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各有關企業: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附件1)和《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70號,附件2)有關要求,國家不再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改由電網企業確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為確保符合申報條件的存量項目納入國家補貼目錄,并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地指導督促陸上風電、海上風電、集中式
光伏電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地熱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單位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管理平臺”)申報補貼,并配合當地供電局做好相關工作。申報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為已納入國家、省級規劃,或年度建設規模管理,以及列入國家公布的競價和平價項目名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中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符合《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要求。
(二)項目應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手續,并已完成全容量并網。
二、對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全部機組并網的生物質發電項目,請各地指導督促項目業主對照《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發改能源〔2020〕142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省已于10月底聯合轉發,文字號為粵發改能源函〔2020〕1980號)要求,在信息管理平臺申報,并于12月25號前將申報請示和項目清單等有關材料上報省能源局,電子版請發送至fgw_nyjxny@gd.gov.cn。對于今年未能及時完成申報,無法反映核準、開工情況的項目,將統一作為2021年新核準、新開工項目。
三、請各地高度重視項目補貼申報及項目信息填報工作,指導督促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業主每月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更新項目核準(備案)、建設、并網和運行情況,并提醒其后果自負。
四、企業在信息填報中遇到的技術問題及項目審核問題,可向信息管理平臺技術支持(010-51973626、010-51973623)或當地供電局反映;遇到的其他問題,可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或我局反映。
廣東省能源局
2020年12月21日
原標題:廣東省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申報及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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