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建筑廢棄物排放費
在議案中,張立強和葛振國都提到了按照“誰排放,誰繳費,誰處置 ,誰受益”的原則,向建筑廢棄物的排放單位收取建筑廢棄物排放費。
“這些費用要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以經濟的手段來達到督促有關單位減廢減排 ,提高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目的。”張立強表示,國家對建筑廢棄物排放收費已有規定,2005年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以及2008年公布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均明確了建筑廢棄物的處置要實行收費制度。
“目前之所以有部分綜合利用企業積極性不高,重要原因之一,是排放收費制度尚未能改革、或建立并實行。”葛振國也認為,青島應該對排放收費制度進行研究。作為保證金,可以按照建筑垃圾減排成效和使用再生產品的比例返還建筑垃圾排放費,可學習借鑒深圳做法,若建筑垃圾全部轉化,最高返還率不超過保證金總額的80%,本市還可再低些,定在70% ,甚至60%都可以。這要從青島實際出發,最終目的是保證政府留有一定的資金用來支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發展和科研的進步。
與先進城市差距不小
雖然青島在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張立強看來,與國內外先進城市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很困難,如本市自主開發的建筑廢棄物分選設備及全自動破碎生產線 ,生產的再生粗骨料、細骨料質量雖然超越了目前使用的天然骨料,但由于建筑企業對再生骨料的質量和使用范圍存有疑慮,影響了再生骨料的推廣應用。另外,現在對建筑廢棄物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沒有統一的部門對此進行監督管理。”張立強表示,根據建筑廢棄物處理利用情況的不同,青島賦予兩個行政部門監管權:市城鄉建設委負責對再生利用的建筑廢棄物進行管理;市政公用局負責對建筑廢棄物的處置進行管理。這樣就容易造成部門之間管理職能的交叉或者缺位。同時,鼓勵政策落實不到位,建筑廢棄物分類制度等配套措施不健全也是影響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因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問題也引起了市人大代表葛振國的注意,為了解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對城市建設的影響,去年7月份,葛振國與同為人大代表的王林、馬鴻冰一起去綜合利用開展較早的深圳進行了調查,經過一番調研,葛振國得出,“我們與先進兄弟城市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他告訴記者,深圳對建筑垃圾循環利用非常重視,政府也投入很多資金、精力進行建筑垃圾分類治理,扶持相關的企業建設。如深圳市給企業的環保獎金一次高達320萬元,其他獎金最少也在100萬元以上。“青島也有相關的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的企業,如綠帆公司等,應該對這樣的企業進行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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