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備受新能源企業關注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一消息讓國內新能源企業又燃起希望,此前市場預期的其他新能源產業政策是否會在年底前后一并出臺?剛閉幕不久的哥本哈根會議談判結果是否會對國內政策的出臺帶來消極影響?就此,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了中國能源研究會能源經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吳鐘瑚研究員,綜合分析了目前新能源發展的政策環境。
中國證券報記者:第二次審議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不同在于規定并網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必須符合并網標準,這是否會對部分新能源企業帶來限制?
吳鐘瑚:初次審議和二次審議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都強調“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性收購保障制度”,這保障了新能源發電并網的權利,此次增補“符合并網標準”的條件,對新能源企業并非利空,反而有利于產業的長遠發展,有利于新能源快而有序的發展。
電能是特殊的能源,其質量直接關系到整個電網的運行安全,對于分散、不穩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必須通過技術規范將其“標準化”之后才能實現上網提供最終消費。這對部分新能源企業會帶來一定的挑戰,也督促其在技術水平和電能質量上滿足上網的要求,長遠來看,這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早日進入千家萬戶。
中國證券報記者:市場預期并網技術標準的制定是接下來的一大難點,因為直接涉及到電網企業與新能源企業的博弈,您怎么看?
吳鐘瑚:并網標準是可再生能源上網的基礎條件,應該由國家標準化部門制定和發布。最終是制定成行業標準還是國家標準,現在還未定。目前只有國家電網今年7月份出臺了關于風電、太陽能并網的相關標準,相當于企業標準,未來制定的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肯定要平衡多方利益并且符合技術水平的程度。
以往,電網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實行全額收購的難點在于,電網的配套設施不能與可再生能源建設相適應,以及可再生能源接入技術不成熟、不完善,這些都制約著可再生能源實現并網的進度。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規劃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將有利于這一問題的解決。
中國證券報記者:工信部部長李毅中21日指出,結合“十二五”規劃編制,初步考慮把信息網絡、先進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新能源、新材料和生物醫藥等領域作為培育重點,制定專項規劃和產業政策,加強研發支持。這是否意味著市場預期的新能源產業振興規劃的出臺可能有變?
吳鐘瑚:有消息稱,新能源產業振興規劃的內容可能擴容,或以新興產業規劃的框架出現,但最終是否會再度調整還不確定,不管怎樣,政策思路都是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
中國在哥本哈根會議之前已經做出了“2020年可再生能源結構比例占到15%、2020年單位GDP碳排放相比2005年下降40%-45%”的承諾,我國的新能源政策大方向仍將以“低碳”為重心,新能源的發展速度只會更快,不會低于市場預期。目前我國新能源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目標已經大幅上調,未來在“十二五”規劃編制中不排除再度上調的可能性。
中國證券報記者:目前看來,內部有政策支持,外部是全球市場復蘇,我國新能源產業再進入快車道的條件基本成熟,在您看來,如何才能避免再發生盲目擴張、產能過剩的問題呢?
吳鐘瑚:新能源畢竟是新興產業,在堅持市場導向的同時,需要政府科學的政策引導。首先,政府應制定全面長遠的發展規劃,做好統籌協調工作,例如在“十二五”規劃中對新能源發展規劃和電網建設規劃實現協調統一;其次是對可再生能源創新的技術研發予以充分支持鼓勵,集結社會分散資金完成重大技術攻關,改變技術受制于人的現狀,并為企業提供及時的市場信息服務。 邢佰英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