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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7-11-13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日前,住建部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征求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標工征[2017]149號....
日前,住建部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征求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標工征[2017]149號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的要求,現征求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牽頭起草的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意見,請于2017年12月8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第一起草單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聯系人:劉垚聯系電話:010-88386666轉6293

傳真:010-88389285

Email:jsb@bdc.cn

地址及郵編: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北里乙37號北京排水集團技術部;郵編100044

附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17年11月9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標準

Technologystandardforsludgetreatment

of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CJJ131—201×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年××月××日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方案設計;4.施工與驗收;5.污泥預處理;6.污泥輸送與儲存;7.濃縮脫水;8.污泥熱水解;9.污泥厭氧消化;10.好氧發酵;11.污泥熱干化;12.石灰穩定;13.污泥碳化;14.超臨界水氧化;15.污泥焚燒;16.污泥土地利用;17.污泥建材利用;18.污泥填埋;19.運行管理;20.環境管理;21.安全管理。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補充了污泥處理新技術;2增加了污泥處置單元技術;3根據污泥處理處置特點,增加了環境管理章節、擴充了安全管理章節。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北里乙37號,郵編: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排水專業委員會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

清華大學

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北京林業大學

北京農林科學院

北京北排建設有限公司

北京綠源科創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天通新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萬若(北京)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節能博實(湖北)環境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復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哈爾濱北方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1總則

1.0.1為科學合理地處理處置城鎮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污泥,實現污泥“穩定化、減量化、無害化”,促進污泥資源化,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及其他污泥處理處置的方案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環境管理及安全管理。

1.0.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1.1污泥處理sludgetreatment

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的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調理)、脫水、厭氧消化、好氧發酵、石灰穩定、干化和焚燒等。

2.1.2污泥處置sludgedisposal

對處理后的污泥進行最終消納的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2.1.3污泥穩定sludgestabilization

通過處理減少污泥的有機物質、臭味、病原菌,使污泥不易腐敗,一般包括厭氧消化、好氧發酵、石灰穩定、焚燒等。

2.1.4污泥熱水解sludgethermalhydrolysis

也稱為水熱法(hydrothermal),在一定溫度及壓力條件下使污泥在液態下發生反應,提高污泥可生化性能與脫水性能。

2.1.5污泥厭氧消化sludgedigestion

在厭氧條件下,使污泥中有機物生物降解和穩定的過程,該過程可產生可燃的污泥氣。

2.1.6高含固厭氧消化:High-Solidsanarobicdigestion

進泥含固量高于8%的厭氧消化過程。

2.1.7污泥好氧發酵sludgecomposting

以污泥為原料,在一定的水分、氧氣含量、溫度、養分和pH等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的作用,將污泥中有機物降解轉化為相對穩定的腐殖質物質的過程。

2.1.8污泥超高溫好氧發酵sludgeultra-hightemperaturecomposting

在污泥好氧發酵過程中,通過添加外源嗜熱微生物,在高于80℃條件下完成好氧發酵的過程。

2.1.9污泥石灰穩定sludgelimestabilization

污泥經機械脫水后,將泥餅與干燥的生石灰(CaO)充分混合均勻,通過放熱反應及pH升高,進一步降低泥餅含水率,同時達到殺菌及穩定化的過程。

2.1.10污泥碳化sludgecarbonization

在無氧或缺氧的狀態下,將干化污泥加熱至適當的溫度使其熱解,污泥中的大分子有機物裂解成可揮發的低分子有機物,同時使污泥轉化成黑色炭質顆粒狀物質的過程。

2.1.11污泥超臨界水氧化sludgesupercriticalwateroxidation

在水的超臨界狀態下,污泥中的污染物與氧發生氧化反應,使有機高分子物質分解并轉換為小分子物質的過程。

2.1.12污泥焚燒sludgeincineration

利用焚燒將污泥加溫,并高溫氧化污泥中的有機物,使之成為少量飛灰和爐渣。

2.1.13污泥協同焚燒sludgecollaborativeincineration

污泥協同焚燒是指污泥按一定比例添加到垃圾焚燒爐、燃煤電廠煤粉爐、水泥廠水泥窯等與其共同焚燒的處理處置方式。

2.1.14污泥建材利用sludgebuildingmaterialsapplication

以污泥作為部分原料或補充熱值的組分制備建筑材料的處置方式。

3方案設計

3.1方案選擇

3.1.1制訂技術方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城鎮總體規劃為主要依據,從全局出發,近遠結合,以“穩定化、減量化、無害化”為目的,積極采用符合綠色、循環、低碳、生態的技術路線,充分利用污泥中的物質和能量,實現“資源化”。

2結合污泥的性質、最終處置方式、環境承載能力及當地經濟、技術水平選擇。

3應對技術方案進行綜合的技術經濟比選。技術經濟比選應以全局協調、經濟合理、技術先進、安全穩定、環境友好為原則,綜合評價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4應綜合考慮廠址、運輸、運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人員安排和經濟效益等因素。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可在污水處理廠內就地處理,也可在污水處理廠外的專用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處理或協同處理。

3.1.2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確定污泥性質,進行工藝單元優化組合,確定污泥處理處置系統工藝及布局。

2確定工程規模、選址、處理要求和處置途徑。

3進行工程投資估算、運行費用估算、效益分析、風險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等。

3.2技術組合

3.2.1污泥處理處置系統應包含污泥穩定化、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過程,在此基礎上宜實現資源化。

3.2.2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系統可由預處理、濃縮、脫水、厭氧消化、好氧發酵、熱干化、碳化、焚燒等工藝單元組成,可按圖3.2.2進行工藝單元組合。

 


3.2.3適用于大規模(20t干污泥/d及以上)、有機物含量高的污泥處理主要工藝:

1污泥濃縮→常規消化或高級厭氧消化→污泥脫水→土地利用;

2污泥濃縮→污泥脫水→好氧發酵→土地利用;

3污泥濃縮→常規消化或高級厭氧消化→污泥脫水→污泥熱干化→(協同)焚燒→填埋或建材利用。

3.2.4適用于大規模(20t干污泥/d及以上)、有機物含量低污泥處理主要工藝:

1污泥濃縮→高級厭氧消化或生物質協同厭氧消化→污泥脫水→土地利用;

2污泥濃縮→污泥脫水→好氧發酵→土地利用;

3污泥濃縮→高級厭氧消化或生物質協同厭氧消化→污泥脫水→污泥熱干化→(協同)焚燒→填埋或建材利用。

3.2.5適用于小規模污泥處理主要工藝:

1污泥濃縮→污泥脫水→好氧發酵→土地利用;

2污泥濃縮→污泥脫水→石灰穩定→填埋或建材利用。

3.3設計要求

3.3.1廠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應具備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不應選在地震斷裂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砂及采礦陷落區等地區。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

3應選擇在生態環境、地面水系、機場、文化遺址、風景區等敏感目標少的區域。

4應有方便的交通、可靠的電力供應、充足供水水源以及污水排放或處理系統。

5選址場地應符合市政規劃的要求,廠址有發展余地,且有必要的環境容量。

6靠近城市邊緣和易于后續污泥處置的集中地點,以滿足城市衛生要求;

7建廠工程費用節省,投資合理。

3.3.2污泥處理處置工程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的相關規定。

3.3.3應設置污泥儲存設備,并應采取防滲漏及除臭措施。

3.3.4污泥處理廠必須按相關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防爆、抗震等設施。

3.3.5設計設施設備使用量時應結合污水處理單元水量、水質及季節變化對產泥量的影響,同時應能滿足不利條件下污泥處理處置要求。設備設施備用量可參考表3.3.5進行設計。


3.3.6污泥處理廠的噪聲、臭氣和衛生指標應符合相關環境標準的規定。

3.3.7污泥處理時產生的污水,可由本廠自行處理,也可就近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3.3.8污泥厭氧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氣應作為能源綜合利用。

4施工與驗收

4.1一般規定

4.1.1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必須按設計施工。施工與驗收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安全、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條例及標準。

4.1.2施工前,應編制施工方案,明確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施工安全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4.1.3污泥處理處置工程的施工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特殊工種操作人員,以及監理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并持證上崗。

4.1.4施工單位應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2施工

4.2.1污泥處理處置工程采用的各種材料與設備,其品種、規格、質量、性能均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4.2.2材料和設備進場時,應提供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說明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

4.2.3進場的材料和設備應按規定進行復驗,復驗材料和設備的各項指標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及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4.2.4現場配制的混凝土、砂漿、防水涂料、膠粘劑等材料,經檢測或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2.5承擔材料和設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4.2.6所用材料、半成品、構件、配件、設備等,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銹蝕或變質。

4.2.7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應列入工程質量過程控制內容。

4.2.8隱蔽工程經過中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2.9施工單位在冬期、雨季進行施工時,應制定冬季、雨季施工技術和安全措施,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施工。

4.2.10水、電、氣的計量儀表,能耗控制裝置、各種監測及自動化控制系統應嚴格按說明書安裝,并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4.3驗收

4.3.1污泥處理處置工程的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及驗收記錄和報告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的規定。

4.3.2污泥處理處置工程的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50107的有關規定。

4.3.3構筑物地面、周邊及車行道應做水泥砂漿或混凝土防滲水層。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層必須堅固、密實、平整;坡度和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應有起砂、起殼、裂縫、蜂窩麻面等現象。平整度應進行檢測,允許空隙不應大于5mm。

4.3.4污泥輸送管道內不應有可限制物料流動的螺釘、焊接隆起、連接鍵等,污泥管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4.3.5焊接鋼罐的驗收應按照《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施工規范》GB50128進行。

4.3.6密閉構筑物應進行氣密性試驗,氣密性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的相關規定。

4.3.7污泥處理處置工程驗收程序應分為:

1單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

2單位工程質量驗收。

3設備安裝工程單機及聯動試運轉驗收。

4污泥處理處置工程交工驗收。

5試運行。

6污泥處理處置工程竣工驗收。

4.3.8污泥處理處置工程交工驗收時,在辦理交工手續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試運行。施工單位應在試運行期內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試運行期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竣工驗收。

4.3.9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有關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文件立卷存檔。

5污泥預處理

5.1一般規定

5.1.1宜設置除砂及除渣裝置作為預處理工藝。

5.1.2除砂和除渣工藝單元設于戶外時,冬季應防凍。

5.1.3宜采取封閉型設備減少臭氣擴散。

5.2除砂

5.2.1除砂工藝單元可用于去除含水率不大于99.5%的初沉污泥和剩余污泥中的砂礫。

5.2.2旋流除砂工藝單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去除相對密度2.65,粒徑0.1mm以上的砂粒設計。

2沉砂池(器)的個數應不少于2個。

3污泥應以一定速度沿切向進入沉砂池(器),在池(器)壁形成旋流。

4表面負荷應不高于150m/h。

5停留時間應不少于30s。

5.2.3旋流除砂工藝單元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旋流器應連續不間斷進泥,避免旋流器進口壓力波動,或污泥中夾帶空氣。

2旋流進口流速應不低于1m/s,旋流速度應不低于6m/s。

3正常工作時進泥壓力不得低于30KPa。

4采用旋流除砂時,旋流器內部宜進行耐磨處理。應定期監測旋流器和排砂螺桿襯套的磨損情況。

5.3除渣

5.3.1除渣工藝單元用于攔截固體污染物和部分絮狀物。

5.3.2除渣工藝單元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根據不同處理要求選擇篩網間距,篩網間距宜小于10mm。

