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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8-7-19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廣東省日前印發了《廣東省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引??言為規范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過程,防止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時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污染周邊區域土壤和地下水,....
廣東省日前印發了《廣東省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引??言

為規范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過程,防止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時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污染周邊區域土壤和地下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和《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等有關法律和通知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南。

指南規定了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工作程序、方法、內容及技術要求。

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技術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評估技術和工作的程序、方法、內容及要求。

本指南不適用于礦山修復和農田修復后土壤再利用,以及涉及放射性污染、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塊的場地。

本指南規定修復后土壤不得用于水源保護地、農田等環境敏感區域。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內容引用下列文件中的相關條款。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 34330-2017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HJ 682-2014 污染場地術語

HJ/T 164-200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25.1-2014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2014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2014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DB11/T 1281-2015 污染場地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環境評估導則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第42號令)

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

上海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場地環境保護技術指南(試行)

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修復后土壤 remediated soil

污染地塊經過治理與修復后達到修復目標,滿足一定環境質量要求的土壤,不包括采用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修復的土壤,以及在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其它物質。

3.2 再利用方式 reuse strategy

主要指修復后土壤的再利用地點,分為原址和異址,其調查和評估工作的內容有所不同。

3.3 再利用途徑 options of reuse

指土壤再利用調查和評估工作結束后,合格土壤的具體再利用方法。

3.4 場地概念模型 site conceptual model

用文字、圖、表等方式來綜合描述污染源、污染物遷移途徑、人體或生態受體接觸污染介質的過程和接觸方式等。

3.5 污染物總量削減 total quantity reduction

基于去除污染源達到恢復地塊功能目的的污染物減控方式,即通過降低目標污染物的濃度,減少污染源污染物總量來達到修復目標的修復技術方法。其修復后土壤的再利用評估技術有別于固化/穩定化治理與修復。

3.6 污染物殘留濃度 residual concentration of contaminants

修復合格后土壤中所殘留的目標污染物濃度以及其他非目標污染物濃度,用于再利用區的風險篩選。

3.7 環境可接受性評估 environmental acceptability assessment

在修復后土壤異址再利用前,對再利用區進行的風險篩選和評估,以判定再利用的環境風險水平。

3.8 第一類用地 the first class of development land

包括GB 50137 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以及公園綠地(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等。

3.9 第二類用地 the second class of development land

包括GB 50137 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綠地與廣場用地(G)(G1 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等。

3.10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 fill of building land

在所有城市建設用地需要建設建筑物的用地中用作填土的土壤。

3.11 道路設施用土 fill of road

在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中用作路基材料的土壤。

3.12 綠地用土 fill of green space

在綠地與廣場用地(G)中用作綠化的土壤。

3.13 工程控制措施 engineering control

采用阻隔、堵截、覆蓋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遷移或阻斷污染物暴露途徑,降低和消除再利用土壤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風險。

3.14 制度控制措施 institutional control

采用警示、制定運行制度、文件存檔管理等制度措施,管理和規范修復后土壤產物的處置和使用過程,降低和人體接觸的風險。

4 總體要求

4.1 原址再利用優先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均明確要求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應當在原址進行。為防范修復后土壤在轉移過程中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遵循減量化、無害化、少轉運等原則,修復后土壤應當優先地塊原址再利用。

4.2 突出風險管控

修復后土壤再利用過程中,特別是異址再利用和轉移過程中,需要突出對再利用過程的風險管控,確保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環境安全。

4.3 分類型指導

根據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去向,在原址和異址再利用等兩種再利用方式下,根據建筑用地回填、道路路基、綠化用地基質、填埋場覆土等不同的再利用情景,提出各類再利用途徑的技術要求。

4.4 資源化再利用

修復后土壤在經評估后符合相關標準的前提下,提倡結合實際情況作為土壤資源進行再利用,為修復后土壤的提供資源化利用的方向。

5 工作程序

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工作程序包括:再利用方式確認、調查與資料統計、環境可接受性評估、風險管控技術要點等四個步驟,詳見圖1。

圖1 工作程序示意圖

6 再利用方式確認

6.1 原址再利用

修復后土壤在原址場地進行再利用時,由于其土壤修復目標是基于本地塊條件的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所得出的,場地概念模型未發生變更,場地條件與前期風險評估的場地條件一致,且按照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實施的要求處理達標,其修復效果評估結果在本地塊有效。因此,在不改變具體暴露途徑的情景下,可直接根據修復方案中的具體要求,實施相應的風險管控,進行安全再利用。

