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質量有所改善。根據113個環保重點城市空氣質量監測,2009年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城市比例由2005年的42.5%上升到67.3%;地表水國控斷面劣五類水質比例由2005年的27%下降到18.4%;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好于三類比例由2005年的41%上升到57.3%。
--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作出了重要貢獻。“十一五”通過節能提高能效少消耗能源6.3億噸標準煤,減少二氧化碳排放14.6億噸,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也體現了中國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發展改革委認為,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在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大大超出預期、高耗能行業增速過快、產業重型化趨勢沒有改變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戰勝雨雪冰凍和地震等多起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取得的,實屬來之不易。
淘汰落后產能明顯加快
5年來,我國采取多種政策措施,把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作為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的重大舉措,以及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措施。
發展改革委表示,“十一五”期間,各地區、有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政策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動落后產能淘汰工作,圓滿完成了“十一五”確定的目標。預計上大壓小、關停小火電機組7200萬千瓦,淘汰落后煉鐵產能12172萬噸、煉鋼產能6969萬噸、水泥產能3.3億噸等,在關閉造紙、化工、紡織、印染、酒精、味精、檸檬酸等重污染企業方面都取得積極進展。
為此,有關部門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加大獎勵懲罰力度。每年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縣和具體企業。對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較好的地區和企業,在資金、土地、融資等方面給予傾斜,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給予獎勵。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暫停對該地區項目的環評、核準和審批;對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產或予以關閉。
--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制定實施主要用能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達不到能耗限額標準的落后產能堅決予以淘汰。切實加強對落后產能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產品質量標準、能耗限額標準和安全生產規定的監督檢查。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落后產能企業成本。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提高土地使用價格,實行差別電價,提高差別電價加價標準。對超過限額標準的,實行懲罰性價格政策。
--確保社會穩定,高度重視職工安置工作。研究制定職工安置措施,認真落實安置政策,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手段,促進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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