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金民工答:“湖南。”
“來了多少人?”
“三四十人。”
“每月能拿多少報酬?”
“管吃住,另給1200元工錢。”
“現在琿春市嚴打非法采金,你們為什么還不走?”
“老板不見了,等他給我們返程路費,錢一到手,我們就回家。”
記者連續走訪了幾個采金工地,民工們的說法如出一轍。
然而,琿春市國土資源局并不認同這些采金者的說法。他們認為,非法采金者為采金已投入大量資金、設備,他們不甘心有損失,仍千方百計找借口、找門路,賴在采金現場,企圖再采,非法采金可能會隨時反彈。
在琿春市哈達門鄉三道溝村,記者見到從事采金作業的3臺挖掘機和5輛翻斗車停放在山腳下,由此映證了琿春市國土資源局對當前非法采金形勢的判斷。
難題 執法面臨法律瓶頸
“難道就沒有更強的手段徹底根治非法采金活動嗎?”面對記者的問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國土資源監察支隊琿春大隊大隊長李貌鈺面露難色。
他介紹說,從事非法采金的是出資的老板和他們雇用的民工,如果能將這些人有效地控制起來,非法采金活動就會戛然而止。但是,恰恰在控制人方面,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受到現有法律、法規的制約,只有處罰權。可是被罰的主體又都是外來“三無”人員,經濟處罰措施往往無法到位。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拆毀設備,將人清理出采金點。這就容易造成了非法采金者與行政執法人員“打游擊”的局面,往往是執法者前腳走,違法者立即修復、調集設備繼續非法采金。
據行政執法組中的一位公安人員說,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對非法采金者做出行政拘留的規定,因此,對非法采金人實施行政拘留則缺乏法律依據。
據琿春市公安部門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違反礦產資源法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由于上級部門拿出鑒定結論需耗費很長時間,等結論出來了,非法采金出資人和雇工已跑得沒了蹤影。
由此可見,琿春市要徹底根治非法采金活動,在市政府不斷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還急需國家相關部門制定完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作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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