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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1-2-26 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

近日,住建部辦公廳公布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滲瀝液處理廠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廠站、生活垃圾焚燒廠滲....
近日,住建部辦公廳公布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滲瀝液處理廠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廠站、生活垃圾焚燒廠滲瀝液處理廠站、生活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站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建筑垃圾就地分類及再利用技術標準>等13項標準編制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9〕154號),我部組織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制訂了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電子郵箱:1935539865@qq.com。 2.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匯區石龍路345弄11號;郵政編碼:2001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5日。

附件: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2月3日


1 總則

1.0.1為貫徹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符合國家對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排放的標準,規范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過程,進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設施運行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實現滲瀝液處理處置的穩定運行、達標排放的目的,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滲瀝液處理廠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廠站、生活垃圾焚燒廠滲瀝液處理廠站、生活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站等。

1.0.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均質池、罐 Homogenizing tank

在污水處理系統前設置具有均衡水質、調蓄功能的設備。

2.0.2 阻垢劑 scale inhibitor

指垃圾滲瀝液膜處理過程中,投加的具有分散水中難溶性無機鹽、干擾難溶性無機鹽沉淀、結垢功能的藥劑。

2.0.3 消泡劑 Defoamingagent

對各類污水水具有很強消抑泡作用的藥劑。

2.0.4 絮凝劑flocculant

由有機絮凝劑聚合而成的高聚物,分為陰離子,陽離子、非離子、兩性離子等。

2.0.5 定期工作Regular work

指設備定期切換、保養、更換配件的工作。

2.0.6 膜清洗劑 cleaning agent

專用于清除硅結垢和來自聚酰胺、聚砜和薄膜組分膜表面的硫酸鹽、硅酸鹽以及其它成分水垢的液體清洗劑。

2.0.7 透鹽率Saltpermeability

進水中溶解性的雜質成份透過膜的百分率,以%表示。

2.0.8 TUF膜TUF membrane

在滲瀝液濃縮液軟化處理過程中,起到固液分離作用的管式膜。

2.0.9 物料膜 Materialmembrane

截留效率在超濾與納濾之間,用于物料分離濃縮的卷式膜元件。

2.0.10 氨吹脫Ammoniastripping

將氣體通入污水中,使水中的氨穿過氣液界面,向氣相轉移,最終脫除氨的技術。

2.0.11 腐殖酸Humicacid

動植物遺骸經過微生物的分解和轉化,以及地球化學的一系列過程造成和積累起來的一類有機物質。

3 基本規定

3.0.1 應根據滲瀝液處理工藝及廠站規模,合理設置運行維護崗位,并配置人員。

3.0.2 應制定運行管理、崗位操作、設備設施三級維護保養、應急處理處置等相關制度及規程,并定期修訂完善。

3.0.3 管理人員應了解有關滲瀝液處理工藝和與之相關的安全、質量、環境規定;各崗位運行操作和維護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后上崗,并定期考核。

3.0.4 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具備本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接受系統的崗前工藝培訓;應熟悉本廠處理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

3.0.5 應通過在線監測或人工檢測,確保外排水水質達到設計出水標準后方可排放。

3.0.6 應按各崗位要求要求定期巡視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時,應做好相應處理并及時上報。

3.0.7 廠內供水、排水、供電、供熱和燃氣等運行管理工作應符合相關行業標準要求。

3.0.8 應制定年處理水量(或污染物負荷)計劃、設備檢修計劃、水質檢測計劃。

3.0.9 應建立生產運行及巡檢、設施設備維護及保養、安全檢查與隱患排查等臺賬、檔案和記錄,并及時更新。

3.0.10 應計量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做好相關生產指標的統計記錄,進行成本核算。

3.0.11 進、出水口安裝有流量計、水質在線監測儀表的,應定期巡檢,并記錄相關數據。

3.0.12 年處理水量(或污染物負荷)應達到計劃指標的95%以上。

3.0.13 設施、設備、儀器、儀表的完好率均應達85%以上。

3.0.14 應根據工藝制定應急技術措施,包括:重大水質污染、嚴重超負荷運行、壓力容器故障、化驗室事故等應急措施。

3.0.15 應制定自然災難、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預案。應急專項預案應包括應急培訓、應急演練以及突發公共事件期間保障應急作業的要求。