2過柵流速應根據污泥濃度、設備類型、過濾精度進行確定。

5.3.3除渣工藝單元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泥含水率宜為95%~98%。

2應定期檢查出泥情況,必要時停機清理,防止絮狀物堵塞。

6污泥輸送與儲存

6.1一般規定

6.1.1未脫水污泥的輸送宜采用管道輸送。脫水污泥的輸送可采用管道輸送、螺旋輸送、皮帶輸送、鏈板輸送、汽車、火車或船運等。

6.1.2污泥輸送系統的設計應依據污泥水力特性。

6.1.3脫水污泥的儲存宜采用接收緩存料倉和存儲料倉。

6.2管道輸送

6.2.1含水率為80%~99.5%的污泥可采用管道輸送。

6.2.2管道輸送宜采用離心、螺桿泵或柱塞泵,根據含水率選擇無縫鋼管或超低摩阻耐磨復合管。

6.2.3管道輸送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道選線應以最短距離最少彎頭為原則。

2管道盡量平直,轉彎時宜采用45o彎頭,轉彎半徑不低于5倍直徑。

3管道應考慮疏通、清洗及排氣。

4與污泥泵連接段應預留設備檢修空間,必要時設置高壓伸縮節連接件。

5依據污泥的粘度進行管道損失計算。

6脫水污泥設計流速采用0.16m/s~0.06m/s。

6.3螺旋輸送機輸送

6.3.1螺旋輸送機可用于輸送含水率為60%~85%的污泥。輸送距離宜小于25m,揚程宜小于8m。

6.3.2單臺單螺旋輸送機的輸送能力可達40m3/h,單臺雙螺旋輸送機的輸送能力可達120m3/h。

6.3.3螺旋的輸送傾角宜小于30°,且宜采用無軸螺旋輸送機。

6.4皮帶輸送

6.4.1皮帶輸送機可用于輸送含水率小于85%的污泥,輸送距離宜小于100m,揚程宜小于20m。

6.4.2皮帶輸送機分為直行皮帶機和爬坡皮帶機。單臺設備最大輸送能力可達250m3/h。

6.4.3皮帶的輸送傾角應小于20o。

6.5抓斗輸送

6.5.1抓斗輸送宜用于含水率小于85%、較松散的污泥,且后續系統無須連續進料。水平輸送距離宜小于15m,提升高度宜小于20m。

6.5.2抓斗輸送可用于大中型集中式污泥處理處置工藝的前端進料,或污泥處理處置的轉運或外運環節。

6.5.3抓斗可配套雙梁橋式起重機、懸臂吊車、汽車吊等起吊裝置。

6.6脫水污泥的接收

6.6.1脫水污泥轉運至其他處理處置設施前,宜傾倒至地下的污泥接收料倉。污泥接收料倉宜為方形平底倉。

6.6.2脫水污泥接收料倉單座容積宜為20m3~150m3。

6.6.3脫水污泥接收料倉由倉蓋、倉體、滑架、雙軸螺旋給料機等部件組成。

6.6.4料倉內應安裝在線超聲波料位計和阻旋式料位計。

6.6.5倉頂應設置甲烷濃度檢測器,實現自動報警、智能通風。

6.7脫水污泥的儲存

6.7.1污泥料倉宜采用筒形平底結構、重力卸料。料倉由鋼結構支架支撐,下部能夠行車,高度不低于3.5m,保證清空時將污泥卸至卡車外運。

6.7.2污泥料倉由倉體及液壓動力站、液壓油缸驅動的滑架單元,卸料螺旋以及液壓驅動的閘板閥(包括)等卸料設備組成。

6.7.3存儲料倉平面規格通常為?4500、?5000、?5500、?6000,高徑比小于2.5,單座容積100m3~500m3,存儲能力宜小于24h。

6.7.4倉頂設置進泥口及直徑大于700mm的檢修口,料倉側壁較低位置設置直徑大于900mm側壁檢修門。

6.7.5倉頂宜設置超聲波料位計監測料位,料位計通過PLC與前后設備聯動,同時料位計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泥飛濺污染探頭。

6.7.6料倉宜設置在室外,北方應采取料倉保溫措施。

6.7.7倉頂應設置臭氣抽排口、連接排風管道及小型離心風機。

6.7.8污泥料倉的維護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執行。

7污泥濃縮脫水

7.1一般規定

7.1.1初沉污泥和混合污泥宜采用重力濃縮和機械濃縮,剩余污泥宜采用氣浮濃縮或機械濃縮。

7.1.2污泥機械濃縮系統應由藥劑制備設備、加藥泵、藥劑混合器、污泥輸送泵、濃縮機(或濃縮池)等構成。

7.1.3進入污泥濃縮工藝段的污泥含水率宜不大于99.5%,盡量避免含水率發生較大波動。

7.1.4應通過試驗確定適宜污泥機械濃縮和脫水設備使用的絮凝劑。

7.1.5絮凝劑溶藥可采用自來水和符合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溶藥水溫宜為25℃~30℃,藥劑溶解時間70min~80min,如溫度過低應延長溶藥時間。采用自來水溶藥配制的藥劑放置時間宜小于1d,采用再生水溶藥配制的藥劑放置時間宜小于8h。

7.1.6干粉陽離子聚丙烯酰胺溶藥濃度范圍宜為0.05%~0.5%,乳液陽離子聚丙烯酰胺的溶解濃度范圍為0.5%~1%。

7.1.7泥藥混合罐的混合時間宜為2min~3min;泥藥在管道混合時間宜為20s~60s。

7.1.8脫水機類型可結合污泥泥質選擇。經調理后毛細水時間改善好的,宜采用離心機。比阻改善好的宜采用帶式機、板框壓濾機。

7.2重力濃縮

7.2.1重力濃縮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力濃縮池宜采用豎流式或輻流式濃縮池。

2應根據污泥特性確定固體負荷,處理初沉污泥時固體負荷宜采用90kg/(m2˙d)~150kg/(m2˙d);處理混合污泥時固體負荷宜采用30kg/(m2˙d)~60kg/(m2˙d)。

3設計停留時間不宜小于12h。

4有效水深宜為4m,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

5重力濃縮池應設置去除浮渣裝置。

6宜對重力濃縮池的上清液進行化學除磷或磷回收處理。

7.2.2重力濃縮池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固體負荷、水力負荷應滿足設計要求。

2宜連續進泥和排泥。

3應定期檢測上清液懸浮物濃度和總磷濃度,濃度明顯上升時,可調整濃縮池進排泥量、停留時間。

7.3氣浮濃縮

7.3.1氣浮濃縮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北方地區氣浮濃縮系統宜安裝于室內,如在室外應采取防凍措施。

2剩余污泥氣浮濃縮的氣固比為0.005~0.02。

3溶氣系統應最大出泥量進行設計。

4刮泥機應按最大出泥量的1.5倍,24h連續運行進行設計。宜選擇行走速度可調的刮泥機,行走速度宜為0.75m/min,可調范圍為0.3m/min~7.6m/min。

7.3.2氣浮濃縮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行應重點控制進泥量、氣量、加壓水量、刮泥和排底泥等,確保氣浮分離清液清澈。

2固體負荷、水力負荷應滿足設計要求。

3剩余污泥氣浮濃縮的絮凝劑可采用陽離子聚丙烯酰胺,配藥濃度宜為2‰,加藥量宜為1‰~2‰。

4應調整溶氣系統進氣流量,使溶氣壓力穩定在0.4MPa~0.5MPa。

5溶氣系統和刮泥機宜24h連續運行,浮泥層厚度宜穩定在0.3m~0.6m。

6應定期清理溶氣釋放器。

7.4轉鼓濃縮

7.4.1轉鼓濃縮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篩網篩距范圍為0.5mm~2mm。

2固體負荷15kgDS/h~3000kgDS/h。

3水力負荷15m3/h~100m3/h。

7.4.2轉鼓濃縮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固體負荷、水力負荷應滿足設計要求。

2螺旋轉速10r/min~68r/min。

3絮凝劑投加量宜為4‰~7‰。

4應定期清洗篩網,確保過濾效果。

5當濾液含固量升高時,應檢查過程控制參數。

7.5帶式濃縮

7.5.1帶式濃縮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帶式濃縮機水力負荷應滿足表7.5.1要求。


7.5.2帶式濃縮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絮凝劑投加量宜為1‰~10‰。

2帶速應控制在4m/min~16m/min。

3應進行上機試驗,選擇適宜的網帶。

7.6離心濃縮

7.6.1離心濃縮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絮凝劑投加量宜小于4‰。

2主電機轉速應根據出泥濃度調整,控制在1800rpm~2800rpm。

3差速宜為最高差速的60%~80%。

4正常運行時堰板開度宜為70%~80%。

7.7帶式脫水

7.7.1帶式脫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表7.7.1規定:


7.7.2帶式脫水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合污泥藥劑加藥量宜小于4‰,初沉污泥宜小于3‰,剩余污泥宜小于5‰。

2.帶式脫水機的處理量應根據設備設計負荷調整。處理初沉污泥可為最大進泥負荷,處理混合污泥可為設計最大負荷的90%。

3.帶速應為2m/min~5m/min。如冬季污泥中有機物含量增高,宜降低帶速。

4.網帶張力應控制在0.3MPa~0.7MPa,宜為0.5MPa。

5.帶式脫水機運行中,可通過糾偏裝置保證網帶正常運行。

7.8離心脫水

7.8.1離心脫水的設計,應符合表7.8.1規定:


7.8.2離心脫水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藥劑常選用聚丙烯酰胺,其投加量應根據現場試驗確定,宜為5‰~10‰。

2進泥量宜為額定值的80%。

3扭矩宜為17%~30%。濾液澄清度要求高時,扭矩宜為18%;泥餅干度要求高時,扭矩宜為25%。

4差速宜為4~7。濾液澄清度要求高時,差速宜為7;泥餅干度要求高時,差速宜為4~5。

7.9板框脫水

7.9.1板框脫水出泥含水率可低于60%。

7.9.2板框脫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過濾能力不應小于2kgDS/(m2˙h)~4kgDS/(m2˙h)。

2過濾壓力宜為0.6MPa~2.0MPa。

7.9.3板框脫水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板框壓濾調質藥劑常用無機混凝劑或復合藥劑。

2低壓進料時間宜為45min~60min,高壓進料時間宜為45min~60min,壓榨時間宜為60min,反吹時間宜為30~60s。并根據進泥壓力變化曲線進行時序調整。

3過濾周期宜小于4h。

7.10電滲析脫水

7.10.1電滲析脫水宜用于含水率75%~85%、且電導率在0.5ms/cm~5ms/cm范圍的污泥。

7.10.2電滲析脫水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輸入污泥厚度為8mm~20mm。

2電流密度控制在300A/m2~600A/m2。

3直流電壓控制在40V~110V。

4輥筒轉速應控制在0.5~2m/min。

5極板間溫度應小于90℃。

8污泥熱水解

8.1一般規定

8.1.1熱水解工藝由儲存罐、漿化罐、反應器、閃蒸器、換熱器等構成。

8.1.2應根據設計規模及運行保障度要求,確定單條熱水解生產線生產能力及生產線數量。

8.1.3應根據項目整體規劃,確定熱源、污泥輸送及余熱利用方案。

8.1.4熱水解系統內的壓力容器的設計和生產應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8.2工藝參數

8.2.1熱水解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前應設置除渣除砂設備,防止粒徑大于10mm的雜質進入系統。

2系統前的污泥緩存倉,應該設置通風除臭設施。

3系統內部應設置應急排放措施。

4宜采用蒸汽與污泥直接混合加熱。

5系統中的壓力容器、管道應采用耐腐蝕材料或防腐處理。

6系統中的壓力容器、管道、設備等應考慮絕熱、防燙措施。

7換熱設備應選用大通道、防堵塞、宜清理的熱交換設備。

8系統內部的電動設備選型考慮高溫因素。

9系統設在室外時,應考慮冬季防凍。

10系統的設備應設置巡視檢修平臺。

11系統的熱量宜回收利用。

12系統產生的氣體,需經處理后排放或引入消化池處理。冷凝液宜排放至污水處理廠進水。

8.2.2熱水解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水解系統宜采取全自動化運行。

2污泥在緩存倉內的存儲時間不宜超過24h。

3進入熱水解反應器的污泥含固率宜控制在14%~18%。

4反應溫度160℃~200℃。

5反應壓力0.6MPa~1.6MPa。

6反應時間15min~90min。

7采用蒸汽作為熱源的熱水解系統,蒸汽壓力應高于1.1MPa。

8熱水解后的污泥應經過降溫處理,達到后續消化池的進泥要求方可進入消化池。

9污泥厭氧消化

9.1一般規定

9.1.1污泥厭氧消化的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化池池型選擇應考慮沉淀、無死區、混合好、易去除浮渣等。

2攪拌方式可選機械攪拌、沼氣攪拌和泵循環攪拌等形式。

3應采用避免短流的進排泥方式。

4中溫消化池的污泥溫度為34℃~38℃,宜為35℃,熱水解消化溫度為38℃~40℃。高溫消化池的污泥溫度為50℃~56℃,宜為55℃。

9.1.2宜配套磷回收工藝單元回收消化濾液中的磷。

9.1.3儲氣柜的體積應滿足最大調節容量。

9.1.4應配套沼氣脫水、脫硫裝置。

9.1.5沼氣管道、沼氣貯罐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

9.1.6污泥厭氧消化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考慮防火、防爆、防雷、防可燃氣體泄露措施。

9.1.7用于污泥投配、循環、加熱、切換控制的設備和閥門設施宜集中布置,應設置通風除臭設施。

9.1.8厭氧消化系統的電氣控制室宜建在防爆區外。

9.1.9厭氧消化池和沼氣貯罐應有防止池(罐)內產生超壓和負壓的措施。

9.1.10進入消化池的污泥應先除砂和除渣。

9.1.11消化池進泥有機物含量應高于40%。

9.1.12進入消化池的污泥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能,含固量宜小于12%。采用傳統消化工藝的污泥消化池進泥含固量宜為3%~5%,采用高含固消化工藝的污泥消化池的進泥含固量為8%~12%。

9.1.13污泥有機質含量低或以剩余污泥為主時可采用兩相式厭氧消化。其中前置高溫階段運行溫度為50℃~56℃,污泥停留時間為1d~3d;后續中溫段運行溫度為33℃~38℃,污泥停留時間15d左右。

