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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貿易保護措施在WTO框架內難以找到合法的依據,而“碳關稅”作為一種創新的手段經過包裝似乎有這種可能性。另外,從經濟利益看,“碳關稅”照顧到了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利益,能夠取得大多數發達國家的默認和支持。
對發展中國家很不公平
“碳關稅是非常不公平的做法。”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說,我們是“世界工廠”,為發達國家生產最終產品?,F在發達國家既使用了最終產品,避免了本國生產最終產品所產生的碳排放,還要對發展中國家征收“碳關稅”,這是很不公平的。我們向來主張貿易問題和碳排放問題是兩個不同體系的問題,應該分別公開來談判,而不應把二者放到一起。
王曦指出,“碳關稅”不僅違反了WTO的基本規則,也違背了《京都議定書》確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一責任就是發達國家應承擔更大的責任,按照更大的責任來衡量,“碳關稅”是與之相違背的,這嚴重損害了發展中國家利益。此舉只會擾亂國際貿易秩序,引發貿易戰。
有一個問題也值得我們注意,當前我國碳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貿易、投資、國際產業轉移引起的,由于國際產業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把這些高污染的企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產品最終出口到發達國家,污染卻留在了發展中國家,不僅僅是污染者買單,消費者也應該買單。
“發展中國家只是最近幾年才開始增加碳排放,發展中國家排放量是很小的,而且在節能減排方面已經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動。”王曦說。
繆榮指出,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碳關稅”是發達國家體現經濟霸權的一種新形式,放在全球分工體系中看,將是“頭腦國家”對“軀干國家”的一種新的掠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