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治亟待“硬”起來
有網民指出,鹽城污染案借“投毒”之名治環境污染之罪,凸顯我國環保法治滯后的尷尬局面。
搜狐博客博主“楊于澤”認為,目前的法律規定將環境污染“看得太輕”。他尖銳指出:“如果污染環境真的等于投毒,那么說投毒、說環境污染,也就沒什么區別了。定重大環境污染罪,跟定投毒罪,應該沒什么兩樣?,F在定胡文標投毒,以為這是‘從重處罰’,恰恰說明投毒罪重,而污染環境罪輕。污染環境沒什么,只有投毒才是壞人壞事。”
“楊于澤”表示,在現行刑法中,污染環境要鬧出天大的事,才談得上“重大環境污染罪”嫌疑。否則環境污染者就可以逍遙法外,甚至可以問心絲毫無愧。企業老板繼續是政府座上賓,“文明單位”、“優秀企業家”的榮譽聯翩而至。環境污染的罪與非罪,界線如此模糊,而沒有獲罪的環境污染者又是如此地位崇隆。相比之下,投毒無論后果嚴不嚴重,都要被天下人罵死。污染環境頂多坐牢七年,投毒卻是可以殺頭之罪,這是刑法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寬容。
新華網網民“郭松民”建議,有關方面需要盡快處理的事情有兩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應對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嚴重關注,盡快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對鹽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確認,同時使全國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比照鹽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審判;二是有關方面應該著手修改刑法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加重相應的刑罰。目前在法定最高刑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才判七年有期徒刑,顯然不足以產生大的震懾作用。類似胡文標這樣,明知其企業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仍然蓄意將其排入自來水廠提取飲用水的河流,其性質已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其量刑也應該比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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