9.1.14污泥有機物含量低或污泥厭氧消化系統未滿負荷運行時可采用生物質協同厭氧消化。

9.1.15消化系統產氣量降低或產生泡沫時,應對系統進行檢查,及時排除異常。

9.2常規厭氧消化

9.2.1常規厭氧消化適用于污泥有機分含量高并易降解的污泥處理。

9.2.2常規厭氧消化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采用柱形、卵形等池型。

2池容應根據消化池的揮發性固體負荷率進行計算。揮發性固體容積負荷宜為0.6kgVSS/(m3˙d)~1.5kgVSS/(m3˙d)。

3宜采用上部進泥下部溢流方式排泥。

4攪拌強度宜為5W/m3~10W/m3池容。

9.2.3常規厭氧消化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泥濃度宜為3%~5%。

2反應溫度宜為35℃±1℃。

3固體停留時間宜為20d~30d。

4pH值宜為6.8~7.4。

5揮發性脂肪酸與總堿度的比值VFA/ALK應小于0.3。

9.3高溫厭氧消化

9.3.1高溫厭氧消化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鋼制柱形消化罐。

2池容應根據消化時間和容積負荷確定。揮發性固體容積負荷宜為2.0kgVSS/(m3˙d)~2.8kgVSS/(m3˙d)。

3攪拌強度宜為5W/m3~10W/m3池容。

4宜采用上部進泥下部溢流方式排泥。

9.3.2高溫厭氧消化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泥濃度宜為4%~6%。

2.反應溫度宜為50℃~56℃,溫度變化率不宜超過0.5℃/d。

3.固體停留時間宜為10d~15d。

4.pH應為6.4~7.8。

5.揮發性脂肪酸與總堿度的比值VFA/ALK應小于0.3。

6.氨氮濃度宜小于2000mg/L。

9.4高含固厭氧消化

9.4.1高含固厭氧消化可用于已高溫熱水解、超聲處理、酸堿處理等方式預處理后的污泥或生物質協同厭氧消化過程。

9.4.2高含固厭氧消化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柱形消化池,宜采用機械攪拌。

2.高含固厭氧消化的有效容積應根據消化時間和容積負荷確定。揮發性固體容積負荷宜為2.5kgVSS/(m3˙d)~5kgVSS/(m3˙d)。

3.攪拌強度宜為15W/m3~40W/m3池容。

9.4.3高含固厭氧消化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泥濃度應為8%~12%。

2.高含固消化采用中溫消化消化時消化溫度為35±1℃;采用高溫消化時消化溫度為50℃~56℃,且溫度變化率不宜超過0.5℃/d。

3.對于未進行預處理的污泥,高含固厭氧消化的停留時間應高于20d;經過預處理的污泥,高含固厭氧消化停留時間宜為15d~18d。

4.消化池內pH范圍應控制在6.4~7.8之間。

5.揮發性脂肪酸與總堿度的比值VFA/ALK應小于0.3。

6.應保證厭氧消化池內氨氮濃度不超過2500mg/L。

10污泥好氧發酵

10.1一般規定

10.1.1污泥好氧發酵系統可采用條垛式、槽式及反應器等形式,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污泥流態,可采用垂直流動式、水平流動式或單箱靜堆式。

2污泥接收區、混料區、快速反應區、熟化區、成品貯存區及車行道應硬化防滲;污泥接收區、混料區、快速反應區、熟化區、貯存區應設置防雨及排水設施。

3通風方式可采用強制通風、翻拋等。

4應配套除臭設施,宜采用生物除臭。

10.1.2進行好氧發酵的污泥含水率不宜高于80%,pH不高于9,有機質含量應大于30%。

10.1.3污泥和調理劑混合后含水率宜為50%~65%,粒徑不大于2cm,碳氮比宜為10:1~25:1。

10.1.4調理劑宜采用作物秸稈、蘑菇渣、木屑、草炭、稻殼、棉籽餅、廄肥、園林修葺物等。調理劑有機物含量宜大于50%,尺寸宜小于2cm。

10.1.5宜添加蓬松劑增加料堆的空隙率,蓬松劑宜采用2cm~5cm的木屑、專用蓬松材料、花生殼、樹枝等。

10.1.6調理劑和蓬松劑宜選擇可生物降解性能好、較干燥的材料,并保存在專門的貯存間,貯存間應配備消防設施。

10.1.7污泥在快速反應區好氧發酵后,宜熟化處理。

10.1.8污泥好氧發酵結束時,堆體溫度與環境溫度應趨于一致,且沒有令人不悅的氣味,發酵產物顏色為黑色或黑褐色,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穩定標準》CJ/T510的規定。

10.1.9污泥好氧發酵運行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免物料混合不均勻,造成堆體溫度和含氧量空間差異大。

2冬季環境溫度低,可在堆體表層覆蓋發酵產物,適當降低曝氣量或翻拋頻率。

3非冬季時堆體含氧量低,可增加曝氣量或翻拋頻率。

4通過調理劑調整C/N至系統設計值。

5環境濕度大時應增加通風。

10.2條垛式好氧發酵

10.2.1條垛式好氧發酵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條條垛日處理量宜小于50t。

2條垛式可采用靜堆式或翻堆式。

10.2.2靜堆式條垛好氧發酵通過污泥堆的氣體阻力損失可按下式計算:


其中:

D:好氧發酵中氣體阻力損失(m);

k:好氧發酵中氣體阻力系數,取值范圍為1.2~8.0;

V:好氧發酵中氣體的速度(m/s);

n:好氧發酵中氣體速度阻力系數,取值范圍為1.0~2.0;

H:好氧發酵高度(m);

j:好氧發酵高度阻力系數,取值范圍為1.0~2.0。

10.2.3靜堆式條垛好氧發酵的通風量應按下列三種方法計算,取其中最大值的3~5倍作為設計依據。

1有機物氧化需氣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Q1:標準狀態下好氧發酵過程中有機物氧化需氣量(m3/d);

a:城鎮污泥中生物可降解有機物的需氧量,取值范圍:(1.0~4.0)kgO2/kg干污泥,典型值為2.0kgO2/kg干污泥;

b:調理劑中生物可降解有機物的需氧量,取值范圍:(0.5~3.0)kgO2/kg干污泥,典型值為1.2kgO2/kg干污泥;

ql:每日處理城鎮污泥中的生物可降解量(kg干污泥/d);

q2:每日添加調理劑中的生物可降解量(kg干污泥/d);

F:常數,取0.28,標準狀態(0.1MPa,20℃)下的每立方米空氣含氧量(kgO2/m3)。

2除濕需氣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Q2:標準狀態下好氧發酵過程中除濕需氣量(m3/d);

wo:出口空氣飽和濕度(kgH2O/kg干空氣);

wi:進口空氣濕度(kgH2O/kg干空氣);

ss:生污泥固體含量,取值范圍:(0.15~0.30)kg干污泥/kg生污泥;

sT:調理劑固體含量,取值范圍:(0.30~0.50)kg干污泥/kg調理劑;

vs:生污泥中揮發性固體含量,取值范圍:(0.6~0.8)g揮發性固體/g干污泥;

sP:好氧發酵產物中固體含量,取值范圍:(0.55~0.75)kg干污泥/kg好氧發酵污泥;

vT:調理劑中揮發性固體含量,取值范圍:(0.6~0.8)g揮發性固體/g調理劑干物質;

vp:好氧發酵產物中揮發性固體含量,取值范圍:(0.3~0.5)g揮發性固體/g干污泥;

ρ:常數,取1.18,標準狀態下(0.1MPa,20℃)空氣密度(kg/m3)。

3除熱需氣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Q3:標準狀態下去除好氧發酵過程中產生熱量的需氣量(m3/d);

C:常數,取13.63,單位耗氧產熱量(kJ/kgO2);

cH:常數,溫度Ti時,水的汽化熱(kJ/kg);

cv:常數,取1.84,101.33kPa、水蒸氣的定壓比熱(kJ/kg˙℃);

cg:常數,取1.84,101.33kPa、干空氣的定壓比熱(kJ/kg˙℃);

To:出口的溫度(℃);

Ti:進口的溫度(℃);

10.2.4通風曝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選用布氣板或穿孔管進行環形布氣,上部宜鋪15cm~30cm厚蓬松劑;當采用穿孔管布氣時,支管間距宜為0.8m~2.5m;

2應根據堆內溫度和含氧量調整風量;

3風機的運行方式可采用堆內鼓風和堆內吸風兩種形式,當堆內吸風時,應在風機前設置滲濾液和濃縮液的收集設施并進行處理。

10.2.5條垛式好氧發酵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垛斷面形狀宜為梯形,高1m~2m,底部寬3m~5m,上部寬宜為0.5m~1.5m,條垛間距宜大于0.5m。

2起垛時條垛表層應覆蓋0.1m~0.2m的發酵產物。

3應在發酵初期和好氧發酵結束前監測物料含水率。好氧發酵結束前物料含水率應降至40%以下。

4采用翻堆為通風方式宜每周翻垛3~4次,可通過增加翻垛頻次控制堆體溫度在65℃以下;采用強制通風方式,其風量宜根據堆體溫度和含氧量的變化適時調節,在高溫后期翻垛1~2次。

5好氧發酵過程應實時監測堆體氧氣含量,氧氣含量宜控制在8%~18%。

6好氧發酵時間宜為15d~24d。

7高溫期堆體溫度宜為50℃~65℃。

10.3槽式強制通風好氧發酵

10.3.1槽式強制通風好氧發酵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日處理大于50t,宜采用槽式通風或翻拋形式。

2發酵槽斷面形狀應為矩形,底部寬2.5m~6.0m,發酵槽高宜為2.0m~3.0m。

10.3.2槽式強制通風好氧發酵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實時監測堆體溫度、氧氣含量。

2氧氣含量宜控制在8%~18%。

3高溫期堆體溫度宜控制50℃~65℃。

4發酵時間宜為15d~20d,低溫季節可適當延長發酵時間。

5宜2d~3d進行一次翻拋。

6發酵過程應在發酵初期和好氧發酵結束前監測物料含水率;好氧發酵結束前物料含水率應降至40%以下。

10.4反應器好氧發酵

10.4.1反應器好氧發酵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個反應器日處理量宜不大于100t,可采用序批式反應器和連續式反應器。

2可采用達諾(Dano)轉筒、機械滾筒、立式發酵罐、隧道式發酵槽等形式。

3當反應器好氧發酵設置吸風或鼓風設施時,可按本標準第10.2.3條的規定進行設計。

10.4.2反應器好氧發酵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反應器好氧發酵的停留時間根據發酵倉的運行條件進行調整,宜為8d~15d。

2應實時監測堆體氧氣含量,氧氣含量宜控制在8%~18%。

10.5超高溫好氧發酵

10.5.1污泥超高溫好氧發酵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超高溫好氧發酵應設置鼓風或吸風設施,通風量應為氧化有機物需氣量的2~3倍。

2.可采用條垛式、槽式、密閉反應器等,槽式時物料堆高宜為1.5m~3.0m。

3.應設置菌劑溶解或稀釋裝置,及噴灑裝置。

10.5.2污泥超高溫好氧發酵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酵堆體最高溫度宜控制80℃以上,維持時間不應低于5d。

2.接種極端嗜熱微生物的添加量,宜為原泥量0.1%~0.5%。

3.翻拋頻率夏季宜1d/次~3d/次,冬季宜1~5d/次。

4.宜在發酵初期和好氧發酵結束前監測物料含水率;好氧發酵結束前物料含水率應降至40%以下。

5.發酵時間宜為12d~18d,低溫季節可適當延長發酵時間。

11污泥熱干化

11.1一般規定

11.1.1污泥熱干化可采用直接加熱、間接加熱,宜采用間接加熱。

11.1.2熱干化的熱源應優先考慮利用其他設施的余熱,降低一次能源使用量。

11.1.3若采用蒸汽作為熱源,應考慮冷凝水輸送及排氣通暢。

11.1.4采用自來水或再生水冷卻時,應采用間接冷卻,并設置冷卻塔或冷卻池循環使用。

11.1.5熱干化設計和運行時應充分考慮熱源及進泥性質波動等因素。

11.1.6污泥熱干化系統的蒸發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

E:蒸發量,單位時間內蒸發的水的質量(kgH2O/h);

D:污泥干重(kg/h);

di:進入干化系統的污泥含固率(%);

d0:排出干化系統的污泥含固率(%)。

11.1.7污泥間接干化系統的比蒸發速率可按下式計算:

SER=E/S(11.1.7)

式中:

SER:比蒸發速率,即單位時間單位傳熱面積上蒸發的水量(kgH2O/m2.h);

E:系統的總蒸發量,即單位時間干化系統蒸發的水量(kgH2O/h);

S:間接干化系統的傳熱面積(m2)

比蒸發速率SER宜為(7~20)kgH2O/(m2?h)。

11.1.8熱干化出泥應避開污泥的粘滯區。

11.1.9熱干化系統必須設置煙氣凈化處理設施,并達標排放。

11.1.10熱干化系統內的氧含量要求小于3%時,必須采用純度較高的惰性氣體。

11.1.11熱干化車間和料倉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11.1.12熱干化系統分離出的水汽所攜帶的熱量,宜采用冷凝器回收利用。

11.2直接加熱干化

11.2.1直接熱干化工藝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1宜采用轉筒式。

2熱源可采用高溫煙氣,進入轉筒內熱氣流溫度在700℃~800℃。

11.2.2直接熱干化工藝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規定:

1正常運行條件下氧含量應小于6%;

2圓筒轉速宜為3r/min~25r/min;

3進入干化系統污泥含水率80%,排出干化系統污泥含水率30%時,污泥在干化系統內停留時間為60min~120min;采用干化污泥返混方式,混合污泥的含固率為50%~60%時,污泥在在干化系統內停留時間為10min~25min。

4污泥投加量宜占整個圓筒體積的10%~20%;

