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蒙古赤峰自來水受污染致 4200 余人入院治療,到湖南瀏陽鎘污染致 500 余人尿鎘超標,從江蘇邳州砷污染事件,到哈藥總廠的“藥廠怪味”事件 ……各種各樣、大大小小的污染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這些污染事件發生后,處置的都是非常堅決、非常嚴肅的,污染源迅速得到了抑制或消除,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健康治療和賠償,相關責任人受到了應有的經濟、紀律或法律等方面的制裁。
縱觀這些環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幾乎都呈現出這樣一種狀況:利欲熏心的企業超標排放,無可奈何的公民訴求,一如既往的執法疲軟。應當說,大多污染事件并不是突發性的,而是由小到大、由輕到重,經歷了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在這一演變過程中,總有人對這些污染事件進行反映、舉報、投訴,但為何有關部門卻置之不理?即使是無人進行反映、舉報、投訴,有關部門也應該及時發現,及時解決,卻為什么不聞不問?但一旦問題暴露出來后,被新聞媒體曝光后,特別是受到上級領導的關注后,這些問題就能夠得到迅速解決。人們不禁要問:相關的管理部門和相關的管理人員早干什么去了?
這些污染事件的發生和處置,再次警示企業必須要樹立為社會負責、為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負責的思想,自覺地把保護環境、愛護環境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更警示相關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要真正樹立起職能意識,加強日常監管和檢查,一旦發現污染環境的苗頭,或接到群眾反映、舉報、投訴,及時進行排查、糾正和處理,將環境污染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于出現的環境污染現象,態度要堅決,措施要有力,執法要嚴肅,讓污染環境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受到應有的制裁。要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加強日常管理比做好事后處置更重要,把環境污染消滅在萌芽狀態,才是真正的為人民群眾利益負責,才是真正的對人民群眾生命負責。 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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