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準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這個標準適用于集約化、規?;男笄蒺B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于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
這個標準按照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以及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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