5為了保證排出干化系統的污泥含水率在合適的范圍內,需要對干化溫度、停留時間、干化進泥量進行調節。

6應維持熱干化系統負壓運行,防止廢氣、粉塵泄漏。

7應防止干化系統內的污泥燃燒及粉塵爆炸。

11.3間接加熱干化

11.3.1間接熱干化可采用圓盤式、槳葉式、薄層式、流化床式、低溫真空板框式等。

11.3.2如熱交換介質為蒸汽時,蒸汽冷凝液宜回收利用。

11.3.3圓盤、槳葉或薄層式間接熱干化的設計和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交換介質為飽和蒸汽時,壓力應在0.2MPa~1.3MPa(表壓),溫度不應超過195℃;

2熱交換介質為導熱油時,熱油的閃點溫度必須大于運行溫度;

3圓盤式干化設備及槳葉式干化設備的轉速宜不大于15r/min,薄層干化的轉速宜不大于400r/min;

4干污泥出泥含固率在75%及以下時,干化過程中氧含量可不做要求,如干污泥出泥含固率高于75%時,干化過程中氧含量應小于2%。

11.3.4流化床式間接加熱干化的設計和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流化床加熱蒸汽溫度宜控制在180℃~220℃。

2且保持流化床內部溫度均勻。

3當流化床上下層的溫差小于3℃時,可通過調節風機風量,疏通流化床。

4流化床的入口和出口的流體溫度應低于100℃。

5流化床內氧含量應小于5%。

6干化污泥應冷卻至50℃以下。

7流化床啟動時易堵塞,可投加干化后的污泥充填篩板和布風板間的導熱管間隙后再啟動。

11.3.5低溫真空板框式干化的設計和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泥含水率宜為95%~97%。

2過濾(進料)壓力宜為0.9MPa~1.0MPa,過濾(進料)時間宜為0.5~1.0h。

3壓濾(隔膜壓榨)壓力宜為0.6MPa~1.2MPa,壓濾(隔膜壓榨)時間宜為1.5h~2.0h。

4空氣壓縮系統(吹氣穿流)壓力宜為1.0MPa~1.2MPa。

5熱源溫度宜為75℃~85℃。

6真空干化階段真空度宜為-0.085MPa~-0.095Mpa,真空干化時間宜根據污泥泥餅含水率要求確定,通常為1.0~2.0h。

7出泥含水率為60%~10%,可按運行需要通過控制批次運行時間進行調節。

8單批次處理時間宜為3.0h~5.0h。

9絮凝劑(聚丙烯酰胺)投加比例宜為0.5kg/TDS~2.0kg/TDS。

12污泥石灰穩定

12.1一般規定

12.1.1石灰穩定工藝由脫水污泥給料單元、石灰計量投加單元、混合反應單元、污泥出料輸送單元、氣體凈化單元組成。根據后續利用或處置需求,可設計堆置區將處理后的污泥進行堆置,進一步降低含水率并提高穩定化效果。

12.1.2石灰穩定工藝中宜選用CaO活性和百分比含量高的生石灰。石灰不應低于現行行業標準《冶金石灰》YB/T042標準中普通冶金石灰的三級品級要求,并為粉狀物,且T60應小于90s。

12.1.3石灰儲存容積宜按大于7d以上的運行供給量確定,且生石灰的輸送和貯存中應防潮。

12.1.4經石灰穩定處理后的污泥可作為酸性土壤的改良劑、路基基材,以及填埋場的覆蓋土等。當與垃圾混合填埋或作為填埋場的覆蓋土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249的有關規定;當采用后續水泥窯注入法生產水泥時,可作為水泥生產的輔料。

12.2工藝參數

12.2.1進入石灰穩定系統的污泥含水率宜為60%~80%,且不應含有粒徑大于50mm的雜質。

12.2.2石灰穩定工藝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灰穩定設施應密閉,配套除塵、除臭設施設備。

2石灰儲料筒倉頂端應設有粉塵收集過濾裝置及物位測量裝置,且安裝過壓保護。

3石灰混合裝置應設在收集泥餅的傳送裝置末端,宜采用適宜于粘稠半固體污泥物料與石灰微觀混合反應的專用混合器設備,保證物料混合均勻。

4石灰進料裝置應位于儲料筒倉的錐斗部分,宜采用定容螺旋式進料裝置。

12.2.3石灰穩定工藝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灰投加應采用自動控制。

2以殺菌及提高含固率為目的時,投加石灰干重宜占污泥干重的15%~30%。僅以殺菌為目的時,投加石灰干重的量為脫水污泥的3%~10%,實際的藥劑投加量應通過大腸桿菌的實際檢測確定。

3石灰穩定工程中,反應時間持續2h后,pH值應升高到12以上;在不過量投加石灰的情況下,混合物的pH值應維持在11.5以上,持續時間應大于24h。

4應監測pH值變化,防止石灰投加量不足引起pH值降低。

5處理后物料的堆置時間不應小于48h。

13污泥碳化

13.1一般規定

13.1.1污泥碳化系統可由污泥干燥預處理設備、污泥碳化爐和加熱爐、碳化產物冷卻設備、送風及粉塵收集設備,以及煙氣處理設備組成。

13.1.2污泥碳化的燃料種類及供應方式應結合項目的外部條件予以確定,可采用天然氣、沼氣、液化石油氣、輕油、重油等。

13.1.3污泥熱解碳化過程產生的可燃揮發性氣體應作為污泥預干化的熱能來源回收利用。

13.1.4預干化系統和碳化系統間宜設置污泥過渡料倉,并根據污泥泥質確定容積。污泥的接收儲存倉內應設臭氣收集、超溫報警和自動消防噴水裝置。

13.1.5為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可配置智能溫度、壓力、氧含量、流量等檢測儀表,及監控、報警裝置,實現系統自動控制。

13.1.6燃氣設備應設燃氣泄露報警裝置。

13.1.7污泥碳化設備應設置泄爆門和自動消防噴水裝置。

13.1.8應維持碳化系統微負壓運行,防止碳化爐內高溫裂解氣體外泄。

13.1.9綜合考慮污泥碳化系統處理污泥的經濟性,進污泥含水率不宜高于82%。

13.1.10宜將碳化前的干化污泥破碎至10mm以下。

13.2外熱式碳化

13.2.1外熱式碳化可用于有機分含量較高的污泥,可采用回轉式和固定螺旋管式兩種形式。

13.2.2外熱式碳化的設計和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碳化爐的干燥污泥含水率應為20%~40%,一般為30%。

2碳化過程中污泥的溫度為300℃~450℃,外熱室內溫度為550℃~750℃。

3碳化時間宜為30min~120min。

4外熱回轉碳化裝置的容積熱負荷在5kW/m3~15kW/m3。

5再燃燒爐燃燒溫度應不低于850℃,燃燒停留時間應不少于2秒。

6碳化物應在進入碳化物儲存倉前冷卻降溫,以保證安全儲存。

13.3內熱式碳化

13.3.1內熱式碳化可用于粘度大、傳熱差的污泥,可采用回轉式碳化爐和固定床兩種形式。

13.3.2內熱式碳化的設計和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積熱負荷應為90kW/m3~180kW/m3。

2碳化爐的碳化溫度應為550℃~1000℃,并實時監測溫度。

3碳化時間宜為30min~120min。

14超臨界水氧化

14.1一般規定

14.1.1超臨界水氧化系統可由污泥制漿設備、反應器、熱回收設備、降壓分離設備等構成。

14.1.2高溫高壓設備的設計、制造、驗收、安全防護和使用應《壓力容器》GB150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等相關規定。

14.2工藝參數

14.2.1超臨界水氧化工藝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泥漿進入系統前應設置過濾裝置,用于濾除纖維狀、團絮狀等大體積雜質。

2.污泥制漿及儲存罐(池)必須進行防滲處理,污泥制漿設備和儲存罐(池)所在車間應設置除臭裝置。

3.系統降壓宜設置多級降壓設備。

4.氧化劑的用量不應小于使市政污泥原料中可氧化元素完全氧化的理論需氧量,其中理論需氧量應根據下式計算。


式中:

mO2:理論需氧量,t/t漿料;

Ai:單位干基污泥中可氧化元素i的含量(即為元素分析中元素i的含量),g/g;

Mi:可氧化元素i的摩爾質量,g/mol;

Bi:每摩爾可氧化元素i的完全氧化所需氧氣的化學計量數,無量綱;

MO2:氧氣的質量摩爾,g/mol;

C1:單位漿料中的干基污泥的量,t/t漿料。

5.污泥稀釋用水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

M1:稀釋用水質量,t;

M0:市政污泥原料質量,t;

C0:市政污泥原料固體物質質量濃度,%;

C1:單位漿料中的干基污泥的量,t/t漿料。

14.2.2超臨界水氧化工藝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超臨界水氧化工藝的污泥應流動性良好,漿料固體濃度宜為7%~12%,表觀黏度不宜大于1000mPa?s。

2氧化劑進料壓力與反應器內壓力差值應不大于0.5MPa。

3反應器壓力宜控制在22.1MPa~25MPa。

4反應溫度宜大于500℃。污泥的氧化反應無法達到反應器溫度要求時,可加入高熱值輔助燃料。

5反應時間宜為30s~120s。

14.2.3反應產物攜帶的熱量可通過以下方式回收:

1與相對低溫的污泥料漿換熱,通過預熱污泥漿實現高溫熱量回收。

2與一次水或潔凈水換熱,獲得高溫蒸汽。

3通過換熱獲得熱水,作為制漿用熱水、工藝用熱水以及辦公樓或生產車間冬季采暖用熱源。

15污泥焚燒

15.1一般規定

15.1.1污泥焚燒可分為單獨焚燒與協同焚燒。單獨焚燒時宜采用流化床焚燒,協同焚燒時可采用回轉窯焚燒。

15.1.2焚燒系統由物料輸送設備、焚燒爐、燃料補給設備、余熱利用單元、煙氣凈化裝置等組成。

15.1.3進入污泥焚燒單元的污泥應先干化降低入爐水分,減少外加燃料。

15.1.4應對進入焚燒單元的污泥進行除砂處理,減少對焚燒設備的磨損。

15.1.5焚燒爐內溫度宜大于850℃

15.1.6焚燒時間宜為0.5h~1.5h。

15.1.7焚燒時過剩空氣系數宜為50%~150%。

15.1.8焚燒爐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程序控制下啟動,不宜手動操作啟動。

2應根據焚燒爐內的工況確定啟動時的參數。

3啟動時應防止堵塞。

15.1.9焚燒過程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保持進料的均勻和穩定。

2應根據所用燃料確定相應風量。

3導熱油循環系統必須有可靠的冷卻保護系統。

4可采用石灰和污泥混合的方法在爐內脫硫。

15.1.10焚燒爐停運時應防止堵塞。

15.1.11污泥焚燒必須設施煙氣凈化處理設施,且煙氣處理后的排放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的相關規定。

15.1.12應監測煙氣狀態和成分。

15.1.13污泥焚燒的爐渣與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和運輸。爐渣及飛灰必須妥善處置。

15.1.14高溫設備及管線應設置隔熱保溫措施。

15.2單獨焚燒

15.2.1污泥單獨焚燒宜采用流化床焚燒爐。

15.2.2流化床焚燒爐可分為鼓泡式和循環式兩種形式,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砂床靜止時的厚度宜為0.8m~1.0m。

2流化床焚燒的空氣噴入壓強宜為20kN/m2~35kN/m2。

3流化風速宜取流化初始速度的2倍~8倍,空塔風速應為0.5m/s~1.5m/s。

4燃燒室熱負荷宜為1.67×106kJ/(m3˙h)~2.61×106kJ/(m3˙h)。

5應安裝自動輔助燃燒器,使焚燒爐啟動和運行期間燃燒室不低于850℃。

6污泥焚燒爐設計年運行時間應大于7200h。

15.2.3流化床焚燒爐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泥焚燒爐進泥含水率可根據污泥熱值設置,但應避開污泥粘滯區。

2砂床在注入污泥前宜預加熱至700℃左右。

3爐內的溫度宜控制為760℃~820℃;當溫度高于870℃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4污泥在焚燒爐內應充分燃燒,焚燒后的爐渣熱灼減率應小于5%。

5當污泥不能自持燃燒時,應補充燃料。

6脫水污泥貯存區(包括貯存罐和貯存倉)應加蓋并保持微負壓。空氣中甲烷含量不應超過1.25%。焚燒爐停運期間,污泥不應貯存過量。

7燃燒室內的煙氣應在不低于850℃的條件下停留時間不小于2s。

15.3協同焚燒

15.3.1協同焚燒適用于污泥處理規模小,且周邊有垃圾焚燒、發電廠等。

15.3.2生活垃圾協同焚燒,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焚燒前宜將污泥干燥,使其熱值接近生活垃圾。

2入爐污泥的質量宜小于垃圾處理量的20%。

15.3.3熱電廠(火電廠)燃煤鍋爐協同焚燒,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在75t/h以上規模的熱電廠(火電廠)進行協同焚燒。

2入爐污泥的摻入量不宜超過燃煤量的20%。

3摻燒后焚燒爐膛溫度不得低于850℃。

4為防止尾部積灰和腐蝕,應提高排煙溫度。

16污泥土地利用

16.1一般規定

16.1.1污泥土地利用可分為園林綠化、農用、土地改良、林地利用等。

16.1.2污泥土地利用時其泥質相關指標應滿足國家、行業及地方相關標準,成為污泥有機營養土。

16.1.3應對大于1000畝規模化、或連續常年施用污泥有機營養土的地塊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土壤、地下水的主要監測指標進行長期定點監測,如有必要可追加地表水體、農產品等方面監測。定位監測點可根據施用區域的環境特征選取,如污泥施用量與施用頻率基本一致時,以1000畝為1個定位觀測點。監測數據記錄保存時間不低于6年。土壤監測頻次應不低于1次/年;地下水監測頻次應不低于2次/年(豐、枯水期),南方多雨地區地下水監測頻次應不低于1次/季。

