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際合作機制存在問題
當前的碳市場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限制和減少排放的量化目標”貿易機制(QELROtrade),或稱“碳排放許可交易”。其中以“歐洲排放交易體系”(EUEST)為主,買賣歐盟頒發的排放指標(EUAs)。第二種是基于項目的交易,即清潔發展機制(CDM),其交易方式為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售核準后的減排量(CERs)。第三種稱為聯合履約機制(JI)在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內部實施碳交易。它們也是《京都議定書》提出的三個靈活減排機制。中國和所有的發展中國家一樣,只能通過CDM參與其中。
CDM設計了兩重目標:a)幫助發展中國家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同時為減緩氣候變化作出貢獻;b)幫助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實現他們的限量減排目標。但在實施中,CDM的兩個特點影響了其目標的實現。
首先是價格問題。和“歐洲排放交易體系”相比,CDM在低端價位上交易。絕大部分的CDM項目交易價在8-14美元之間。歐盟碳貿易市場的價格大大高于CDM交易價格。在歐盟碳交易的第一階段(2005-2007)中,平均價格在24美元(19歐元)和22美元(17歐元)上下浮動。2008年,歐盟碳交易進入第二階段,開始承諾“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這對碳價格將起決定性影響。德意志銀行2008年6月預測,如果嚴格排放許可的分配,歐盟第二階段的碳交易市場的價格會在每噸35歐元的水平。
如果把碳市場看作是一個橫軸,位于低端的是CDM的減排量交易,規模小、價格低;高端是歐盟碳排放許可交易,規模大、價格高。雖然歐盟的“限量-交易”制度允許經過核證的“減排量”進入“排放許可”貿易市場。但由于種種因素,這個“進入”的程序復雜、風險大、交易成本高;加上為了避免“碳泄漏”,將排放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所以“進入”從開始就受到限制。歐盟委員會在2008年的政策草案中已經明確提出,由于國際社會不能對“京都議定書”后的減排目標達成協議,歐盟碳交易計劃將不再接受2012年后的CDM項目產生的“核準減排量”交易。
其次,CDM處于碳市場的邊緣位置。從全球看,歐盟碳交易體系是最大的碳貿易市場,而且發展最快。2007年,交易額達到500億美元,市場份額一直領先,為78%以上。2006年,發展中國家通過CDM的一級交易,為國際碳市場提供了5.3億噸二氧化碳交易量,價值為58億美元,占市場總額不到19%。中國約占其中的60%。CDM交易一級和二級交易相加,占市場份額的20%。2007年,CDM一級市場的減排量交易略有上升,達到5.5億噸,交易額為74億美元,但市場份額下降到12%。同年CDM交易的主要增長在二級市場上,交易量達到2.4億噸,交易額達到54億美元,大約為2006年的10倍,市場份額增長到8.5%。
碳市場的“限量-交易”的規則將發展中國家排斥在市場之外。而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責任及其目前的排放狀況是碳市場缺口不斷加大的主要原因。沒有發展中國家的參與,二氧化碳這一新型商品就不可能在全球公平流動,無法體現公平、有效和低成本減排的原則。
具體到中國來看,中國CDM市場雖然活躍,但技術轉讓的水平非常低。如果把國家節能減排目標作為參照的話,CDM在中國實踐的結果遠遠不能滿足國家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技術和資金的需求。要實現國家的節能減排目標,需要大規模的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需要基礎設施的更新,需要淘汰傳統技術,對重點高耗能產業進行技術改造。而CDM項目規模小,交易成本高,在企業層面一次性操作,在國際碳市場以低端價格交易。這些特點使CDM都制約著它在減緩氣候變化中的作用。
實踐說明,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需要一個促進大規模減排的國際合作機制。否則,減排的公平性、效果和效率都會大打折扣,也會大大增加全球減排成本。
國家間協同減排計劃
ICP可謂一個中間機制,在發展中國家承擔目前定義下的量化減排目標之前,和發達國家平等合作,參與全球碳交易,實行規模減排。
ICP置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和《京都議定書》框架之下,接受締約方大會的監督,并向其報告。ICP認同“公平、有效、低成本”的減排原則,強調包容、透明、參與,強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的合作從始至終貫穿減排的全過程。
在UNFCCC“共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框架下,ICP有三個條件作為其前提。第一,要承認并接受發展中國家的降低能源強度的自愿節能減排計劃參與國際合作。第二,ICP里的減排、技術轉讓、資金配置目標要符合巴厘行動計劃的標準,要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準。第三,要建立國際基金,從資金上支持ICP;這里可以借鑒《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成功經驗。
ICP由一個減排東道國(發展中國家)和一個或多個伙伴國在合作的基礎上形成。主要的參與者包括參與國的政府和私營部門,以及聯合國執行機構(負責協調、支持、監督、評估ICP的談判、簽署和執行)。另外要有聯合國執行機構委派制定的國際金融機構管理并實施ICP基金。非贏利/非政府組織在整個過程中也扮演重要角色。
ICP首先由發展中國家即東道國提出自己國家的自愿減排方案,不僅包括減排目標,而且包括完成減排目標所需要的技術清單和資金投入需求。方案提出后,東道國邀請伙伴國參與共同實施。伙伴國對該計劃主要有三方面的承諾:共同承擔減排目標;轉讓減排所需且東道國沒有的技術;配置相應資金保證ICP的實施。
伙伴國對提出的方案進行評估,可提出修改建議,并在UNFCCC的原則下和東道國談判、協商,最終達成共同承諾,然后形成共同執行的協議。協議要明確各自在減排、資金投入配置和技術轉讓方面的責任、承諾和收益。協議在國家層面簽署,由國際執行理事會(類似CDM的EB)批準后生效。最終的減排結果,根據各自的承諾和責任計入伙伴國的減排目標。超量完成部分,可按照承諾和責任,在碳市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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