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英國評論家登寧的話:“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與動輒數十億、幾百億的投入,可觀的地方財政收入和企業利潤相比,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幾乎小到可以忽略不計。只要巨大的違法收益與極低的違法成本之間的差距一日未被拉平,違法行為就無法從根本上被消除,環境保護法律就將被繼續架空,科學發展將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證。
事實上,去年修訂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已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有較大突破,如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若環境影響評價法也能在法律責任方面作出與違法損害相適應的懲罰性規定,則違規建設項目問題,可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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