4 運行管理

4.1 一般規定

4.1.1 進水水質、水量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4.1.2 宜每日對各單元進水水質進行檢測,具體指標見附錄A.0.1。

4.1.3 進水主要污染物負荷超出設計值的10%時,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出水水質達標排放。

4.1.4 應根據實際運行工藝需求制定重要工藝單元的水質指標檢測頻次表,檢測指標可按附錄A.0.1,指標分析方法應按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檢測方法》CJ/T428執行。

4.1.5 當發現廠內的工藝管道、門損壞時,應及時處理。

4.1.6 廠內的自來水管道、電纜橋架或溝應確保完好,并做好停水、停電的應急準備。

4.1.7 由于生產需求增設的電纜應需走橋架或電纜溝,應規范用電形式。

4.2 調節池

4.2.1 應根據調節系統類別、來水中的含固量及變化情況設定水質調節系統的排泥時間及排泥頻率,并保持排泥裝置正常排泥。

4.2.2 對設有密閉除臭的調節系統,應定期檢查負壓情況。

4.2.3 應保持出水水質、水量均勻穩定。

4.2.4 宜根據滲瀝液進水量變化趨勢調控滲瀝液處理量,使調節池內污水停留時間符合設計要求,長時間運行液位不宜超過有效池容的40%~80%。

4.2.5 調節池攪拌器應保持連續運轉,并合理設置攪拌器的浸沒深度、轉速;當攪拌器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

4.2.6 進水設置過濾裝置時,應定期檢查堵塞情況,并及時清除濾渣。

4.2.7 均質池、罐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檢查淤積情況,淤積量不得超過設計容積的5%;

2 應及時觀察水位變化,運行水位宜設定在設計值的最高與最低水位范圍內;

3 應每日檢查有無泡沫浮渣、加藥管路有無堵塞。

4.2.8 在調節池后設置有隔油裝置時,其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持運行液位在設計值范圍內;

2 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刮板速度和高度;

3 應根據反應池的絮凝、氣浮池分離區的浮渣及出水水質等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混凝劑的投加量;

4 應經常檢查加藥管的運行情況,防止發生堵塞;

5 當水溫較低影響混凝效果時,應采取保溫、加溫措施。

4.2.9 在調節池后設置有氨吹脫時,其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水pH值宜控制在10.5以上,溫度宜控制在27℃~30℃;

2 應及時吸附吹脫出的氨氣,并及時補充吸附劑;

3 應定期對水管路、布水器等進行檢查和疏通;

4 應定期檢查吹脫塔底部的淤積,并及時清除。

4.3 混凝沉淀

4.3.1 應保持混凝沉淀池進水水量均勻穩定。

4.3.2 當進水pH低于7時,宜加堿調整;應確保藥劑完全混合。

4.3.3 應按設計要求及設計工況控制流速、水位和停留時間。

4.3.4 采用機械攪拌的混凝沉淀池,應根據實際運行狀況設定攪拌強度。

4.3.5 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及時調整混凝劑加藥系統的運行。

4.3.6 應及時排出混凝沉淀池產生的污泥。

4.4 厭氧處理

4.4.1 系統調試啟動前,應檢查循環管路的過濾裝置,及時清除雜物。

4.4.2 系統調試和啟動階段,應根據設計負荷確定接種污泥量,合理調配進水比例,使系統逐步達到設計負荷。

4.4.3 厭氧反應器的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CJJ150要求。

4.4.4 應根據設計能力及進水水量,按厭氧反應器數量及運行方式確定反應器的進水量,保持配水均勻;設有多組厭氧反應器的,應合理分配進水量。

4.4.5 應保持厭氧反應器運行COD負荷均勻穩定,每日COD負荷波動不宜大于20%。

4.4.6 應根據厭氧反應器的pH、ALK、VFA、MLSS、MLVSS、溫度、循環流量、上升流速、產沼比例等工藝控制指標,及時調整運行工況。

4.4.7 厭氧反應器出水TSS過高時,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厭氧污泥的流失。

