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鹽城市中級法院對在去年鹽城“2·20”水污染事件中有瀆職行為的夏從海、劉恩山、蔡榮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2月20日,鹽城市發生了特大水污染事件,不法企業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違法排污導致市區20多萬居民飲水困難。水污染事件發生后,肇事者、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標、生產負責人丁月生,被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刑。
同時,負有監管職責的鹽都區環境監察局3名工作人員夏從海、劉恩山、蔡榮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被提起公訴。去年底,鹽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區環境監察局四分局原局長夏從海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四分局原指導員劉恩山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鹽都區環境監察局原副局長蔡榮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一審判決后,夏從海等3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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