當原址地塊同時存在第一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規劃區域時,原則上修復后土壤達到第二類用地修復目標的,不得用于第一類用地規劃區域;當必須使用回填至第一類用地區域時,需重新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方法參照章節8.2。

6.2 異址再利用

當修復后土壤需要轉運至異址再利用時,原地塊的修復目標可能不再適用,再利用情景可能存在風險,需進行修復后土壤的采樣調查和再利用區的環境調查,通過環境可接受性評估來確定風險。在風險可接受的情況下實施風險管控,進行安全再利用。

從風險分析和管控的角度,滿足以下任一情形的修復后土壤可允許進行異址轉運再利用:

(1) 土壤中污染物殘留濃度低于再利用區用地方式相應的風險篩選值;

(2) 再利用區環境可接受性評估表明再利用土壤風險可接受。

7 調查與資料統計

7.1 再利用土壤采樣調查與污染物數據統計

由于再利用方式為異址,在原地塊修復效果評估合格的污染物,其殘留濃度可能存在風險,因此需要對再利用的土壤進行采樣調查。土壤樣品的取樣、檢測和統計方法與原地塊修復效果評估保持一致。根據治理修復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分為污染物總量削減技術和固化/穩定化技術兩種類型:

7.1.1 使用污染物總量削減技術

污染物總量削減技術是指通過降低污染源濃度至設計修復目標值,以滿足降低風險至可接受的要求。使用該技術修復后的土壤在轉運出場再利用時,原地塊目標污染物的修復目標可能不再適用于再利用區,存在人體健康風險,應針對以下兩類污染物的殘留濃度,對再利用的土壤進行采樣調查:

(1) 修復目標污染物殘留濃度:根據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中的監測樣品進行數據統計。樣品數量不超過8個時,以各污染物的最大檢出濃度作為修復后土壤的污染物殘留濃度;當監測樣品數量超過8個,同時滿足正態分布時,可將各污染物在所有樣品中濃度的95%置信水平上限值作為污染物殘留濃度;非正態分布的數據可使用正態化轉換或其他分布模型處理后再統計。

(2) 非修復目標污染物殘留濃度:應對原地塊場地環境調查中所有超過土壤風險篩選值的污染物進行采樣檢測和統計。土壤樣品的取樣、檢測和統計方法與修復目標污染物保持一致。

7.1.2 使用固化/穩定化技術

使用固化/穩定化技術是指通過改變土壤形態和降低污染物的活性,以隔斷遷移途徑來降低風險,其修復效果通常以固化/穩定化產物的浸出濃度為評估標準。修復效果評估中已經對固化/穩定化產物進行了浸出濃度檢測,因此僅需對該部分污染物數據進行收集和統計,無需重新采樣調查。

7.2 再利用區環境調查

主要任務包括調查再利用區的用地規劃類型和水文地質情況等。當水文地質資料不全時,有必要進行工勘調查和相關的土工試驗,收集進行再利用區環境可接受性評估所需的模型參數。

8 環境可接受性評估

8.1 風險篩選

根據調查與資料統計結果,對再利用土壤進行風險篩選,確定是否存在人體健康或環境風險。根據再利用土壤在原地塊的治理修復技術方法有以下兩種篩選路線。

8.1.1 使用污染物總量削減技術

再利用的土壤質量須滿足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的要求。將再利用土壤污染物殘留濃度和再利用區的(第一類或第二類用地)土壤風險篩選值進行對比,得出的結論如下:

(1) 安全再利用:再利用土壤污染物殘留濃度未超過相應的風險篩選值時,認為其在再利用區不受人體健康風險隱患的約束,可在實施相應的風險管控后安全再利用。

(2) 進行再利用區的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污染物殘留濃度超過相應的風險篩選值時,認為其在再利用區可能存在人體健康風險。

8.1.2 使用固化/穩定化技術

由于使用固化/穩定化技術修復后的土壤未降低污染源的風險,通常需要評估固化/穩定化產物中的污染物浸出對地下水的風險。由于再利用區的環境質量目標可能與原地塊所要求的浸出濃度存在差異,應對比再利用區所在地的地下水保護等級下的濃度限值,得出以下結論:

(1) 風險可接受:污染物浸出濃度未超過地下水水質濃度限值,可在實施相關風險管控措施的前提下進行安全再利用。

(2) 風險不可接受:污染物浸出濃度超過地下水水質濃度限值,認為其對再利用區地下水存在環境風險,應當考慮進一步修復或重新選擇再利用區。

8.2 人體健康風險評估

使用污染物總量削減技術修復的土壤,風險篩選結果表明其可能存在人體健康風險時,則需要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

