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0%。
第十二條 除監管系統建設和環保改造獎勵資金外,其余項目資金可分年度申請。專項資金年度安排中優先考慮重大續建項目和待完工項目。
第十三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但對同時符合上述第五條第(二)至(五)款要求的企業,可以在同一年度分別提出資金申請。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銀行信用良好,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管理情況良好;
(三)具有合法從業資格及相應的資質證明;
(四)符合《稀土行業準入條件》要求;
(五)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要求;
(六)近3年來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處罰;
(七)申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的企業應擁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
第五章 項目申報、評審及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商國土資源部和環境保護部,結合稀土行業發展情況和年度工作重點,下發年度申報通知,確定年度支持范圍、支持重點和申報要求。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通知等要求,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申報。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制訂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專家評審制度,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組織實施項目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從專家庫隨機抽取人員,對企業年度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書。
第二十條 稀土開采監管系統建設獎勵資金的年度安排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環保改造獎勵資金的年度安排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環境保護部確定。上述兩項資金安排不再履行評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和稀土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商國土資源部和環境保護部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項目,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專項資金補助的重點項目庫,并實行項目滾動管理,項目庫中的重大續建項目和待完工項目作為下一年度的優先支持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支持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并根據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評審、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項目申報書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工作,并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年度編報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上報項目成果報告。
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在年度終了2個月內和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相關報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央管理企業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項目實施情況與計劃嚴重脫節的,財政部將收回部分或全部專項資金。同時,按照“一票否決”的原則,下一年度不再對項目單位繼續安排專項資金。
第二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對項目評審中有關專家和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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