4.4.8 應根據進水水量及水質,控制反應器內污泥濃度,定期排出裝置內剩余污泥及積砂。

4.4.9 反應器排出的剩余污泥脫水后,含水率應符合設計要求。

4.4.10 應根據換熱效果,及時清洗蒸汽混合加熱器;定期檢查蒸汽管道疏水器工作狀態,保持蒸汽管道中無冷凝水。

4.4.11 厭氧反應器宜連續運轉,停用超過24h以上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泥堵塞管路和設備結垢。

4.4.12 沼氣處理設施(含儲存設施)的運行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范》GB/T 51063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定期對沼氣產量及沼氣柜儲氣量和壓力進行檢查并記錄;當發現沼氣產量大幅降低時,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2 應定期檢查沼氣水封罐水位,保持其不低于設計水位;低溫時,應有防凍措施;

3 應定期檢查厭氧反應器氣水分離器水位,及時排水,并定期清理。

4 應定期放空沼氣管路積水。

4.5 膜生物反應器(MBR)

4.5.1 應根據設計能力及進水水量,按膜生物反應器數量及運行方式確定反應器的進水量,保持配水均勻;設有多組膜生物反應器的,應合理分配進水量。

4.5.2 應保持膜生物反應器運行COD及氨氮負荷均勻穩定,每日負荷波動不宜大于15%,并及時關注系統運行指標的變化。

4.5.3 進水水質按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膜生物反應處理系統技術規程》CJJ/T 264要求;當前段工藝系統出水不能滿足其進水水質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改善處理工況。

4.5.4 系統調試和啟動階段,應根據設計負荷確定接種污泥量,合理調配進水比例,使系統逐步達到設計負荷。

4.5.5 池內的營養物質應保持平衡,營養比例應與設計保持一致。

4.5.6 應及時掌握各反應池內的pH、DO、MLSS、水溫、回流比、ORP、回流污泥濃度等工藝指標,相應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

4.5.7 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氨氮、總氮達到設計去除要求。

4.5.8 應觀察活性污泥顏色、狀態、氣味,及時調整運行工況。

4.5.9 應確保潛水攪拌器、鼓風機及曝氣器或曝氣機、射流泵、硝酸鹽回流污泥泵、冷卻塔、冷卻循環泵等污水處理關鍵設備按工藝設計要求保持正常運轉。

4.5.10 生物反應池應定期排出系統剩余污泥。污泥回流比按設計控制,變化范圍不超過設計值2倍,并根據實際進水水量、水質、泥齡和污泥濃度等調整排泥量。

4.5.11 超濾膜運行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溫度不宜超過40℃;

2 應按照膜產品的相應要求進行沖洗、清洗工作;在設計工況下,當膜通量下降20%或者運行壓力升高10%時,宜采用化學清洗,清洗后通量恢復到調試清水通量的70%以上;

3 在設計工況下,當膜通量衰減到30%-50%或壓差升高40%以上時,可視具體生產狀況更換膜組件。

4.5.12 系統出水指標宜滿足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膜生物反應處理系統技術規程》CJJ/T264的相關要求。

4.5.13 應確保各池體、構筑物頂均無雜物,池內液面距離頂距離大于1m,池外壁應無污泥等附著物,池體、構筑物頂上應無泡沫和浮渣溢出。

4.5.14 當發現污泥膨脹、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狀況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使系統恢復正常。

4.5.15 當反應池水溫較低時,應采取提高污泥濃度、增加泥齡或其他方法,保證處理效果。

4.5.16 應每日檢測脫水污泥的含水率,含水率應符合后續處理工藝的設計要求。

4.5.17 宜定期檢測脫水污泥的重金屬指標。

4.5.18 當設計未明確絮凝劑種類時,應根據污泥的理化性質進行合理選擇,并確定最佳投加量。

4.5.19 當前端采用膜法處理滲瀝液時,絮凝劑不宜含有Fe3+成分。

4.5.20 采用離心脫水機時,應及時掌握絮凝劑投加量、藥劑濃度、進泥量、進泥SS、扭矩和差速,保持脫水系統穩定運行。

4.5.21 采用板框壓濾機時,應監測過濾壓力、壓榨壓力和進料溫度;壓濾清液懸浮物較高時,還應及時巡查隔膜壓榨單元、接液單元、水洗濾布單元、曲張裝置以及板框濾室等單元。

