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機構尚未能積極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
目前,我國的EMC公司很難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的EMC公司都屬于中小企業,剛剛成立的EMC公司在金融系統尚未建立信譽;節能項目不像一般的建設項目能形成抵押物;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評估部門尚不熟悉EMC公司的業務;盡管我國的《物權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但是EMC公司大量的投資所形成的資產(設備和合同應收款)留在客戶企業(待分享效益后才能實現),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不承認這種資產的實在性,也不認可把這種資產作為信譽抵押。在發達國家不存在這些問題,政府也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節能項目融資。
(五)節能服務產業尚不規范
雖然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已為在我國具體條件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但是EMC公司畢竟還是處于早期發展中的產業,尚無成熟的行業規范,諸如服務標準、節能量檢測和認定方法、合同規范等。目前處于魚目混珠的狀態。不少能源服務公司專業化不強,缺乏運營能力。節能服務公司的運營機制是全新的,又比較復雜,潛在的節能服務公司基本都沒有受過專業培訓,大多數缺乏綜合技術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商務計劃制定能力、財務管理與風險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戶提供服務的水平。
(六)節能服務公司的技術障礙
節能項目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項目,國內現在有很多節能技術,一些技術還非常有效,投入產出比很高。可問題是技術非常混亂,魚目混珠,有些節能服務公司能力不強或者夸大節能效果。由于缺乏比較權威、有效的信息,企業很難判斷哪些技術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技術最合適,技術到底有沒有風險。這就需要提供信息服務和檢測服務,但社會上還缺乏完善檢測隊伍和檢測機構,節能檢測的能力建設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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