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毒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國家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項基本要求上升到環境管理制度層面,在這點上也反映出國家部門對基層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還不夠到位。
筆者認為,無論是政策能力還是實際操控能力,環保系統對有毒污染物的管制能力與實際需要有很大差距。
三、相關管理經驗值得借鑒
美國環保局分別根據《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制定發布了相應的有毒污染物國家名錄。美國《危險空氣污染物名錄》列出了189種有毒空氣污染物,并且不斷修訂,目前有187種;《優先水污染物名錄》中列出126種(最初是129種)有毒水污染物。
美國認為,這些污染物的高濃度排放可導致中毒,低濃度排放在環境中很難降解,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作用是累積不可逆的,常常具有致畸、致癌、致突變的“三致”效應,規定了嚴格的排放限值,盡最大可能減少向環境排放。
我國衛生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制定發布的《工作場所有毒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中規定了330種有毒空氣物質的容許濃度,這些有毒空氣污染物如果不加凈化處理,都會排向大氣環境,造成環境污染。
從其他國家和其他部門的相關做法中,我們可以看出有毒污染物的國家名錄制定是有效指導實踐的需要。筆者認為,這些經驗值得借鑒。
四、建議盡快制定有毒污染物名錄
研究制定有毒污染物國家名錄是一項加強環保能力的基礎性工作,筆者建議,環境保護部盡快組織制定發布名錄,并能在法律層面形成對有毒污染物的明確控制體系。這將使各級環保部門和工作人員進一步銘記自己的使命和職責:防治環境污染,保護人體健康。
除了污染減排總量控制這個當前戰略任務以外,我們應當同時牢記環境保護工作的天職: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愿我們每一個人能像老一代環保工作者那樣能熟練地背出:酚、氰、汞、鎘、鉛(水污染中常說的“五毒”物質,編者注)…… 周揚勝 作者系北京市環保局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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