由于再利用土壤的污染物種類與原地塊相同,風險評估模型中的危害識別和毒性評估與原地塊場地調查評估內容相同;由于污染物濃度參數和再利用情景發生變化,因此評估的主要工作內容為暴露評估,包括暴露量、暴露途徑和模型參數的重新確定,以及風險控制值的計算。具體評估方法參考《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

通過再利用區的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有以下結論:

(1) 可安全再利用:計算基于致癌效應的土壤風險篩選值時采用的單一污染物致癌風險低于10-6,或基于非致癌效應的土壤風險篩選值單一污染物的危害商小于1,即可認為修復后土壤在該接收地用地方式下的人體健康風險處于可接受范圍。可在相關的風險管控措施下安全再利用。

(2) 其他情況:單一污染物致癌風險高于10-6,或危害商大于1,即可認為修復后土壤在該接收地用地方式下的人體健康風險不可接受,應優先考慮進一步修復,其次重新選擇再利用區。

8.3 報告編制

在調查和評估工作結束后,由原地塊責任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編制環境可接受性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內容可參照附錄A的示例編寫。

9 風險管控技術要點

環境可接受性評估合格的再利用土壤,還需針對不同的再利用情景實施相應的風險管控。結合廣東省較常見的三種再利用途徑,提出風險管控技術要點,包括建筑用地回填土、道路設施用土、綠地用土。

9.1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主要是針對管理盲區較多的固化/穩定化處理土壤風險管控提出補充措施。內容包括規范化工程控制和制度控制措施,以及細化長期監測和維護的內容。

9.1.1 工程控制和制度控制

固化/穩定化產物再利用的風險管控措施應滿足兩條基本原則:避免日常人體接觸和對工程活動進行警示。

(1) 工程控制措施從土壤回填和用土方式兩方面對固化/穩定化產物進行風險管控,具體技術要點如下:

① 回填區域的要求:固化/穩定化產物宜在有連續硬化地面的第一類用地或第二類用地建筑物下再利用;

② 回填深度的要求:固化/穩定化產物回填區宜在當地豐水期地下水最高水位上方至少1.2米;

③ 用土方式的要求:固化/穩定化產物回填區底部和頂部鋪設警示鐵絲網,對區域內的工程活動起到警示作用。

(2) 制度控制措施從提高固化/穩定化產物處置區的管理強度進行風險管控,具體措施要求如下:

① 區域警示的要求:在固化/穩定化產物處置區域附近設立告示板,明文規定限制再利用區域地表面的使用方式,如改變地形地貌等可能造成較大擾動的工程活動;

② 動工許可的要求:如在固化/穩定化產物處置區域進行任何工程活動,土地責任單位須向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動工許可,審批通過后方可動工,且全過程確保有安全員進行監督;

③ 文件存檔的要求:固化/穩定化土壤再利用區域應在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中明確標注;實施工程活動的,須記錄備案工程活動的相關信息,如動工深度等。

9.1.2 長期監測和維護的技術要點

針對固化/穩定化技術修復的土壤再利用時,應進行長期監測和維護,以確保安全再利用持久有效。

(1) 長期監測

長期監測的總體目標是針對固化/穩定化土壤進行再利用期間,監測固化/穩定化產物中污染物的浸出情況,并按照相關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評估污染物浸出對周邊環境(尤其是水環境)的影響,以保證在預期時間范圍內再利用的環境安全。長期監測的關注重點是固化/穩定化產物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其技術要點包括監測布點、監測指標與頻次、監測結果評估三部分。

① 監測布點

地下水監測點一般位于固化/穩定化產物處置區域內部和外部的下游。若固化/穩定化產物的填埋導致地下水流向發生改變,或當地地下水豐枯水期導致水文地質特征變化較大時,需結合具體水文地質特征、固化/穩定化產物的處置深度、地下水本底情況以及調查評估過程中的相關技術參數來調整監測井的布設。原址再利用的長期監測,可保留修復前與修復期間的監測點位繼續使用。

地下水長期監測點位的布設原則與要求可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執行。

② 監測指標與頻次

地下水長期監測指標一般包括環境指示參數(如pH、電導率等)、實施固化/穩定化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固化/穩定化過程可能引入的其他潛在污染物質。長期監測頻率可根據現場特點而定,隨著監測時間的延長,根據結果可適當降低監測的頻次或縮減監測指標。長期監測的時長通常為5年,每半年監測1次。

