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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排話語下的陷阱 七個國際碳減排方案無一公平

發布時間:2010年1月13日 來源:科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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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本哈根氣候峰會塵埃落定,但談判各國達成的協議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諸多懸而未決的議題,只能留待2010年在墨西哥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來完成。可以想見,談判的核心依然是圍繞溫室氣體減排。


  據悉,關于二氧化碳的減排,目前國際上有多種方案,絕大多數是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學者提出的。那么,這些減排方案有何異同?是否科學?是否公正?最近,中科院副院長、中科院院士丁仲禮課題組對主要的7個方案進行了深入詳細的分析,發現這7個方案無一公平、公正。


  課題組的研究論文《國際溫室氣體減排方案評估及中國長期排放權討論》發表在2009年12月的《中國科學》D輯上。文章指出,這些方案不但沒有考慮歷史上1900年~2005年期間發達國家的人均累計排放量已是發展中國家7.54倍的事實,而且還為發達國家設計了比發展中國家大2.3~6.7倍的人均未來排放權。


  課題組認為,這樣的方案將大大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益,違背了國際關系中的公平正義原則,也違背了氣候變化協議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因此,這樣的方案沒有資格作為今后國際氣候變化談判的參考。


  巧妙回避


  歷史責任和人人平等原則


  丁仲禮課題組研究人員介紹,目前國際上推出的二氧化碳減排方案都是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學者提出的。其中,包括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方案、G8國家方案、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方案、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方案、Garnaut方案、CCCPST方案和Srensen方案這7個主要方案。


  IPCC方案提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的40個附件Ⅰ國家,到2020年需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25%~40%,到2050年則要減排80%~95%,而對非附件Ⅰ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到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減排。


  G8方案,即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日本和俄羅斯在2009年7月意大利峰會上提出,要求到2050年,全球通過化石能源利用和水泥生產排放的二氧化碳削減50%,其中發達國家削減80%。


  UNDP方案,與IPCC方案無本質區別。


  OECD方案提出,到2030年全球應減排3%,到2050年全球在2000年基準上減排41%。


  Garnaut方案,即由澳大利亞研究人員Garnaut提出的方案,到2020年全球排放可比2001年增長29%,到2050年則要減少50%。


  CCCPST方案,即由美國、荷蘭和意大利幾位科學家共同提出的,以他們的名字縮寫簡稱CCCPST方案,強調在公平原則下,由不同國家的高收入群體承擔減排任務,一個國家的高收入人數在全球所有高收入人數中的比例即為此國家的減排比例,而一國高收入人數則通過該國不同人群收入分布計算獲得。


  Srensen方案是由丹麥研究人員Srensen提出的,該方案對2000年~2100年期間不同排放主體的排放空間直接作了分配,原則是“人均未來趨同”。


  丁仲禮課題組的論文對這7個方案進行了十分詳盡的分析和模擬后發現,這些方案沒有一個考慮現在大氣中二氧化碳高濃度的出現,是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歷史排放所造成的結果。由此,由這些國家研究人員為主導所設計的減排方案,巧妙地回避了各國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同時,這些方案雖然提出了時間尺度上的排放比例,但沒有一個方案考慮人均累計排放量,從而規避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性。


  論文指出,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從工業革命前的270ppmv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380ppmv,約有60%來自2005年前人口不到全球15%的27個發達國家,而且在此期間,27個發達國家的人均累計排放達到了251.17tC,而發展中國家為33.33tC,相差7.54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定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之所以確定這一原則,強調“區別”,主要原因就是各國歷史上實際排放量的巨大差別。但這些方案無一不在回避歷史,顯然違背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傾向性的方案分配


  給發達國家未來更多排放權


  這7個方案各自有明顯的傾向性立場。文章模擬計算7個方案后,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各方案設計者的內心“算盤”。


