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6日電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2010年3月1日起,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一批環保法規、標準將施行。
部門規章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
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的規定。
實施環境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9號)
為加強對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備案管理。
地方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管理,依照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執行。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適用于本轄區全部范圍或者轄區內特定流域、區域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機構不得批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清潔生產標準賓館飯店業(HJ514-2009)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賓館飯店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賓館飯店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分為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在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本標準適用于賓館飯店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515-2009)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對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過程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程序、要求、內容以及監督管理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對經營性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其他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運行期間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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