16.1.4污泥有機營養土土地利用時環境風險評價可采用單因子評價法和潛在危害指數法。環境質量標準可按《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提供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提供的地下水環質量標準執行。

16.1.5通過單因子評價法或潛在危害指數法對污泥有機營養土林地利用進行評價后,發現土壤、地下水監測數據存在一定的環境影響或綜合生態風險指數為高時,應立即停止施用。

16.1.6污泥有機營養土土地利用時應對施用量、施用地塊地理位置、施用頻次等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備案,記錄資料保存時間不應低于3年。

16.1.7污泥有機營養土土地利用時應采用運輸轉運聯單制對達標污泥有機營養土進行全流程跟蹤,污泥處理單位、污泥處置單位、運輸單位及相應監控機構必須留存轉運聯單備查。

16.1.8污泥有機營養土土地利用時必須注意對水源地保護。

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一級區、二級區以任何形式施用污泥有機營養土,在準保護區內施用污泥有機營養土必須經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

2湖泊、水庫等封閉水體及敏感性水體周圍1000m范圍內和洪水泛濫區禁止施用污泥有機營養土。

3在洪災時禁止施用污泥有機營養土。

4在地下水淺表層和滲透性較好的場地上不宜施用污泥有機營養土;

5施肥場地的壤土厚度不宜小于0.6m,施用場地應排水通暢雨季施用時,場地坡度宜小于18%;場地坡度為9%~18%時為可接受坡度,應采取一定防護措施,防止雨水沖刷、徑流對地表水及附近環境的污染。

16.1.9污泥有機營養土的施用方式可根據施用場地和植物類型進行選擇。污泥有機營養土施用后應將污泥有機營養土與土壤充分混合或將污泥有機營養土完全覆蓋。

16.2園林綠化

16.2.1污泥有機營養土用于城鎮園林、綠地系統的建造和養護過程,宜用作喬木、灌木、花卉、草坪等的栽培基質、營養土和土壤改良材料。

16.2.2污泥有機營養土園林綠化利用時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關于理化指標、養分指標、衛生學指標、污染物指標、種植發芽指數相關指標。

16.2.3污泥園林綠化利用時宜根據污泥有機營養土施用地點的面積、土壤污染物本底值和植物需要的營養元素量,確定合理的污泥有機營養土施用頻次和施用量。

1作為草坪或花卉種植基質時,每平方米施用6kg~12kg干污泥有機營養土。

2作為小灌木栽培基質時,每平方米施用12kg~24kg干污泥有機營養土。

3作為喬木栽培基質時,每平方米施用10kg~80kg干污泥有機營養土。

16.2.4作為栽培基質和土壤改良材料施用時宜在綠化種植前,應避開降雨集中期和夏季炎熱氣溫條件。作為營養土施用時宜為春季或秋季。

16.2.5污泥有機營養土用于園林綠化中花卉、草坪、喬木、灌木或植物育苗時,可作為底肥或基質使用,施用方式可根據施用場地、植物類型及施用時間進行選擇,施用后應將污泥有機營養土與土壤充分混合或將污泥有機營養土完全覆蓋。

1用做花卉施用時,種植前以撒施翻耕為主要施用方式,種植后以穴施為主要施用方式。

2草坪施用時,宜以撒施為主要施用方式。

3喬木、灌木施用時,可采用撒施、溝施、穴施。

4植物育苗施用時,可作為基質的組分原料。

16.3土地改良

16.3.1污泥有機營養土可用于受到嚴重擾動土地的修復和改良,以恢復廢棄土地或保護土壤免受侵蝕,施用范圍包括鹽堿地、沙化地、退化地、取土坑、和廢棄礦場等。

16.3.2土地改良所用污泥有機營養土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關于理化指標、養分指標、衛生學指標、污染物指標、種植發芽指數相關指標要求。

16.3.3每年每畝土地施用污泥有機營養土量(干基)不大于2噸。

16.3.4鹽堿地、沙化地、退化地改良時可根據改良后用途確定污泥有機營養土應用時間,可在秋季改良,冬季閑置,春季耕種。取土坑修復、廢棄礦場修復應避開雨季,防止污泥有機營養土雨水浸泡,污染地表徑流。

16.3.5污泥有機營養土鹽堿地、沙化地、退化地改良時施用方式宜采用撒施方式,與20cm耕層土壤均勻混合。

16.3.6污泥有機營養土取土坑、廢棄礦場修復時,污泥有機營養土作為客土修復材料,宜采用與壤土、山皮土等修復材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置于取土坑、廢棄礦場的表面,使之達到一定用地功能。

16.4農用

16.4.1污泥有機營養土可用于農田、果園或牧草地。不宜用于有機農業、綠色食品、高標準農田等有特殊限制要求的土地。

16.4.2農用所用污泥有機營養土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農用泥質》CJ/T309關于理化指標、養分指標、衛生學指標、污染物指標、種植發芽指數相關指標要求。

16.4.3應根據應用對象的養分需求特性確定污泥有機營養土使用量,年施用干污泥有機營養土量累計不應超過0.5噸/畝,連續施用不應超過10年。

1生長周期較長,需貯藏養分的果樹等,宜提高污泥有機營養土用量與添加比例。

2生長周期短的葉菜類蔬菜等,應降低污泥有機營養土用量。

16.4.4污泥有機營養土宜作為基肥使用,若特殊需要可與化肥混合后作為追肥使用,但蔬菜和糧食作物在收獲前30d不應再施用污泥有機營養土。

16.4.5污泥有機營養土農用時宜以撒施為主要施用方式。在果樹地施用時也可采用環施、溝施。具體施用方式可根據施用場地和植物類型進行選擇。污泥有機營養土施用后應將污泥有機營養土與土壤充分混合或將污泥有機營養土完全覆蓋施用方式。

16.5林業利用

16.5.1污泥有機營養土可用于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覆蓋的土地,包括用材料、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木等。

16.5.2林地利用所用污泥有機營養土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林地用泥質》CJ/T362關于理化指標、養分指標、衛生學指標、污染物指標、種植發芽指數相關指標要求。

16.5.3污泥有機營養土施用量應根據施用場地土壤背景值和污泥有機營養土泥質等實際狀況而定。年施用干污泥有機營養土量累計不應超過2噸/畝,連續施用不應超過15年。

16.5.4污泥有機營養土施用時間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和植物類型進行施用,宜在砍伐后的林地施用、樹苗期施用、成樹期施用。

16.5.5污泥有機營養土林地利用時可采用環施、溝施、撒施等施用方式。

17污泥建材利用

17.1一般規定

17.1.1污泥可用于水泥、制磚、制輕質輔料等建材。

17.1.2用于建材的污泥應保證其組分的均質性。其主要組分如有機物、CaO、SiO2等含量偏差率(ɑ)不宜大于10%(以干基污泥計)。

17.1.3用于建材利用的污泥應根據實際產品要求、工藝情況及污泥摻入量對污泥中的堿、硫、氯、磷等少量組分及重金屬設置最高限值。

17.2制水泥

17.2.1污泥可用于水泥窯協同焚燒制水泥。水泥窯協同焚燒的設計除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工程設計規范》GB50757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廠污泥宜設置均化設施或采用多點布料的方式對進廠污泥進行初步均化。若進廠污泥為板塊狀且粒徑大于100mm時,還應設置破碎或打散裝置。若采用干泥入窯處置,則污泥應經過干化處置。污泥干化處理可全部或部分設置在廠內,廠內干化處理宜采用水泥生產余熱。污泥的干化處理可以選擇直接烘干或間接烘干。若采用濕泥直接入窯處理,在入窯前宜設置污泥攪拌池將污泥調整至合適的粘度后泵入窯系統內。

2污泥應在高溫段投入水泥窯系統內,投料點可以設置在分解爐,也可以設置在回轉窯內,禁止將污泥作為原料在生料制備過程中加入。投入窯系統內的污泥(包括所產生的揮發氣體)應在850℃以上的高溫區并停留2s以上。

3污泥在廠內的儲存、運輸均應封閉,并對收集的氣體進行除臭處理。

17.2.2水泥窯協同焚燒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窯污泥成分偏差<5%,入窯污泥含水率波動<2%。

2污泥中有機物組分不宜低于50%(以干基污泥計,下同),灰分含量不宜高于50%,氯、硫、堿含量及重金屬含量按生產過程中總輸入量宜滿足下列要求:(1)應控制污泥中硫、氯和堿等有害元素含量,折合入窯生料其硫堿元素的當量比S/R應控制為0.6~1.0,氯元素應控制在0.03%~0.04%以下。(2)入窯生料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規定。

3入窯生料中CaO含量標準偏差應小于±0.25%,入窯水分應控制在0.5%以下。

4污泥最大投加量不超過生料的10%。

5運行過程中及時監測預分解系統結皮狀況,并及時清理。

6所制備水泥質量應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2137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中技術性能要求。

17.3制磚

17.3.1有機質含量較低的污泥宜用于制磚。

17.3.2用于制磚污泥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25031的規定。

17.3.3污泥宜與頁巖、黏土、煤矸石等原料共同混合制備燒結磚。其中污泥占總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計)不宜超過10%,在工業條件允許或產品需要的情況下,混合比例可適當提高。

17.3.4利用污泥制備出的成品磚質量應當滿足國家標準《燒結普通磚》GB5101、《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13544和《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13545中的相關規定。

17.3.5污泥在儲存和運輸時,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規定。燒結磚尾氣應符合《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

17.4制輕質輔料

17.4.1污泥可作為原料制備陶粒等輕質輔料。

17.4.2根據污泥泥質及其他原材料情況,通過試驗確定原料配比,確保其對制坯、烘干、煅燒工藝的適應性。設計陶粒化學組成宜滿足表17.4和公式17.4的要求。


17.4.3制備的陶粒品質應滿足《輕集料及其試驗方法第1部分輕集料》GB/T17431.1的技術要求。

17.4.4污泥制備輕質輔料過程中排放的尾氣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物控制標準》GB18485的規定。

18污泥填埋

18.1一般規定

18.1.1污泥填埋方式包括單獨填埋與混合填埋。宜采用污泥垃圾混合填埋。

18.1.2污泥填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GB/T23485的有關規定。

18.2單獨填埋

18.2.1采用溝填方式填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窄溝填埋的單層填埋厚度為0.6m~0.9m,含固率要求為20%~28%,其填埋量通常可達10000m3/hm2。

2寬溝填埋含固量要求大于28%,覆蓋厚度為1.5m,填埋量可達27000m3/hm2,可鋪設防滲和排水襯層。

3溝槽應平行開挖,溝距視溝墻的穩定性及開挖機械的性能確定。

18.2.2采用掩埋方式填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地下水位較高或土層較薄的場地。

2污泥含固率大于20%,混合堆料的單層填埋高度約為2m,填埋量可達27000m3/hm2。

3分層式掩埋要求場地必須平整,填埋量約17000m3/hm2。

18.2.3采用堤壩式填埋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鋪設襯層和設置滲濾液收集(處理)系統。

2規模可為寬15m~30m、長30m~60m、深3m~9m,填埋量可達28000m3/hm2。

18.3混合填埋

18.3.1與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的污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GB/T23485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的規定。

18.3.2污泥與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泥與生活垃圾的重量比(混合比例)應小于8%。

2污泥與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應實行充分混合、單元作業、定點傾卸、均勻攤鋪、反復壓實和及時覆蓋。

3填埋體的壓實密度應大于1.0kg/m3。每層污泥壓實后,應采用黏土或人工襯層材料進行日覆蓋。黏土覆蓋層厚度應為20cm~30cm。

18.3.3污泥作為生活垃圾填埋場覆蓋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泥用于垃圾填埋場覆蓋土時,可采用石灰、水泥基材料、工業固體廢棄物等對污泥進行改性。污泥添加料應與覆蓋土混合充分,堆置時間不小于4天,以保證混合材料的承載能力大于50kPa。

2污泥的含水率應小于45%,臭氣濃度小于2級(六級臭度),橫向剪切強度大于25kN/m2。

3必須跟蹤監測污泥來源和指標,不得使用含有毒工業制品及其殘物的污泥、含生物危險品和醫療垃圾的污泥、含有毒藥品的制藥廠污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污泥。

4添加了污泥的生活垃圾填埋場覆蓋土應定點傾卸、攤鋪、壓實。

5在經壓實后的覆蓋層厚度應不小于20cm,壓實密度應大于1000kg/m3。

19運行管理

19.1一般規定

19.1.1應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實現最優化工藝和低成本運行。

19.1.2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對處理過程進行監測與控制,并對產品質量與運行效能進行定期分析評價。

19.1.3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19.1.4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區域內作業時必須嚴格遵照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19.2數據監測

19.2.1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221規定的方法進行過程監測、過程產物及最終產物檢測。

19.2.2檢測項目應包括表19.2.2所列項目。


19.2.3應實時在線監測流量、溫度、壓力等過程數據。

19.2.4重金屬指標宜為1次/周;氮、磷、鉀指標宜為1次/月;種子發芽指數宜為1次/月~2次/月;其他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宜為1次/日;在調試初期或發生工藝異常時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19.3運行評價