③ 監測結果評估

監測結果應對照監測目標定期進行分析,根據需要可適當調整和修改監測計劃(如變更監測頻率)。監測結果應每年進行匯總,形成長期監測報告,并向環境管理部門匯報。長期監測報告應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合并保存,以便于統一查閱和共同作為是否可以停止監測的參考依據。

④ 監測終止

在有充足的證據表明不再需要開展長期監測時,可停止長期監測。終止監測的標準一般根據固化/穩定化產物的殘余風險來確定,比如監測數據已表明地下水中固化/穩定化產物浸出的污染物速率已經足夠慢且還有不斷變慢的趨勢,不會再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危害,且其他指示性指標趨于穩定(如pH等),則監測工作可以終止。否則,監測工作仍需繼續進行下去。

(2) 長期維護

根據固化/穩定化產物的處置或再利用情況,應對固化/穩定化產物進行長期維護。長期維護計劃的主要內容以及維護和安全利用方式如表 1:

表 1 長期維護和安全利用注意事項


9.2 道路設施用土

道路設施一般屬于第二類用地,修復后土壤作為道路設施用土時,除了滿足環境可接受性評估的要求外,再利用區還需滿足以下風險管控技術要點:

(1) 禁止填方在穿越水源保護區、農田等環境敏感區的道路下方;

(2) 穿過填方區的供水管線應做好保護措施,如采用防腐蝕防滲漏套管,填方區附近避免接觸排水設施、水量控制設施等;

(3) 固化/穩定化體土壤除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外,需同時滿足道路工程要求(參照路基材料相關工程技術指南),方可再利用。

9.3 綠地用土

修復后土壤作為綠地用土時除了滿足環境可接受性評估的要求外,還需滿足的風險管控技術要點包括:

(1) 修復后的綠地用土回填深度應至少距地面1米,上層必須覆蓋無污染的厚度至少為1米的干凈填土;

(2) 回填綠地上方不得種植食用作物;

(3) 固化/穩定化體土壤的要求同建筑用地回填用土(參照章節9.1)。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道路設施用土、綠地用土的風險管控技術要點示意圖如圖2。


圖2 風險管控技術要點示意圖

9.4 其他用途

其他土壤再利用途徑,如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覆土。由于目前還沒有填埋場覆土中污染物的濃度限制標準,在環境可接受性評估后的土壤一般都可用作覆土再利用。在大部分情景下垃圾填埋場遠離人體活動范圍,且其主要環境影響關注點為填埋廢物的氣味和滲濾液,對覆土的質量要求較寬松,一般只需要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技術要求即可。其他未提及的再利用途徑,可參考上述相關技術要點,結合實際進行再利用風險管控。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環境可接受性評估報告編寫示例

1 概述

1.1 項目背景

1.2 工作內容

1.3 技術路線

2 土壤再利用調查與資料統計

2.1 修復工程概況

2.2 修復效果評估資料統計

2.3 再利用方式確認

2.4 再利用土壤采樣調查

2.4.1 采樣與檢測方法

2.4.2 目標污染物殘留濃度統計

2.4.3 非目標污染物殘留濃度統計

2.4.3 固化/穩定化產物的浸出濃度統計(如有)

2.5 再利用區環境調查

2.5.1 用地規劃類型

2.5.2 水文地質情況

2.5.3 地下水保護等級

3 土壤再利用環境可接受性評估

3.1 再利用區風險篩選

3.2 再利用區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如有)

3.2.1 概念模型簡述

3.2.2 模型參數統計

3.2.3 暴露評估

3.2.4 風險表征及評估結論

4 風險管控建議

4.1 再利用途徑分析

4.2 風險管控要點

5 結論與建議

廣東省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技術指南

編制說明

為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和《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指導和規范污染地塊土壤修復后再利用的工作,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起草過程

2017年6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啟動《指南》的編制工作。

2017年7月~12月,編制組制定了工作計劃,開展了相關資料和文獻的分析工作;內部組織召開了《指南》編寫研討會,系統地研究了分析國外(美國、法國、荷蘭等國家)和國內有關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技術導則的制定程序和方法,形成《指南》的制訂方法。

2018年2月,編制組組織召開專家研討會,結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和《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討論并明確《指南》的編寫方向,明確幾個重要的技術問題,完成《指南》初稿。

2018年4月,征求相關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

2018年5月,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

二、 定位與功能

《指南》是從基于風險管控的角度上制訂的,考慮了修復后土壤在各種再利用情景下的長期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基于人體健康風險的考慮。土壤中污染物濃度達到一定量,其再利用過程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因此,基于風險管控的考慮,本指南的制定主要對修復后土壤再利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人體健康風險進行評估。

