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是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重要內容,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為有效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人居環境改善,加快構建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有標準,監管有依據”的治理體系,日前福建省制定出臺《農村生活污
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869—2019)(下稱《標準》),填補了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
據了解,福建省已有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近6000套,今后一段時期還將繼續推進建設。該《標準》適用處理規模在500噸/日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新建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將按照標準設計、建設;現有已建的處理設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根據《標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主要接收農村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農村公用設施、旅游接待戶及旅店飯館等排水,不包括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業廢水、醫療機構污水等非生活污水。其中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污水,應做隔油等預處理后再納入設施處理。
據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考慮福建省山區多、水網密的省情以及設施所處位置環境功能要求、水環境現狀與環境承載力等因素,標準實行分類分區原則,設置不同級別的控制要求,確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持久穩定達標運行。如:
對出水排入Ⅲ類功能水域,以及湖泊等封閉水域或水庫等半封閉水域的處理設施,從嚴執行一級標準;對收納水體水質要求不高的處理設施,執行相對寬松的二級標準。對已經發生黑臭的水體,嚴格控制氨氮指標;而對20噸/日以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適當放寬要求。
《標準》不一味要求治理深度,鼓勵污水經過適度處理達到一定回用控制標準后資源化利用,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排入農田、林地、草地,其中的氮、磷指標不用完全處理而可作為農作物的營養成分。
讓水更清、村更美,福建省將持續推進改善農村水環境質量,打造“綠盈鄉村”,推動鄉村生態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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