19.3.1應定期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各工藝單元運行效能、質量平衡和熱量平衡,并形成評價報告。

1應參考附錄A所列評價方法對工藝段運行效能進行評價,并對運行過程和產物持續改進。

2濃縮系統、脫水系統、熱水解系統、厭氧消化系統、好氧發酵系統、干化系統及石灰穩定系統的質量平衡核算方法應參考附錄B核算。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對處理處置單元進行質量平衡核算,各單元質量平衡誤差率應低于5%,全流程質量平衡誤差率應低于10%。

3熱水解系統、厭氧消化系統的熱量平衡核算方法應參考附錄C核算。熱水解系統損耗熱量與進入系統熱量的百分比Qlose/(QTHP,inf+QSteam,inf)宜小于20%。厭氧消化系統應計算Qbiogas/Qdigest,inf,評估系統資源化程度、系統熱量供耗平衡,Qbiogas/Qdigest,inf宜大于50%。

19.3.2運行效能的評價指標參考值如表19.3.2所示。

19.3.3污泥處理處置產物質量評價指標如表19.3.3所示。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方應對工藝段產物和最終產品的質量進行監測,并判斷產物或產品是否滿足標準要求。工藝段產物及最終產品應同時滿足工藝段產物質量要求及利用方式對污泥泥質的要求。

19.3.4利用污泥生產的水泥熟料質量,應以熟料28天抗壓強度對熟料質量進行評價,其抗壓強度下降不得超過5%或2MPa。



19.4設備設施維護

19.4.1螺旋輸送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月檢查襯板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更換;

2每月檢查螺旋磨損情況,磨損量達到原直徑10%時,應更換螺旋;

3每月檢查螺旋驅動端有無裂紋;

19.4.2泵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檢查泵體振動情況;

2每周檢查潤滑油油位和油質,并及時補加至油位,按照設備要求定期更換潤滑油;

3每年更換磨損量大的定子及轉子;

4每年檢查泵的葉輪磨損情況;

19.4.3換熱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檢查法蘭連接處泄漏情況;

2每日檢查換熱器溫度表、溫度傳感器是否正常;

3每月在停用時檢查換熱器內部結垢或者堵塞情況;

4每半年清洗換熱器內部管線;

19.4.4濃縮脫水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帶式濃縮脫水機布泥耙、網帶沖洗水嘴、托盤宜每日至少1次清潔。

2每周宜對離心機出水堰板調整1次。

3注意時常觀測網帶損壞情況,及時更換新網帶。

19.4.5熱水解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期檢查關鍵設備與關鍵管件的結垢、磨損及腐蝕情況,必要時應進行修復或更換。

2每季度宜清理污泥換熱器,保證換熱效率。

3應1~2年對熱水解的壓力容器和管道進行檢查和清理。

4宜1~2周對檢測儀表探頭進行清洗。

19.4.6厭氧消化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沼氣攪拌的,每日檢查各攪拌管氣量是否均勻。

2每周檢查消化池浮渣情況,必要時進行排浮渣操作。

3每月檢查消化池積砂情況,必要時進行排砂操作。

19.4.7好氧發酵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檢查翻拋設備運行是否正常。

2每日檢查曝氣系統曝氣量是否正常。

3采用自控系統運行的,應定期對在線儀表進行校準和維護。

19.4.8石灰穩定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期檢查脫水污泥給料設備旋轉方向,有無異常震動或聲響,工作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等。

2定期檢查石灰存儲料倉及投加設備卸料裝置是否有效、料倉有無漏點等。設備有無異響等。

19.4.9污泥碳化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每年檢查碳化爐及管道等高溫設備保溫層,發現保溫層損壞時應及時修復。

19.4.10超臨界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超臨界處理系統中污泥漿輸送泵、氧化劑輸送泵、閥門等設備應按照設備維保要求進行保養。

2設備在臨時或長期停止使用后應進行沖洗,保持系統清潔。

19.4.11電氣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對電氣系統進行清掃。保持電氣設備清潔,無灰塵。

2觀察電流表、電壓表、溫控表、液位計等計量表,是否誤差超過規定值或發生故障;

3測量各負荷開關、空氣開關、電纜或電纜接頭等的發熱情況,防止過熱發生事故;

4緊固各類轉換開關、主令開關(接近、磁性、行程、限位、按扭、光電等開關)指示燈、電容器、接地或接零端子的接線情況,防止虛接;

5每年度必須對重要電氣設備(包括PLC、變頻器、伺服驅動器等)進行技術檢測和試運行;

6每年度對所有高壓、低壓配電設備(包括負荷開關、電纜或電纜接頭、補償電容等)進行單獨檢測(包括設備絕緣、開關靈活、接頭牢固、計量準確、發熱等);

7按照當地供電部門要求,需要對高壓電纜、高壓配電柜進行絕緣測試及綜合繼保調整;

19.4.12自控及儀表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查看儀表指示、記錄是否正常、現場一次儀表(變送器)指示和控制室顯示儀表、調節儀表指示值是否變化一致;

2定期清潔儀表外殼、操作面板及探頭;

3定期檢查儀表保溫、伴熱狀況,檢查儀表本體和連接件損壞和腐蝕情況;

4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進行強制檢定。

19.4.13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及檢定校準。

19.4.14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維護保養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保證構筑物照明設施、通風設施、給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完好。

2儲泥池、消化池等易于積浮渣或積砂的構筑物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

3應對消化池、儲藥池池體防腐層進行定期檢查,當防腐層損壞時應及時修復。

4應確保熱水解反應器、消化池、碳化反應器、蒸汽管線、熱力管線保溫層完好。

5應定期檢驗消化池、沼氣儲柜、沼氣管線、壓力管道密閉性,避免發生泄漏。

6應定期排放沼氣管線冷凝水。

7使用腐蝕性藥劑時,應定期檢查輸藥管線,避免發生泄漏。

8在消化池污泥循環管線、排泥管線、濾液管線等可能出現鳥糞石沉積處,應定期檢查鳥糞石沉積情況,必要時進行清理。

1輸泥管道出現堵塞時,可利用高壓水沖洗疏通。

2每年必須對構筑物進行避雷檢測,并確保避雷裝置有效。

3低溫期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設備設施損壞。

4由于地下水位,在維修維護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建于地下或半地下的池組抬升。

5設施長期停用時,必須對設備設施進行清理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19.5記錄與報告

19.5.1涉及污泥及其產成品轉運過程的,應使用聯單記錄,規范管理。

19.5.2應填寫設備設施運行狀態、設備啟停操作、關鍵運行參數、設備設施故障、處理量、藥劑消耗量、系統異常情況、交接班事項、監測化驗等運行記錄。

19.5.3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隨時記錄重點設備啟停、設備故障、工藝異常、工藝調整信息。

2每2小時~4小時應記錄一次設備運行狀態及關鍵過程參數。

3交接班應記錄。

4每日統計一次并記錄工藝段處理量、藥劑使用量、能源使用量。

19.5.4記錄應標識名稱、編號、記錄內容、使用或填寫部門、記錄人、記錄日期等,易于追溯。

19.5.5運行記錄及檢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6年。

19.5.6污泥處理與處置設施運營方應定期分析系統運行狀況并形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處理單耗、設備完好率、產品達標率等。

19.6崗位要求

19.6.1各崗位工作現場應標示工藝系統網絡圖、安全操作規程等。

19.6.2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廠污泥處理處置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和技術指標。

19.6.3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嚴格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從事操作和維修。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19.6.4供電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工種的上崗證,熟悉應急處理流程。

19.6.5危險化學品保管及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并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儲藏、運輸、使用及應急處置操作。

20環境管理

20.1一般要求

20.1.1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定期組織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制定有針對性地控制方案,減少設施對環境的影響。

20.1.2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目標和指標,改善環境績效。

20.1.3應對員工及相關方進行教育、培訓、演練等,提高環境管理資質、能力和意識,并熟悉環境應急預案內容及工作流程,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20.2日常管理

20.2.1廠(場)界及施用場地環境監測項目與頻次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20.2.2對廢水排放的控制要求:

1.與污水處理廠合建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可以將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排入污水處理廠進行后續處理。

2.與污水處理廠分建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將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進行初級處理,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的,可以排入下水道,禁止將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直接排入環境或下水道。

3.宜采用厭氧氨氧化、磷回收等工藝對含有高濃度有機物、氨氮及總磷的廢水進行單獨處理,實現高效處理及資源回收。

20.2.3對廢氣排放的控制要求:

1.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對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2.可采用機械除塵、電除塵、生物除臭、活性炭除臭、植物除臭等處理廢氣。

3.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廠(場)界惡臭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規定。

4.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內使用鍋爐、污泥干化裝置、污泥碳化裝置、污泥焚燒裝置的,其排放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規定。

5.采用水泥窯協同焚燒進行污泥處置時,其排放必須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規定。利用污泥焚燒制磚時必須符合《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的規定。

6.采用火電廠協同焚燒進行污泥處置時,其排放必須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規定。

20.2.4對噪聲排放的控制要求:

1.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應對噪聲采取吸音或隔音處理。

2.廠(場)界噪聲排放標準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20.2.5污泥處理處置過程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由具有運輸處置資質的相關方進行運輸和處置。運輸過程中應做好保護不能出現遺灑、揚塵。如果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必須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能力和資質的相關方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

20.2.6應加強對相關方的監督和監管,使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泥產品使用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

20.3應急管理

20.3.1環境管理應急預案項目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急預案的范圍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物料儲存、物料轉運、產成品最終處置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非預期環境影響。

2環境應急預案應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構及工作部門的職責、權限、權利及義務,信息報告流程、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20.3.2應急預案演練及評審要求:

1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環境應急預案演練。

2每年應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修訂。

3評審專家應具有相關領域執業技能及經驗。

4應急預案評審應進行要素評審。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規范等,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21安全管理

21.1一般規定

21.1.1污泥處理區域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1.1.2污泥處理區域宜實行封閉管理。

21.1.3消化池、沼氣柜、沼氣過濾間、沼氣壓縮機房、沼氣火炬、熱水解區等設施應按照第二類防雷建筑物設計,應采取防直擊雷、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21.1.4易燃易爆場外應設置放電裝置,場所內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動機應采用防爆型電機;

2)控制開關及按鈕應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設備;

3)照明燈具應采用隔爆型設備;

4)電氣線路使用的接線盒等連接件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中的規定。

21.1.5生產作業環境應符合《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的規定。

21.1.6污泥處理區域各種工藝管線、閘閥及設備應按照《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及《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158的規定著色標識,并注明介質名稱和流向,閥門還應有表明開、閉狀態的標志。

21.2日常管理

21.2.1污泥處理區域應建立健全崗位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依法配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1.2.2應開展危險源辨識,建立危險源清單;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并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對其控制措施進行評審和更新,并保存記錄。

21.2.3及時組織新員工、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轉崗、復工等各類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21.2.4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和其他特殊崗位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21.2.5應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應制定防范措施。

21.2.6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將特種設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使用登記,并定期檢驗,不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21.2.7對動火、有限空間、高處、臨時用電、電氣倒閘操作等危險作業,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并確保安全措施的落實。

21.2.8開展危險作業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執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禁止進行危險作業。

2.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應明確作業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相關職責,不應在沒有安全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4.實施危險作業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危險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評估結果形成作業方案。

5.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裝備。

6.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7.嚴格按審批要求和作業方案要求實施危險作業。

21.2.9應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21.2.10應按有關規范要求,為員工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和防護用品。員工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必須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工作鞋。

21.2.11應定期對職業危害易發場所,如熱水解區、消化池、堆肥車間等進行職業危害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21.2.12在存在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監測、報警及聯鎖保護裝置,并確保其有效運行。

21.2.13危險化學品儲存應符合相關要求,儲存現場應落實好防雨、防潮、防火、防盜等措施。

21.2.14在存在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或有關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1.2.15重點設備應設置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21.2.16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與相關方簽署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告知相關管理制度、危險因素、應急處置措施等。

21.3應急管理

21.3.1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方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的規定,結合危險源辨識分析情況、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后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按要求進行備案。

21.3.2應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并做好記錄。

21.3.3根據事故預防重點,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21.3.4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1.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3.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7.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附錄A污泥處理處置過程效能評價方法

A.1濃縮倍數:濃縮倍數是進行濃縮處理時,排泥濃度與進泥濃度之比。

I=Cμ/Ci

其中:

I:濃縮倍數;

Ci:進泥濃度(kg/m3);

Cμ:排泥濃度(kg/m3)。

A.2固體回收率:固體回收率是進行濃縮或脫水時,回收固體的質量與進泥固體總質量的比。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

2.《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

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4.《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5.《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50107;

6.《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施工規范》GB50128;

7.《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

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

9.《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

10.《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工程設計規范》GB50757;

11.《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50869;

12.《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

13.《壓力容器》GB150;

14.《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

15.《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

1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

17.《燒結普通磚》GB5101;

18.《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

1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2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

21.《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

2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

23.《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13544;

24.《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13545;

25.《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2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

27.《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

28.《輕集料及其試驗方法第1部分輕集料》GB/T17431.1;

29.《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

3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31.《硅酸鹽水泥熟料》GB/T21372;

3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GB/T23485;

3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

3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

3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GB/T24602;

3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T25031;

