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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網獲悉,近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公開征求《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公共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農戶戶內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適用本辦法。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環土壤﹝2018﹞148號)要求,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我廳組織編制了《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請于2021年3月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聯 系 人: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處
電 話:0871-64141960
電子郵箱:sthjttrc_nc@163.com
地 址:昆明市廣福路廣福商業中心A9棟
郵 編:650028
附件: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2月23日
征求意見稿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公共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農戶戶內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適用本辦法。
農村生活污水指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農村(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構)筑物及設備,主要包括戶外支管(溝)、干管(溝)、檢查井、沉泥井、提升
泵站、處理終端等建(構)筑物及設備。
第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以“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運行穩定”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屬地為主,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作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縣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應明確有關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作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主體(運維主管部門),應組織運維主管部門、鄉鎮、村級組織、農戶、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第五條 運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日常管理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具體工作。
第六條 不作為運維主管部門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按照縣級人民政府或運維主管部門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相關具體工作,或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工作。應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農戶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管護意識。
第七條 村(社區)委員會應協助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巡查、檢查、監督等工作,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引導和督促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生活污水接入污水處理設施,組織村民自覺管理院內戶管、化糞池,及時清理周邊環境衛生等,對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文明意識,依照法律法規、本辦法規定和村規民約合理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有權制止并舉報破壞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指導,制(修)訂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排放水質情況。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九條 各縣(市、區)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對于規模較大、工藝復雜、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高的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
對于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或委托村(社區)委員會自行運行維護管理,并參照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的,應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應明確運行維護范圍、期限、巡查檢查、清渣清淤、設備檢測維修、出水水質等具體要求,包括運行維護費用來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和服務合同約定,落實運行維護管理隊伍,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統、處理系統和其他設施等)日常養護巡查,清理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等,及時排除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開展水質監測。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對日處理20噸及以上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開展常規(監督性)水質監測,監測頻次每年至少兩次。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3/T 953)要求。
第十三條 運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鄉鎮(街道)或村(社區)的指導和服務,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人員日常培訓,提高運行維護人員業務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建立系統或平臺,對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實施監控。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多元化運行維護資金投入機制,通過政府扶持、社會參與、村級自籌、群眾交費等方式,多方籌措運行維護資金,逐步構建政府、村集體、村民共同分擔機制。科學測算運行維護資金需求,將政府扶持部分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六條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付費”原則,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繳費制度,綜合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農戶意愿等因素,合理確定繳費水平和標準。
第十七條 運維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檢查,并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納入全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考核內容。
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實施年度考核,對污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應通報批評或約談相關負責人。
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應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檢查納入日常工作,檢查結果通報運維主管部門,并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的,運維主管部門對第三方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撥付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社區)委員會自行運行維護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自行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臺賬,定期向運維主管部門報告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應在村(社區)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巡檢時間、聯系電話、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村民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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