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應將低碳經濟發展納入國家戰略,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低碳發展型”社會作為國家戰略理念和戰略目標。確立“城市化和低碳化”并行發展的戰略。“城市化和低碳化”不僅是啟動內需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可增強我國長期可持續增長的能力。應制訂國家戰略層面的低碳經濟發展體系,制訂低碳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將單位GDP碳排放強度指標下降納入考核體系之中。
第三,要培育發展低碳城市,建立區域性低碳經濟的示范區。大力培育發展低碳城市,特別是在經濟較為發達的沿海地區建立區域性低碳經濟示范區。建議將低碳經濟納入粵港澳合作的內容,建立“粵港澳低碳經濟示范區”,落實《珠三角改革發展綱要》中“推進與港澳更緊密合作”中有關“共建優質生活圈”的目標。
第四,要實施向低碳經濟投資的激勵政策。加快考慮制訂碳稅(碳中性),增強對低碳經濟投資的國家能力;進一步出臺鼓勵新能源投資的政策;在城市發展中實行限制“高碳通行”模式的政策,進一步鼓勵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和消費;在城市規劃、建筑標準、新城開發等方面,擬訂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標準和政策。 郭萬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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