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考評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節能工作聯絡員。節能工作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提出改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按時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耗情況分析報告。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帳,及時掌握用能情況。
第十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本級公共機構年度能源消耗信息,并向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建立全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信息化管理平臺,定期統計分析全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擬定年度能源消耗定額指標,并于當年3月31日前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公共機構年度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整合和優化配置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和無紙化辦公制度,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縮短會議時間,利用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三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公共機構既有建筑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使用節能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十五條 除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的節能措施外,公共機構還可以采取分區域分時供電及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等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室內空調溫度的設置,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節能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制度,控制車輛數量;
(二)按照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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