37.《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

38.《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

39.《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

40.《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158;

4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221;

4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

4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CJ/T249;

4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農用泥質》CJ/T309;

4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CJ/T314;

4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林地用泥質》CJ/T362;

47.《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穩定標準》CJ/T510;

48.《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JB4732;

49.《承壓設備焊接工藝評定》NB/T47014;

50.《壓力容器焊接規程》NB/T47015;

51.《塔式容器》NB/T47041;

52.《冶金石灰》YB/T042;

53.《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標準

CJJ131—201×

條文說明

3方案設計

3.1.1(2)在制定技術方案時,應對污泥泥量和污泥泥質進行調查,污泥泥量和泥質的確定應參考同類型污水處理廠產泥量和泥質情況。污泥處理處置方式的選擇應符合當地污泥處理處置規劃,當規劃方案不唯一時,結合項目情況進行評估,宜選擇能夠實現污泥資源化和污泥產品化的處理處置方法。

3.1.1(4)選擇建設集中式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時應重點考慮污污水處理廠布局及最終處置場所位置,同時規劃污泥運輸路線。

3.1.2(3)風險評價主要是從衛生學、生態學和安全角度,就污泥最終處置途徑對人體健康、生態環境、用戶的設備和產品等方面的影響作出評價。

3.2.1減量化過程可選用的工藝包括:污泥濃縮、污泥脫水、污泥干化、污泥焚燒;穩定化過程可選用的工藝包括:厭氧消化、好氧發酵、石灰穩定、污泥焚燒;資源化過程可選用的工藝包括:污泥厭氧消化、污泥土地利用及污泥建材利用。

3.2.2根據污泥泥質和項目實際情況設計工藝流程。

3.3.8污泥氣的利用宜采用熱電聯產、提純并網等形式。多種方案均可行時,應通過評價能源利用效率確定具體方案。

4施工與驗收

4.3.4污泥粘性較大,容易造成管道堵塞,因此必須保證輸送管道的通暢,并避免管線長度超過設計要求而造成阻力過大,無法輸送污泥。

5污泥預處理

5.1.1污泥中的砂、渣將加速設備設施的磨損、加重設施堵塞程度,影響處理設施的運行保障能力。尤其在設置消化單元、干化焚燒單元的項目上影響程度更為突出。

6污泥輸送與儲存

6.1.2污泥含水率為99%~99.5%時,其水力特性與污水的水力特性相似。含水率降到90%~92%其水頭損失明顯增加。含水率降到80%以下,污泥在常溫常壓下無流動性。


6.2.1不同污泥含水率污泥的物理狀態和流動性如表6.2.1所示:

6.2.3污泥管道輸送具有以下特點:(1)輸送過程全封閉、無污染,完全消除了以往敞開輸送方式嚴重污染環境的問題;(2)輸送濃度高、距離遠、流量大;(3)全自動控制,無級調控輸送量,無人值守;(4)系統結構緊湊,管道可架空或地埋。

6.3.1含水率為60~85%的污泥通常結構較松散、黏性中等的污泥。

6.6.4在線超聲波料位計和阻旋式料位計可實現在線監控污泥料位,根據料位情況與系統聯動。

7污泥脫水

7.1.1剩余污泥含水率高,采用重力濃縮時易出現污泥上浮現象。初沉池污泥用重力濃縮,含水率一般可從96%~98%濃縮至92%~96%;混合污泥用重力濃縮,含水率一般可從96%~98.5%降至94%~97%。氣浮濃縮宜用于剩余污泥和曝氣生物濾池產生的輕質污泥,可將含水率99.5%的污泥濃縮到94%~96%。帶式濃縮宜用于剩余污泥的濃縮。帶式濃縮可將剩余污泥的含水率從99.2%~99.5%濃縮至93%~95%。離心濃縮宜用于剩余污泥的濃縮,可將含水率由99.2%~99.5%濃縮至92%~95%。

7.1.3應通過污水處理工藝段沉淀池的排放控制穩定污泥含水率,避免發生較大波動。

7.1.4選型方法有燒杯試驗、重力過濾試驗、CST試驗和上機試驗。采用帶式壓濾機時,應參考燒杯試驗和重力過濾試驗的試驗結果。采用離心脫水機時,應參考燒杯試驗和CST試驗的試驗結果。在進行燒杯試驗、重力過濾試驗、CST試驗后,應通過上機試驗最終確定藥劑種類和投配率。當泥質及環境溫度發生較大變化時,應重新對絮凝劑進行選型評價。

7.1.5使用再生水溶藥時,應滿足表7.1.5要求。冬季水溫低于10℃時,可對配藥水進行加熱,使溶藥水溫維持在20℃~25℃,加快藥劑溶解。


7.2.2(1)較高的固體負荷會導致濃縮性能變差,應根據入流溫度、有機物含量等情況,摸索出最佳控制范圍。水力負荷超能力時,會使上清液懸浮物增加,濃縮效果變差,水力負荷遠低于能力時,不但浪費池容,還可導致污泥厭氧上浮。

7.3.1氣固比是影響氣浮濃縮效果的重要參數,影響氣固比的因素較多,一般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無條件試驗時,可通過類似工程經驗確定。

7.5.2(3)使用帶式濃縮機應注意對網帶的選擇,不同結構的網帶,其透氣性與對污泥顆粒的攔截性能不同,應根據污泥性質選擇合適的網帶,一般應選擇透氣性能和攔截效果較好的網帶,初沉污泥對網帶的選擇要求不高。

7.6.1(2)轉速越快,離心力越大,出泥濃度越高;相反轉速降低,出泥濃度降低。

7.7.2(4)網帶張力會影響泥餅的含固量,張力越大,泥餅含固量越高。

7.8.2(3)在同等污泥流量和污泥濃度的情況下,轉矩降低,差速度增加,泥餅含水率增加;反之,轉矩增加,差速度降低,泥餅含水率降低。原則上要以最大的處理能力結合最佳的處理效果為原則來確定扭矩參數,在絮凝劑用量保證在合理用量范圍內,離心機轉速固定,進泥的濃度相對穩定情況下,設備處理能力和脫水效果取決于扭矩的控制。

7.8.2(4)在污泥濃度變化后,同等進泥流量情況下,設備干固體負荷變化會導致差速度變化,相同的轉矩時,進泥濃度增加,差速度增加。如果進泥負荷過大,差速度過大,不但會影響泥餅干度,同時也會使上清液質量下降,影響污泥處理回收率。

7.9.3(1)無機混凝劑類型有三氯化鐵+石灰;復合藥劑類型有鋁鹽或鐵鹽配合有機藥劑。調質時間根據藥劑種類不同,進行投藥量及調質時間的控制。

8污泥熱水解

8.1.4熱水解系統參考的標準有《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JB4732-1995)(2005)、《塔式容器》(NB/T47041-2014)、《壓力容器焊接規程》(NB/T47015-2011)、《承壓設備焊接工藝評定》(NB/T47014-2011)等。

8.2.2(7)如采用稀釋降溫,降溫用水宜進行消毒處理,以便達到相應衛生學指標要求。

9污泥厭氧消化

9.1.1(2)較高攪拌強度消耗的能源較多,攪拌強度不宜過高能夠保證攪拌效果即可。

9.1.1(3)通常采用的進泥和排泥方式有上部進泥下部直排、上部進泥下部溢流排泥、下部進泥上部溢流排泥等形式,無論采取哪種進排泥方式,均應采取措施避免短流。

9.1.1(4)進泥溫度不是反應池溫度,進泥溫度以滿足消化反應對溫度的要求為準。如消化反應溫度不在設計范圍內,應通過調整進泥溫度進行調整。

9.1.2消化濾液中含有濃度較高的磷,每升消化濾液的含磷量通常可達數十至數百毫克。磷回收工藝不僅能夠回收磷,還可改善后續污泥脫水效果。

9.1.3當缺乏相關資料時,可按6h~10h的平均產氣量設計。常見的儲氣方式有低壓干式鋼制儲氣柜、低壓雙膜氣柜。

9.1.4常見的脫水方式有兩種:氣水分離器和冷凝器。根據脫硫原理的不同,沼氣脫硫一般可以分為干法脫硫技術、濕法脫硫技術和生物脫硫技術。根據后續沼氣利用要求和現場用地情況等綜合考慮選用脫硫方式。

9.1.6消化池及其附屬設施必須設置避雷裝置,必須保證避雷裝置有效。厭氧消化池溢流和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內,并必須有水封裝置。沼氣貯罐、沼氣壓縮機房、沼氣閥門控制間、沼氣管廊、鍋爐房、沼氣發電機房、沼氣拖動鼓風機房等處應進行可燃氣體實時監測,發生泄漏時可發出警報并自動關閉相應閥門。電機、儀表和照明等電器設備均應符合防爆要求。厭氧消化池、燃燒器進氣管路及沼氣貯罐的出氣管路上,必須設回火防止器。

9.1.9當沼氣貯罐壓力持續上升并達到設定值時,應采用沼氣燃燒器燃燒消耗,燃燒器應采用內燃式。

9.1.10避免消化池內積砂和積渣,減小消化池有效容積、磨損機械設備(泵、攪拌器等)和造成排泥困難,以及避免纖維類物質引起機械設備(泵、攪拌器等)和管線的堵塞,應對進入消化池的污泥進行除砂和除渣處理。

9.1.11有機物含量將影響消化效率,當污泥有機物含量低時可采用與餐廚垃圾系統消化方式。9.1.12對于集中式污泥消化處理設施而言,可以通過稀釋法對消化池進泥含固率進行調整。如果進泥含固量較低,可以通過增加污泥濃縮單元提高進入消化池的污泥含固量。

9.1.13后續中溫段溫度變化率不宜超過1℃/d。

9.1.14協同消化過程必須設置可靠的污泥預處理單元,對污泥及協同物料中的砂粒、雜質及油脂進行去除。運行參數參考高溫厭氧消化或高含固厭氧消化。

9.1.15消化池產氣量降低可能的原因及措施包括:進泥有機物含量低;消化池溫度低于設計值,應提高消化池池溫;攪拌不充分,通過示蹤法判斷消化池混合效果,如攪拌效果不理想可通過增加攪拌強度或消化池循環量解決;停留時間短,應通過較少排泥量,保持消化池合理停留時間;消化池酸化,可降低消化池負荷,必要時向消化池補充堿度;污泥在儲泥池中停留時間過長,導致污泥發生厭氧反應,易降解有機物被利用,應降低儲泥池停留時間。消化池產生泡沫可能的原因及措施包括:有發泡菌進入消化池,可通過預處理方法將發泡菌滅活,或避免發泡菌進入消化系統;必要時投機消泡劑。

10污泥好氧發酵

10.1.2污泥含水率過高將使堆體通氣性變差,但含水率也不宜過低,但含水率低于40%時不利于微生物的生長。當含水率高時,可通過發酵產物返混、添加輔料、干燥等方法進行調整。

10.1.4碳氮比過高將導致微生物生長受限,碳氮比過低將導致氨氣產生量大。常用的調理劑碳氮比為:稻草700~100、稻殼700~100、雜草12~19、木屑200~1700、樹皮100~350、牛糞8~26、豬糞7~15、雞糞5~10、廚余20~25。

10.5.1(1)在北京排水集團順義污泥資源再生利用工程中,經過長時間的試驗,得出每千克干污泥通風量為45m3/d~60m3/d,污泥發酵效果最佳,而根據10.2.3有機物氧化需氣量計算得標準狀態下好氧發酵過程中有機物氧化需氣量為約為20m3/d,因此,取有機物氧化需氣量的2~3倍作為設計依據。

10.5.1(2)槽式堆肥高度1.5m~3.0m,為滿足翻拋、堆體保溫需要,堆體低于1.5m,熱量散失快,不利于起溫。1.5m~3.0m為滿足當前槽式翻拋機的工作高度或機械翻拋作業高度。

10.5.2(1)80℃以上極端嗜熱微生物繁殖速率最快。

10.5.2(5)根據北京排水集團順義污泥資源再生利用工程、王新莊污泥處理工程實際生產狀況,夏季環境溫度高,污泥堆體快速升溫,水分散失快,發酵周期設置12天,產成品滿足發酵指標;冬季環境溫度低,空氣濕度高,污泥堆體升溫慢,水分難以散失,發酵周期設置18天,產成品滿足發酵指標。

11污泥熱干化

11.1.5因有些情況下干化機采用的熱源為外供熱源,熱源特性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動;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泥特性也會時常發生波動,需要干化設備對這些不穩定因素具有一定的耐受性。

11.2.2(5)需要降低排出干化系統的污泥含水率時,可采用①升高干化系統出口的設定溫度,②減少污泥投入量,③加高轉筒內堰板高度,延長轉筒內污泥的停留時間。需要提高排出干化系統的污泥含水率時,可采用①降低干化系統出口的設定溫度,②增加污泥投入量(應在干化系統規格能力范圍內),③降低轉筒內堰板高度,縮短轉筒內物料的停留時間。

11.2.2(7)干化系統通過高溫煙氣(700~800℃)對污泥進行干燥處理,如污泥投入中斷,或投入量急劇減少,干化系統內溫度會迅速上升,干燥機內的污泥有著火燃燒的危險。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發生,干化系統出口溫度超過設定值時,安全回路應馬上動作,自動關閉相關爐體的燃燒器。

