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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網獲悉,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編號為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關于發布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
附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3月31日
前 言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9 年度浙江省
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建設函〔2020〕3 號)的規定,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的要求,標準編制組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的有關標準和技術研究成果,并結合浙江經驗,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 6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嚴禁排入的污水、可以排入的污水、取樣與檢測。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執行過程中,由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不斷總結經驗,并將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 109 號,郵政編碼:310007),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本標準主編單位: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
浙江工業大學
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
浙江大學
清華長三角研究院
浙江工業大學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天灃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雙良商達環保有限公司
浙江問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建投
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誠邦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葉紅玉 李 軍 魏 俊 徐志榮 姚 軼 宋凱宇 李 亞 韋 甦 賀雷蕾 王浙明 何起利 梁志偉 朱國平 王 睿
肖敦泉 方佩珍 王琦峰 潘繼楊 方 超 厲 興 夏訓峰
羅安程 鄭展望 劉 銳 許明海 王禮兵 蔣心誠 譚映宇
陳 瑋 陳 穎 孔令為 王 洋 董明超 張文欣 韋星任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廖 敏 馮華軍 游勁秋 梅榮武 章燃靈 何利民 劉方毅
1 總則
1.0.1 為加強排水戶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能力和作用,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安全運行和達標排放,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排水戶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其中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GB/T 31962。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等涉及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要求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1.0.3 排水戶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2.0.2 排水戶 wastewater disger
是指從事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0.3 集中處理設施 centraliz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設計規模大于 5 m3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 基本規定
3.0.1 編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時,應充分考慮規劃區域內排水戶污水,綜合分析經濟技術可行性,科學規劃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3.0.2 現有集中處理設施有能力時和集中處理設施新(改、擴)建時,應充分考慮集中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污水。
3.0.3 排水戶污水分為嚴禁排入的污水和可以排入的污水。
3.0.4 嚴禁排入的污水按本標準第 4 條的技術要求進行判斷。
3.0.5 可以排入的污水按本標準第 5 條的技術要求進行判斷和控制。 3.0.6 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質、水量在集中處理設施能力范圍之內的允許接入;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質、水量在集中處理設施能力范圍之外的不允許接入。
3.0.7 排水戶應規范污水排入過程,不得對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造成沖擊。
3.0.8 嚴禁或不允許接入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污水,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4 嚴禁排入的污水
4.0.1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工業污水以及規模化養殖場污水。
4.0.2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含有 GB8978 中第一類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屬的污水。
4.0.3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和污水。
4.0.4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具有劇毒、易燃、易爆、惡臭等可能危害處理設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質。
4.0.5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易凝聚、沉積、造成污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堵塞的污水。
4.0.6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醫療廢水。
4.0.7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廚廢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及病死動物。
5 可以排入的污水
5.1 水量控制
5.1.1 日累計污水量不得超過集中處理設施的設計規模。
5.1.2 污水應均勻排入集中處理設施,避免溢流及沖擊影響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5.2 水質控制
5.2.1 排水戶污水水質常規性指標包括 pH 值、SS、CODCr、氨氮、總氮、總磷、水溫、色度等 8 項,其中餐飲類廢水應增加動植物油指標的檢測,食品腌制類污水應增加全鹽量指標的檢測,洗滌類污水應增加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檢測;水質指標最高濃度限值應符合表 1要求。
5.2.2 排水戶污水可生化性(BOD5/CODCr比值)應不小于 0.3。
5.2.3 排水戶污水排入后,經集中處理設施調節池調節均勻后的污水水質不得超過設計水質。
5.3 排入控制
5.3.1 現有集中處理設施在達標排放的前提下,且排水戶污水必須滿足本標準 5.1 和 5.2 的要求,允許排入。
5.3.2 新(改、擴)建集中處理設施在達標排放的前提下,設計規模和設計水質應充分考慮擬排入的排水戶污水水質水量,按本標準 5.1 和 5.2 的要求設計。
6 取樣與檢測
6.1 取樣
6.1.1 排水戶污水應在生產經營污水排放口取樣。 6.1.2 進水應在集中處理設施調節池取樣。 6.1.3 采樣頻率和采樣方式根據排水戶污水類別和排水量而定。
6.1.4 水樣的采集、保存等應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國家或地方有關監測技術規范。
6.2 水量測定
6.2.1 采用水量計量裝置測定排水戶日累計污水排放量。
6.3 水質檢測
6.3.1 水質指標檢測方法采用表 6.3.1 所列的方法標準。其他檢測方法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可采用。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 “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6944
2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
3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
4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T 31962
5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 GB/T 51347
6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B 33/973
7 《東南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
8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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