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信貸政策仍未落實和完善
“在‘商業秘密’、‘政府職能范圍’、‘信息網絡技術限制’筑起的保護網下,公民對鉻渣污染事件仍然沒有更多知情的權利。”“綠色流域”在一份報告中如此評價他們收到的反饋。
他們認為,“商業秘密”不應該成為拒絕政務信息公開的“擋箭牌”。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務信息申請公開制度(試行)》中有這樣的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昆明中心支行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或信息,可以予以公開。’可見,即使‘為污染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在出現了對環境安全和公眾利益已經造成巨大損害,并可能造成更大威脅的公共環境突發事件時,受‘商業秘密’保護的商業利益也應該讓位于公共利益。”“綠色流域”在一份報告中如此寫道。
“該政府部門的選擇,反映了其在公眾利益和商業利益之間孰輕孰重的權衡。”陳渝說。
對云南省銀監局的說法,“綠色流域”也不認同。他們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各級銀行監管部門要督促商業銀行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管理,將商業銀行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配合環保部門執法、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的有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并對因企業環境問題造成不良貸款等情況開展調查摸底。
“鑒于銀行金融支持與污染企業污染行為之間的緊密聯系,金融監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在實現環境保護中都能夠而且應當發揮各自不同的職能作用,我們向云南省銀監會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是‘金融監管部門是否根據綠色信貸政策履行了其金融監管職責、是否以嚴格信貸管理支持環境保護’,怎么能把‘皮球’踢給環保部門呢?”“綠色流域”的報告中指出。
“綠色流域”認為,6封回復函透露出的最有價值的信息就是,啟動了好幾年的“綠色信貸政策信息共享”至今尚未完善。
陳渝手頭的幾份資料均表明,環保部和人民銀行在2006年、2008年和2009年都出臺了文件,明確規定環境污染信息在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實現共享,要求環保部門應當以及如何向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提供企業環境違法信息。
但從回復函來看,這種共享在實踐中仍未落實。“環保部門給出的理由是‘網絡技術限制’,但文件出臺距今已數年,網絡建設為何如此艱難?而且,在處理曲靖鉻污染這樣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中,信息共享是否應該特事特辦?技術問題怎么能成為借口?”
“綠色流域”還特別提醒,目前的文件僅要求環保部門向人民銀行提供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而沒有提到人民銀行是否應向環保部門共享污染企業的信貸信息,“這種單向的信息傳遞很難使二者間形成有效的合作,將綠色金融政策落實下去。”
“綠色流域”在報告結尾提問:在環境和公眾安全這樣的重大利益已經受到破壞的時候,政府是否以全社會的公共利益和長遠利益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來應對公共事件和公民社會的合理訴求?
“公眾知曉、參與和監督應是綠色經濟的加速器”
值得一提的是,在申請政務信息公開的同時,“綠色流域”還與其他23家環保組織聯名向16家中資上市銀行發出公開信,希望了解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陸良化工及其兩家關聯企業是否有信貸業務關系。
“如果貴行確為陸良化工或其關聯企業提供了貸款,我們請貴行關注并認真審查上述企業的環境污染情況,以此作為審辦信貸業務的依據,并向公眾披露貴行的處理措施及結果;如果貴行與該三家公司沒有信貸關系,也請回函以便公眾知曉。”公開信中說。
但至今,只有興業銀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進行了回復,聲明其與三家企業并無信貸業務關系。
“也許大多數銀行認為,他們沒有義務回答我們的詢問、公開信貸信息。”“綠色流域”主任于曉剛對此表示理解,但同時表示“很遺憾”:“綠色信貸既關系著銀行的社會責任和社會形象,又關系到環境風險管理。如果予以貸款的企業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可能會損害到債權的收回。”
于曉剛介紹,國際銀行業公認的融資標準“赤道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并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目前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機構宣布采納“赤道原則”,其項目融資額約占全球項目融資總額的85%。
目前,我國銀行業已接受了“綠色信貸”的概念,但離國際標準還相距甚遠。“綠色流域”已連續兩年對14家中資上市銀行的“綠色信貸”政策履行狀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反映中國銀行業的環境趨勢。
“我們希望中國銀行業建立和實施良好的環境和社會政策,為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的資金配置作用。綠色信貸政策正在扭轉中國經濟發展的方向,但速度非常慢,公眾知曉、參與和監督是加速器。”于曉剛說。
盡管從具體的、現實的結果來看,“綠色流域”在此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向銀行發公開信上幾乎一無所獲,但于曉剛認為,“我們通過這次行動了解了現實,把這個結果告訴公眾,政策落實到了什么樣的狀況、公眾知情權的限度在哪里、哪些方面還有改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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