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印發《農村生活污
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8〕5號)以及生態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等文件的精神,防治農村水環境污染,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結合甘肅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編寫,并結合甘肅省的實際情況。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由甘肅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甘肅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蘭州交通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董志龍、張國珍、周添紅、王寶山、楊慶、周靜、陶偉
本標準由甘肅省人民政府2019年XX月XX日批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19年07月01日起實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甘肅省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和農業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34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廁所衛生間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農村公用設施、旅游接待戶、旅館飯店等排水,不包括鄉鎮企業工業及農業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 一般要求
4.1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體和其它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4.2 應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在污水收集時,宜雨污分離。
4.3 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達標后回用,用于農業灌溉、景觀、漁業等其它用途時,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特定回用情形且無相應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的,可根據回用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需求,由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選擇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并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4.4 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可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
4.5 500 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5.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5.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 m3/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5.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 m3/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5.5 農村生活污水30 m3/d≤處理規模<500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5.6 農村生活污水5 m3/d≤處理規模< 3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5.7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三級標準。
6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的有關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6.2 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下游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
凈化工程(含生態氧化塘),且出水通過管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可以將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出水作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進行考核。
6.3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和甘肅省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6.4 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由甘肅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7.2 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遵守本標準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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