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的產生主要存在于企業原輔材料或產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大氣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幫助企業實現節約資源、提高效益、減少安全隱患的有力手段。為提高相關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2021年4月13日,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豐澤區某工藝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從事樹脂工藝品生產,其手工彩繪區域正在作業。廢氣主要來源于油漆和無苯天那水揮發的有機廢氣?,F場檢查時,手工彩繪區域配套的UV活性炭一體化凈化裝置未運行,設施風機未運行,電壓表指針指向0,手工彩繪區域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直接無組織排放。
同時,該公司主體工程于2020年8月投產,至今尚未辦理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該公司認為,由于生產未達到75%以上,達不到驗收檢測要求的負荷,所以至今未驗收。
根據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環發〔2000〕38號)規定,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保證的驗收監測工況條件為:試生產階段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根據2016年原環保部《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部令
第40號)該文件已廢止。目前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因此該單位提到的“生產負荷未達到75%所以至今不能驗收”的意見不成立。
那么其他企業在進行驗收工作時候,一是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另外對于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執行其中相關工況負荷要求。
最終處罰
1.責令改正(責令立即改正手工彩繪工序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行為);
2.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于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配套環保設施未驗收行為);
3.罰款貳拾叁萬叁仟元整。
依據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span>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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