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初期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歐共體委員會EEC在環境計劃中明確要求其成員國對某些政策規劃和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于 1991年提出了戰略環境評價規程[7]。目前,美國、加拿大、荷蘭等國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實施了SEA。對于正處在轉型之中的并對環境越來越重視的已簽定《京都議定書》的國家之一的我國而言,政府將更多地通過法規、政策、計劃和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來參與經濟活動。200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第一次將環境影響評價從單純的建設項目擴展到各類發展規劃,用法律的形式確保環境保護參與綜合決策,同時,更加突出公眾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并通過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后評價制度,將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到規劃執行和建設項目運行的整個過程中。因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執行SEA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1.2 SEA有效性內涵
SEA的有效性是EIA有效性延伸而來的。從字面上看,“有效性”是指SEA的預期目標與具體目標的實現程度或實施效果的一致性。而實際上的SEA預期目標和實施效果在國家層次和具體戰略層次上是不同的,或者說SEA制度與具體戰略SEA有效性的內涵是有所差異的。在國家層次上,SEA有效性可以概括為SEA系統有效性,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能力,是通過SEA減少或降低因戰略決策失效而造成的環境影響,從戰略源頭上控制環境問題的產生,以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對于具體戰略開展SEA的有效性(稱為SEA具體有效性),則體現為通過SEA使戰略決策者或決策部門在制定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資源開發等重大戰略時考慮其可能的環境影響,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將之降至合理的可接受水平[7]。就二者關系而言,SEA系統有效性是具體有效性實現的基礎,SEA具體有效性是系統有效性的具體表現和落實。
2 水利建設SEA有效性分析
2.1 水利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分析
水利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開辟航道、疏浚、堤壩加固、水庫建設與水電工程及城市防洪堤建設等。在此僅分析城市防洪工程、水庫及水電工程以及灌溉工程等對環境的影響。
(1)、城市防洪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為[6,8]對城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的影響、城市基礎設施的影響(包括城市排水、城市排污以及交通等)、土地資源的影響、拆遷安置的影響、環境噪聲和環境空氣以及城市景觀的影響等。
(2)、水庫及水電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9~13]水庫移民安置;水庫蓄水后由于長期浸泡和風浪沖刷從而造成庫岸崩塌、破壞農田、道路和建筑物、并增加水庫的泥沙淤積等;水庫內水質發生季節性變化;均勻地減少下游進入河口的流量而可能引起鹽水入侵;降低下游河段自凈能力;水庫蓄水后,水面大大增加,對庫區及周圍的氣候條件可能產生影響,如引起風速、溫度、降水、氣溫等氣象要素的變化等;防礙回游性魚類的生長、繁殖;促進庫區內水草和浮水植物的生長;可能減少輸入下游土地的營養物質;對庫區和周圍的人群健康也會帶來一定的影響等。定性分析層次上,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其研究還處在工作經驗、工作方法的總結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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