多種方式找出碳中和技術,評估其減排潛力和技術成熟度,鼓勵技術創新,開拓和培育低碳技術市場,以促進長期減排。低碳技術包括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和煤層氣的勘探開發、二氧化碳捕獲與埋存等領域開發的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新技術。必須強化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開發低碳技術和低碳產品,整合市場現有的低碳技術,加以迅速推廣和應用。與此同時,積極倡導綠色消費、綠色經營的理念,使公眾真正參與進來。人類活動足跡加劇氣候變化的趨勢如不扭轉,則生態系統崩潰、水資源缺乏、疾病肆虐、威脅人類的生存。因此要緊緊抓住低碳發展的主軸,配以生態的要求,推動技術發展和建立低碳經濟,從而最終實現由“高碳”時代到“低碳”時代的跨越,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七、推進制度和法律體系建設
要致力于制度創新,從政策引導層面建立有利于形成低碳經濟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從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布局、技術進步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著手,推進低碳經濟發展和低碳城市建設。對稅收政策、財政政策和信貸政策進行低碳化調整。出臺鼓勵企業進行低碳創新、節能減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政策法規,考慮減免稅收、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貸等措施,引領企業開發先進的低碳技術,研究和實施低碳生產模式。對新能源、提高能效、生態基礎設施等低碳經濟產業實行政策傾斜。加快制定和修改有利于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能源清潔發展、低碳能源開發和利用的鼓勵政策和相關法規,加快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實現能源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的價格體系,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建設。
八、制定生態城市建設戰略規劃
推動地方政府、金融企業通過政策激勵和融資支持,在城市中推廣能有效節能減排的低碳技術。目前在中歐戰略合作框架下,能源與氣候變化問題是合作重點,歐盟成員國和發達國家在發展低碳經濟和減緩氣候變化方面積極行動,承諾向發展中國家大規模轉讓溫室氣體減排技術,低碳城市建設要充分利用這一機會大力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先進的低碳技術和高端制造領域的投資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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