(2)與國內外標準及規范的銜接。《指南》的制定借鑒了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明確了對各類土壤再利用情景對應的風險管控技術要求;參考了北京等地類似技術標準的工作流程,為本指南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基礎。

(3)再利用分類指導。由于土壤再利用方式方法具有多樣性,在制定本指南時盡可能考慮廣東省較常用的幾種再利用途徑,并對再利用過程的風險管控進行分類指導,為其他再利用途徑提供類比參考。

《指南》針對采用固化/穩定化技術處理的污染土壤再利用的風險管控盲區,規范了長期監測和維護技術,增加了操作性高的風險管控措施,可以達到有效降低風險,保護人體健康和地下水環境的目的。《指南》的實施,可為修復后土壤作為可利用的資源重新再利用提供技術指導,能夠形成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三、 主要內容

(1) 總體框架

《指南》共分為九個部分。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明確指南的適用對象;第二部分為規范性引用文件,明確指南在制定過程中引用的相關標準和規范等;第三部分為術語和定義;第四部分為總體要求,闡述了土壤再利用的基本原則;第五部分為工作程序,制定了《指南》的基本結構框架;第六部分為再利用方式確認,討論了土壤再利用的地點及技術特點;第七部分為調查與資料統計,主要針對土壤異址再利用的情景,規范相關調查工作;第八部分為環境可接受性評估,主要針對再利用區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確認和量化評估;第九部分為風險管控技術要點指導,明確了廣東省內幾種常見的再利用途徑,并進行對應的風險管控技術指導。

(2) 組織形式和對象

污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工作由原地塊責任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統一組織,按照本指南相關技術規定具體負責實施。由環保主管部門對土壤再利用的組織實施方案和評估結果進行審議和監管。

四、 重要問題說明

(1) 術語和定義

在使用本指南過程中,可能會對固廢資源化利用和土壤再利用的工作范疇產生誤解。因此,指南重點明確了修復后土壤的定義,使指南的適用主體和指導方向更加明確。

(2) 工作程序

為統一多種再利用途徑下的調查和評估工作,避免重復的工作,《指南》的工作邏輯框架先按照原址和異址兩種再利用方式劃清了工作內容,進行相應的調查和評估工作,再根據實際的途徑提出風險管控技術要求,并安全再利用。

(3) 調查與資料統計

使用污染物總量削減技術修復的土壤異址再利用時,原地塊修復的土壤中污染物殘留濃度可能不符合再利用區的規劃用地方式下的土壤篩選值要求,再利用時可能增加再利用區的環境風險,因此需調查和統計目標污染物的殘留濃度數據以確定風險水平。此外,修復工程可能導致土壤中污染物的濃度變化,因此在調查和統計污染物殘留濃度時,還需調查在前期環境調查中所有超過土壤風險篩選值的污染物,通過風險評估確定超篩選值污染物的風險水平。

使用固化/穩定化技術修復的土壤,未從污染源上降低風險,無法通過比對篩選值來確定風險,因此需評估污染物遷移途徑上的風險。由于修復效果評估中已獲得相關數據,該階段只需統計固化體的污染物浸出濃度。統計分析方法與修復效果評估一致。

(4) 再利用的分類指導

針對現廣東省內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管理盲區,結合幾種常用的土壤再利用途徑,分類討論提出風險管控技術要點: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主要針對固化/穩定化治理修復后土壤,參照了固化/穩定化的修復技術指南中的長期監測和維護內容進行補充細化。此外增加了工程控制措施和制度控制措施的技術要求,參考了法國地質和采礦研究部門(BRGM)發表的《關于公路建設發展的挖掘土壤再利用指南的報告》(Guide de réutilisation hors site des terres excavées en technique routière et dans des projets d’aménagement)中的相關技術要點,并結合廣東省污染地塊修復后的運行維護特點進行了完善。

為細化建筑用地使用固化/穩定化產物回填再利用的長期監測工作,指南明確了地下水監測井的布點規范和技術要點,增加考慮區域水文地質特征對布點的影響因素;規定了監測報告的具體編制周期,并明確了和原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文件一并備案保存的要求,增加了可追溯性;針對長期維護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從技術和管理的角度增加制定了應急預案的內容。

道路設施用土和綠地用土,其風險管控技術要點同樣參考了法國文獻的做法,包括規定了干凈填土的厚度、穿過供水管線的保護措施、上方用地方式的限制等。鑒于該部分也是目前省內乃至國內都比較缺失的內容,因此引入法國的管理思路和辦法有其積極意義。

(官方微信號:chinajn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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