4.5.22 應確保藥劑攪拌裝置、加藥泵運轉正常;應定期清洗溶藥系統中的設備,防止藥液堵塞。

4.5.23 在溶藥池邊工作時應注意防滑,同時應將撒落在池邊的藥劑清理干凈。

4.5.24 脫水設備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進行沖洗。

4.5.25 應保持污泥脫水機房內通風良好。

4.5.26 當脫水污泥采用車輛運輸時,運輸車輛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保持良好車況,車輛裝車時,應采取制動措施;

2 在廠區應按道路指示標識行駛,不得超速;

3 應有良好的密閉措施,并防止污泥灑落。

4.6 納濾

4.6.1 進水水質宜滿足納濾膜系統設計文件要求,包括pH、COD、電導率、溫度、懸浮物等。

4.6.2 系統啟動前應先檢查設備加藥系統、過濾器、泵、膜管、管道、閥門、儀表等,并完成系統的沖洗程序。

4.6.3 運行啟動程序執行期間,宜采用自動模式,不應單獨修改流程上水泵、自動閥門的運行狀態。

4.6.4 應根據運行狀況更換精密過濾器濾芯。

4.6.5 運行時主管壓力不宜超過6 bar,循環管路的操作壓力宜控制在5bar-15bar。

4.6.6 阻垢劑的投加濃度宜根據原水水質和系統回收率實時調整。

4.6.7 正常運行時溫度不應超過38℃,清洗時溫度不宜超過30℃。

4.6.8 處理介質為超濾出水時,清液產率宜高于85%。

4.6.9 應根據膜污染情況,并采取正確的清洗步驟。

4.6.10 當進水正常,產水水質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停機檢查膜組件。

4.6.11 在設計工況下,當膜通量衰減至30%-50%或壓差升至140%以上時,可更換膜組件。

4.7 反滲透

4.7.1 進水水質滿足設計要求,包括進水pH、COD、電導率、溫度、氧化還原電位等。

4.7.2 系統啟動前應先檢查膜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4.7.3 系統運行壓力應控制在設計壓力允許的壓力范圍內,波動不超過20%。

4.7.4 根據原水水質和系統回收率調整阻垢劑投加量,調整范圍宜為4ppm-16ppm。

4.7.5 運行啟動程序執行期間,宜采用自動模式,不應單獨修改流程上水泵、自動閥門的運行狀態。

4.7.6 應視膜污染情況進行清洗,并采取正確的清洗步驟。

4.7.7 當進水正常,產水水質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停機檢查膜組件并清洗。

4.7.8 當反滲透采用TUF膜作為預處理時,其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設計能力及進水水量調節軟化設施各池進水量,合理分配進水量。

2 應按設計要求控制水力停留時間、進水流量、產水流量、溫度、pH、污泥濃度,硬度,堿度,回流流量等工藝指標,并及時排出沉底污泥。

3 系統啟動前應先檢查膜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4 應按設計要求控制TUF膜進水的pH,宜對各軟化藥劑的出藥流量以及配藥濃度進行監測。

4.7.9 DTRO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工況和設計要求合理選擇兩級DTRO系統或者單級DTRO系統;

2 系統的運行壓力不應高于設計值的85%-90%;

3 應根據系統應用的不同場景,確保產水率不低于設計值的20%。

4.7.10 卷式膜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調節反滲透膜運行工況,正常操作壓力不宜高于44 bar,主壓力不宜高于39 bar;

2 當采用單級反滲透處理超濾出水時,清液產水率宜大于70%;

3 當采用二級反滲透處理一級反滲透濃縮液時,清液產率宜大于30%;