11.3.5(9)低溫真空板框式干化具有污泥脫水及干化功能,條文中的絮凝劑投加為工藝流程中污泥脫水階段所需的常規絮凝劑,干化階段無需另外投加藥劑。

12污泥石灰穩定

12.1.2T60:生石灰消化時間的現場快速檢測方法:稱取60g生石灰放入燒杯內,同時稱取100g水倒入燒杯內,燒杯內有溫度計,記錄從倒入水開始到溫度達到60℃所需的時間。石灰活性度是表征生石灰水化反應速度的一個指標,即在足夠時間內(10min),以中和生石灰消化時產生的Ca(OH)2所消耗的4mol/L鹽酸的毫升數。

12.2.1機械脫水(包括板框深度脫水)后的污泥含水率與殺菌效果無直接關系;殺菌需要在一定時間內維持足夠高的pH(>11)和溫度的升高,機械脫水(包括板框)無法保證。參考德國排水協會污泥手冊污泥殺菌要求:污泥水(機械脫水之前)里面加石灰殺菌pH=12.5,停留時間不少于3個月;如果在脫水污泥里面加石灰,pH=12.5,溫度55~70℃,停留時間不小于1天。)

12.2.3(2)如需加速完成石灰穩定時,可通過適度增加生石灰投加量或快速混合反應后將出料靜置堆放(減少水分蒸發對反應熱的消耗)來充分利用反應放熱來加熱物料。如只需要控制污泥異味時,可減少石灰投加量。當最終處置路線為填埋時,在滿足殺菌的要求時可添加其他物料,如飛灰、粉煤灰及水泥等,提高機械剪切力和強度,減少石灰本身的用量。

12.2.3(3)石灰穩定要維持較高的pH水平并達到足夠長的時間以控制微生物的活性,從而阻止或充分抑制微生物反應而產生的臭氣和生物傳播媒介,并保證污泥在發生腐敗和惡臭之前能夠儲存3d以上,進而進行再利用和最終處置。

13污泥碳化

13.2.1外熱式碳化是將燃料、污泥干餾氣體在不少于理論燃燒量的空氣中燃燒,并通過爐體熱傳遞加熱污泥回轉式采用內熱火管或者外熱夾套間壁傳熱,通過碳化室整體旋轉,依靠物料重力下落造成物料的擾動和換熱面的更新;固定管式通過固定管外熱夾套間壁傳熱,內螺旋或刮板對物料進行推進和換熱面的更新。外熱式碳化爐一般為雙層結構,干燥污泥與熱煙氣不直接接觸,煙氣中灰塵量較少。

13.2.2(5)應設置專門的污泥熱解氣再燃燒爐以保證碳化爐排出的熱解可燃氣體的完全燃燒。

13.3.1由于內熱式碳化裝置中污泥與熱煙氣直接接觸,同等條件下,回轉式碳化爐采用內熱式較外熱式的裝置結構簡單。內熱式碳化是將燃料、污泥干餾氣體在缺氧狀態下燃燒,并通過直接接觸污泥進行熱傳遞加熱污泥,應設置專門的污泥熱解氣再燃燒爐以保證碳化爐排出的熱解可燃氣體的完全燃燒。

14超臨界水氧化

14.1.1污泥制漿系統用于將城鎮污水處理廠取得的含水率較低污泥稀釋,使其具有流動性,滿足管道輸送要求。反應器為污泥進行超臨界水氧化反應的裝置。熱回收設備為高溫反應產物熱量回收裝置。降壓分離設備將系統壓力從22.1MPa以上的系統運行壓力,降低至適宜產物排放的壓力,并實現氣液固產物的分離。

14.1.2污泥超臨界水氧化處理裝置為高溫高壓裝置,相關設備屬于特種設備,設計、制造、使用過程必須嚴格遵循我國現行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確保生產安全。

14.2.1(1)大體積雜質過濾粒度要求根據輸送管道管徑、輸送壓力、輸送距離及生產設備要求等因素確定。

14.2.1(3)超臨界水氧化處理系統壓力超過22.1MPa,一步降壓存在安全風險,建議采用多級降壓的形式實現壓力的逐步下降,降低操作風險。

14.2.2(1)污泥漿通過泵和管道進行各處理工序間的輸送,含固物體的流動性是污泥漿穩定輸送的重要前提條件,可通過稀釋、剪切、升溫等手段實現污泥漿料流動性和表觀黏度的控制。

14.2.2(2)通過壓差控制,使氧化劑順利進入反應器,進而保障氧化反應的持續進行。

14.2.2(3)22.1MPa是水的臨界點,污泥的超臨界水氧化處理需要滿足壓力大于等于22.1MPa,25MPa為建議正常操作壓力上限,一方面,水的超臨界狀態下,壓力的提高對有機物的分解轉化影響不顯著,另一方面由于超臨界水氧化系統需要向反應器內加入高壓氧化劑,高壓氧化劑供應系統,可采用液氧、高壓富氧空氣等形式,其系統設計壓力需要高于反應器工作壓力,高壓氧化劑的供應系統的制備、儲存和輸送都存在一定的工程技術難度,因此反應器工作壓力不宜過高。

14.2.2(4)超臨界水氧化反應溫度低于500℃時,污泥超臨界水氧化處理系統分離獲得出水的COD和氨氮無法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一級標準要求。為確保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規定要求,反應溫度宜高于500℃。在系統和其他工藝過程或污水處理過程聯合應用時,可根據工藝需求調整反應溫度。

14.2.2(5)超臨界水狀態下,氣液不分,且擴散系數高,超臨界水成為有機物和氧的良好溶劑,傳質阻力小,因此超臨界水氧化反應速率較通常條件下快得多,為分鐘級反應。反應時間的最終確定根據反應器形式和污染物分解效果。

15污泥焚燒

15.1.3污泥焚燒單元的處理量與進泥要求應與干化單元相匹配。進入焚燒單元污泥的含固量應以污泥能夠自持焚燒為宜。

15.1.6焚燒時間越長,焚燒越徹底,但會增加能耗。

15.1.7空氣量不足,燃燒不充分;空氣量過多,加熱空氣會消耗過多的熱量,也不適宜。

15.1.12監測內容包括:流量、溫度、壓力、濕度、氧含量、氯化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氫和二氧化碳進行監測。定期監測重金屬和二噁英,每年2次~4次。

15.1.13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對爐渣和飛灰進行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

15.2.2(2)使砂床流化起來。

15.2.3(5)當污泥不能自持燃燒時,應補充油、煤等燃料。



16.2.5喬木、灌木進行穴施時,可采用污泥有機營養土基質棒的形式,如重慶市風景園林科學研究院開展的園林專用污泥有機營養土棒肥項目;在草坪和容器育苗時,污泥有機營養土可作為基質組分原料,如重慶市風景園林科學研究院開展的移動草坪項目及北京排水集團開展的容器苗木種植項目。

16.5.3應根據污泥有機營養土實際用途和施用場地的土壤肥力情況進行合理施肥,以平衡土壤中各種礦質營養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結構。

17污泥建材利用

17.1.2經過高溫燒制的建材產品的性能與其組成密切相關,為了保障產品性能的穩定性,建材產品在制備過程中要求原料組成均勻穩定。偏差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偏差率;

x:樣本值;

:平均值。

17.1.3污泥中的堿(鉀和鈉的合稱)、氯、硫、磷對建材生產及產物性能有不利的影響,應限定其帶入量。

17.2.1(1)水泥窯系統既可以處置經過干化處理后的干污泥,亦可以直接將污泥料漿噴入窯系統內處置。前者可以大量處理污泥,對水泥窯系統影響相對較小;后者由于帶入大量水分,對窯系統內熱工穩定性、能耗及設備都會造成較大的沖擊和影響。僅從污泥的組成對水泥熟料組成及性能的角度看(不考慮對工藝的影響),水泥熟料生產過程成中污泥的處理量可以在0~10%。實際工程中,可根據需要處理的污泥量、干化能力、加入方式等綜合考慮選擇適合的處理量。在污泥的處理方式選擇上,如果實際情況(包括場地、投資等)允許,應盡量選用干化后再進入水泥窯系統處理。

17.2.1(2)由于污泥在加熱過程中會揮發、裂解和氧化產生有害物質,如二噁英、呋喃等,這些有害物質在850℃以上的高溫中才能完全焚毀。水泥窯系統中分解爐內溫度宜在850℃以上,回轉窯內固體物料溫度宜為900℃~1500℃,氣體溫度可達1800℃。干污泥(含水率不超過30%)可以從分解爐底部或回轉窯投入,能保證其完全焚毀,不產生二次污染物。對于濕污泥而言,由于其中含有大量水分,在高溫水分蒸發帶走大量熱量,會對窯系統熱工穩定性產生巨大沖擊,宜從窯尾煙室處投入,且投料量不宜過大,投料后煙室溫度下降宜控制在100℃以內。

17.2.2(2)(1)污泥中有機組分在協同處置過程中可以徹底焚毀,且焚燒熱量為水泥窯所利用。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污泥中有機物含量宜越高越好,不宜低于50%(以干基污泥計)。(2)污泥中的灰分最終將進入水泥熟料中,并參與熟料礦物形成。由于污泥中的灰分易影響物料均質性,故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的灰分不宜超過50%(以干基污泥計)。(3)硫、氯、堿含量要求源自2010年2月環保部下發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其中氯元素在水泥生產及使用過程中均為有害組分,其限量應為最高限值。

17.2.2(5)水泥窯預分解系統中,窯尾煙室、下料管、最下一級預熱器縮口及下料管是最易結皮的區域,在處理污泥的過程中應對這些部位結皮厚度加強監測。

17.4.1利用污泥制備輕質輔料主要是多孔輕質的燒結產物。污泥宜作為原材料在制坯(造粒)前加入。

18污泥填埋

18.2.1(3)溝填按照開挖溝槽的寬度可分為兩種類型:寬度>3m的為寬溝填埋;寬度<3m的為窄溝填埋,兩者在操作上有所不同。溝槽的長度和深度根據填埋場地的具體情況,如地下水的深度、邊墻的穩定性及挖溝機械的能力所決定。

18.3.1污泥與生活垃圾混合填埋前,應進行改性處理,改性處理可通過摻入石灰、礦化垃圾、黏土等調理劑,以提高其承載力,消除其膨潤持水性,避免雨季時,污泥含水率急劇增加,無法進行填埋作業。同時必須降低污泥的含水率。

18.3.3(3)其他技術要求及處理措施詳見《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50869。

18.3.3(5)混合填埋場在達到設計使用壽命后應進行封場。封場工作應在填埋體上覆蓋黏土或其他人工合成材料。黏土的滲透系數應小于1.0×l0-7cm/s,厚度為20cm~30cm,其上再覆蓋20cm~30cm的自然土作為保護層,并均勻壓實。填埋場封場后還應覆蓋植被,同時在保護層上鋪設一層營養土層,其厚度根據種植植物的根系深淺而確定,不應小于20cm,總覆土應在80cm以上。

19運行管理

19.2.2

1、重金屬指標包括:銅、鋅、鉻、鎘、鎳、砷、汞、鉛、硼。

2、在污泥處理過程中應測量污泥有機物含量,在進行土地利用時應測量污泥有機質。

19.4.10(2)防止停用期間設備內部污泥漿料干化造成設備內部結構堵塞。

19.4.14(1)安全防護設施包括:消防設施、避雷設施、警示標識、火災報警設備、有害氣體報警設備、應急逃生設施等。

19.6.2運行管理人員應掌握相應工藝單元的原理、設備設施參數;熟悉常見問題及解決措施,并能夠根據反饋數據對運行參數進行調整。

20環境管理

20.1.1環境因素的識別應覆蓋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所有活動、服務及產物,充分考慮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和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所產生的環境因素。應包括對大氣、水體、土壤、聲環境的影響以及原料、資源、能源使用等環境問題。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對環境因素進行更新和評價:

A.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重大變更和修改時;

B.過程、活動或材料變更時;

C.有新擴改項目時;

D.發生重大環境事故后;

E.其它原因引起環境因素變化的。

20.1.2環境指標是環境目標的量化。方案是落實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具體方法。

20.2.1

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廠界監測項目、頻次及限值必須符合以下標準的規定:

A.《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B.《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C.《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

D.《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

E.《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F.《城市生活垃圾焚燒污染物控制標準》GB18454;

G.《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

對污泥施用場地監測項目、頻次及限值按照污泥產成品施用途徑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A.《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GB/T23485;

B.《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

C.《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

D.《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

E.《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249;

F.《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CJ/T291;

G.《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農用泥質》CJ/T309;

H.《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林地用泥質》CJ/T362。

20.2.6相關方包括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檢測、污泥產成品運輸及最終處置或利用的個人或團體。

20.3.1環境影響的表現形式包括:地表水體污染、地下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土壤污染。

20.3.2(1)應急預案的演練形式包括:桌面推演、功能演練、全面演練。必要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方應要求相關方參與環境應急預案的演練。

20.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A.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B.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C.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D.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E.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應對環境應急預案做出重大調整的;

F.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21安全管理

21.2.2危險源的識別應充分考慮作業活動、設備設施、環境因素等。如:鍋爐運行、沼氣柜運行、壓力容器運行、特種設備運行、有限空間作業等生產運行、服務、原輔材料運輸、儲存、處置等全過程。

21.3.1應建立火災爆炸應急預案、鍋爐事故應急預案、觸電事故應急預案、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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