  如由美國學者為主提出的CCCPST方案,在“公平原則”下計算出美國在2004年~2030年期間的人均排放權是中國的3倍,是中國以外其他發展中國家的6.7倍,即便比起其他經合組織國家,也還要高1.9倍。由澳大利亞學者提出的Garnaut方案,盡管在長期減排目標上,澳大利亞減排幅度最大,但在中期減排目標上比其他發達國家都低;這個方案中,澳大利亞基準年的人均排放是歐盟25國的2.11倍,是日本的1.84倍,加之中期減排的難度大于長期,因而該方案相對有利于澳大利亞。


  丹麥學者Srensen提出的方案,采用“未來趨同”途徑,這個“趨同”十分有利于當前為高排放的發達國家,其減排目標到2100年左右才能達到,即發達國家在今后100年中,每年的人均排放權都要高于發展中國家,這個方案在總體上十分有利于西歐國家。


  這7個方案設定高峰排放年時,把全球高峰排放年大多設定于2020年,也就是說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必須從2020年起開始減排。而27個發達國家在過去10年,總排放量依然在增長,在整體上達到峰值年必定在2010年之后。UNDP方案則直接把發達國家的高峰排放年設定在2012~2015年之間,只比發展中國家早5~8年。課題組計算發現,如以年人均排放量為標準,一些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或80年代達到排放高峰,這個時間出現在發達國家工業化、城市化完成幾十年、上百年之后。


  同時,大部分方案在設定減排比例時,完全人為設定,沒有考慮基準年各國排放量的巨大差別。IPCC方案和UNDP方案把1990年設為基準年,在這一年里,27個發達國家的人均排放量為3.23tC,發展中國家則為0.67tC,相差4.8倍。即便以2005年為基準年,兩者差別還有4.4倍。這樣的設計,必定帶來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擁有更多的人均排放權,其根本目的在于壓制發展中國家發展的正當權利。因為在人類文明進程中,所有國家在其發展經濟、提高國民福利的過程中,都不能避免通過增加人均能源消費而提高人均二氧化碳排放的模式。


  文章說:“由學者個人提出的方案,各自提出了有利于本國發展的具有傾向性的方案,在某種程度上尚可理解。G8方案和OECD方案由發達國家提出,偏向發達國家集團也可以理解。但難以理解的是IPCC方案和UNDP方案,它們本該采用中性、公正的立場分配未來排放權,甚至應該為落實聯合國千年發展計劃目標向發展中國家傾斜。然而,這兩個方案非但沒有考慮歷史上形成的巨大排放差別,還要在今后排放權分配上繼續擴大這種差別。不難推測,這兩個不公正的方案是在發達國家學者主導下所設計的。”


  減排話語下的陷阱


  文章還指出,這些減排方案從表面上看,發達國家減排量更多;殊不知,在減排話語下隱藏著一個巨大的陷阱。


  這個陷阱由6步“邏輯推理”構成:第一步,論證全球溫度對大氣二氧化碳濃度的高敏感性;第二步,強調升溫可能對人類帶來的災難性影響;第三步,作出價值判斷,即要在本世紀內將工業革命以來的全球增溫控制在2℃以內;第四步,計算出不超過2℃增溫的大氣二氧化碳濃度,即二氧化碳當量濃度不超過450ppmv;第五步,提出發達國家率先減排,并確定具體比例;第六步,確定發展中國家在長期減排中的任務。


  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點在于,450ppmv的目標濃度確定后,2006年~2050年期間,人類通過化石燃料和水泥生產產生的排放量就隨之確定,即使海洋和陸地今后對排放的碳繼續以56%的比例吸收,人類可排放的總量也只能在255.11GtC左右。在這個總量中,發達國家確定“率先減排”比例后,余下的即為發展中國家的排放權,且所剩不多。


  以IPCC方案為例,附件I國家需確定中期、長期定量減排目標,而非附件I國家不必確定,看上去很公正,實際上為附件I國家安排了比非附件I國家人均大于2~3倍的人均排放權,但在文字上沒有任何不公正的痕跡。


  丁仲禮說:“如果這些方案成為國際協議的話,它們將成為人類歷史上罕見的不平等條約。因為這將把目前已經形成的巨大貧富差異固定化,在道德上是邪惡的。”      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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