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法》正在起草
《21世紀》:那么在中央政府層面,具體應該如何制度創新?
孫楨:首先是立法。包括降低碳強度在內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制度創新,需要一個整體的法制框架。一方面既要借鑒國際經驗,另一方面也要結合我國的國情。
國際上已經有了相應制度,這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國際制度要有效就必須公平,維護公平的目的也是為了制度有效。在國內,有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但是還沒有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法,我們正在參與起草《應對氣候變化法》。
其次,根據我國改革的經驗,在氣候變化體制創新上應采取循序漸進、上下互動的思路。具體地講,一方面開展低碳經濟和低碳城市的試點,輔以適當的激勵政策,探索適合的路徑,自下而上地積累經驗;另一方面,要及早開展頂層設計,建立制度框架,自上而下地加以推進。這兩方面的工作要同時進行,相互促進。
舉例來說,很多人都很關心的碳排放權交易,之所以遲遲未能開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涉及到氣候變化的總體制度設計,只有明確溫室氣體的公共利益屬性,才能進行管理和控制,也才能進行市場交易。
《21世紀》:碳強度指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對企業是一個很大的約束,那么政府與企業應該建立一種什么樣的合作關系?
孫楨:加強政府與企業的合作,尤為重要。我們正在大力推進建立溫室氣體的統計核算體系,這也是碳強度工作開展的一個重要基礎。這不僅涉及到各級政府,也涉及到各個行業、企業,如果企業不予合作,這個任務難以完成;如果企業應付差事的話,核算的結果就會可信度很低。因此,政府與企業要建立起一種友好和互信的關系。
盡管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會對某些企業增加一些成本,但這個過程也會倒逼企業去精細化自己的管理,發現一些管理過程中的能源浪費。如此看來,對企業并非完全是負擔。
在未來的減碳機制上,我們也會設計一些激勵措施,鼓勵做得好的誠信企業。碳交易會產生一個碳價格,碳稅也是一個碳價格,兩者要盡量趨同,而且應避免對同一對象重復設置。
《21世紀》:有觀點認為,由于碳強度指標80%要靠節能,因此在碳強度指標考核上,將主要參照節能指標。對此你怎么看?
孫楨:要分解落實任務,除了溝通過程的重要性,還要注意到任務對象的特性。我認為,能源強度和碳強度是兩個問題。能源問題的本質是能源經濟學問題,即減少成本,或提高效率;而氣候變化的問題是溫室氣體的排放空間受限,這不是效率問題,而是公共物品的分配與管制問題。
節能像戀愛,控制溫室氣體則像結婚。婚姻也要愛情常新,但更強調責任。事物發展都會有階段性的變化。“十二五”期間,我們要意識到應對氣候變化的新特征和新要求,但大體上來看,碳強度指標的途徑和考核仍將主要參照節能,并輔以新能源發展的指標考核。有觀點認為節能歸節能,氣候變化歸氣候變化,這不是正確的認識,工作中還是要加強統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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