4.7.11 STRO膜的運行壓力不應高于設計值的85%-90%;按不同應用場景,清液產水率不宜低于設計值的20%。

4.8 物料膜

4.8.1 進水水質應滿足設計要求,包括pH、COD、電導率、溫度、懸浮固體等。

4.8.2 首次啟動前應將管道與膜系統中的空氣手動排出。

4.8.3 應檢查各過濾器前后壓差,確保藥劑投加正常。

4.8.4 控制物料膜運行壓力,壓力超出設計值應及時檢查,修復后啟動生產。

4.8.5 視膜污染情況每月宜進行1-2次的化學清洗。

4.8.6 按進水水質調整匹配的運行壓力,一級運行壓力為7 bar-12 bar,二級運行壓力為8 bar-12 bar。

4.8.7 一級物料膜提取的高濃度有機物應為滲瀝液總質量的0.5%-1%;二級物料膜再次回收水產生的物料濃縮液量應為滲瀝液總量的4%-4.5%。

4.9 高級氧化

4.9.1 高級氧化可應用于深度處理、濃縮液處理等環節。

4.9.2 芬頓高級氧化系統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及時調整pH、溫度等反應條件,相應工藝條件滿足設計要求;

2 應根據進水水質、水量的變化,合理調整藥劑投加量;

3 系統運行可輔助投加適量的混凝劑和助凝劑,當采用聚合氯化鋁(PAC)時,其投加量宜為100mg/L~200mg/L,當采用聚丙烯酰胺(PAM)時,其投加量宜為3mg/L~5mg/L;

4 應及時排除系統產生的污泥,并根據處置方式,進行規范處理。

4.9.3 當采用臭氧高級氧化處理濃縮液時,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及時掌握系統運行工況,臭氧濃度及臭氧投加量符合設計要求;

2 應確保臭氧發生器、尾氣破壞系統等設備運轉正常。

4.9.4 當采用高級氧化-曝氣生物濾池(BAF)聯合工藝進行深度處理時,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及時掌握BAF進水pH、溫度等,相應工藝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

2 高級氧化工藝段出水懸浮物濃度不宜高于60mg/L;

3 應定期對BAF進行反沖洗,反沖洗強度、時間等應滿足設計要求;

4 應及時掌握BAF布水、布氣情況,并及時調整布水、布氣系統均勻布水、布氣;

5 應避免高級氧化單元殘留過多的氧化劑進入BAF單元。

4.9.5 系統產生的污泥應及時排出,并送至好氧污泥池。

4.9.6 采用其它高級氧化工藝時,其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4.10 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

4.10.1 進水水質應滿足設計要求,包括pH、TDS、SS等。

4.10.2 系統啟動前,應預先啟動空氣壓縮機系統、密封冷卻水系統,相應壓力、流量應達到設計要求。

4.10.3 正式進液前,應對系統預熱,確保各部件的溫度和壓力達到設計要求。

4.10.4 為降低系統的結垢頻率,運行中應做到:

1 應確保過濾器正常運行;

2 應掌握蒸發器內液體溫度,波動范圍不宜高于設計值的2%;

3 系統運行產生的殘渣及時排出系統。

4.10.5 應保持藥劑連續穩定供應。

4.10.6 應掌握酸堿反應塔pH值變化,及時補充酸堿、排液。

4.11 浸沒燃燒蒸發

4.11.1 根據進水的工藝段,其水質應滿足相應的設計要求。

4.11.2 進氣濃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4.11.3 蒸發器啟動前,應檢查各管路、管件、閥門是否有漏水漏氣或損壞的部分,重點檢查沼氣(天然氣)管路。

4.11.4 系統運行后巡查人員應立即對設備進行二次巡檢。

4.11.5 以沼氣為燃料的,應密切關注沼氣包物位變化。

4.11.6 運行過程中上清液池及冷凝水池液位宜保持穩定且留有一定緩沖量。

4.12 臭氣處理

4.12.1 臭氣處理系統運行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環境衛生設施除臭技術標準》CJJ 274相關要求,還應符合設計相關要求。

4.12.2 污水處理設施臭氣經收集后送入焚燒廠垃圾坑處理的,在焚燒廠焚燒爐停運檢修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檢修時的臭氣處理。

4.12.3 臭氣處理系統啟動運行前,應檢查供水、供電、供藥情況,并檢查確認各類閥門處于正常運行工況。

4.12.4 應及時掌握除臭系統中密閉空間、收集管道的密閉和負壓情況,保持收集系統末端處于負壓狀態。

4.12.5 應定期排放集氣管道和輸氣管道內的冷凝水,冷凝水應妥善收集處理。

4.12.6 當打開臭氣系統裝置進行檢查時,工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向。

4.12.7 除臭系統產生的廢液不得滴落在周圍環境中,并應按其廢液性質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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