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環保網獲悉,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江門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2017〕1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境保護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江門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以下稱《土十條》)和《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粵府〔2016〕145號,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深入推進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四個堅持、三個支撐、兩個走在前列”的要求,貫徹落實廣東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和江門市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致力“興業惠民、治吏簡政”,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落實《土十條》《省實施方案》的各項要求,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切實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全市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顯著提升,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查清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國土、農業、環保部門的土壤調查資料,整合各方技術機構資源,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林地和草地,圍繞已有調查發現的重點土壤污染區域和污染源影響區域,有針對性地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并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調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和園林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以電鍍、化工、制革、石油加工、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焦化、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以下稱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構建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建立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三)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有序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排查工作,掌握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各市、區應對重點行業新增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及時進行環境排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四)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協助省級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省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省統一標準規范開展監測。2017年底前,配合省確定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和風險監控點位。2018年底前,協助做好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工作。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市域內全覆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結合區域布局和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情況,優化整合各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提升土壤環境監測能力,重點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推進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加強土壤監測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技術綜合實力,增強全市土壤環境監測管理的支撐能力,制定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計劃。(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五)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土壤環境狀況調查數據,整合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等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并完善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部門間土壤環境信息互通共享,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衛生計生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二、加強源頭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六)防范建設項目新增污染。嚴格審批排放鉛、汞、鎘、鉻、砷、銅、鋅、鎳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對排放鉛、汞、鎘、鉻、砷5種重金屬的新增產能和淘汰產能實行“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嚴格控制向土壤排放5種重金屬污染物。重點行業及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其他行業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進行土壤環境調查,增加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
(七)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充分考慮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和建設項目選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工作,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居民區等敏感對象的分布,結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
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商務局、城鄉規劃局、供銷社等參與)
(八)嚴防工礦企業污染。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優化礦產資源特別是有色金屬礦開發利用布局,加快整合優化規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市環境保護局、安全監管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實施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制度。自2018年起,根據重點行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并公布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每年要按照相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依法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重點監管企業在接受環境保護等部門現場檢查時,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進行監測,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監測數據要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將名單向社會公開。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生產工藝、替代原料,對涉重金屬落后產能進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電鍍、鉛酸蓄電池制造等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省下達任務。(市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繼續提升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工業廢物的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加強企業關閉搬遷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應當按要求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市、區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規范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拆除行為,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九)嚴格控制農業污染。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推進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自2017年起,在臺山市、開平市和恩平市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到2020年,全市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質監局、供銷社等參與)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可降解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優先在農膜使用較多的臺山市、開平市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質監局、供銷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飼料中抗生素、銅、鋅、砷等含量超標,促進源頭減量。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排污申報登記工作。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各市、區要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等參與)
(十)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進一步完善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7年,全市90%以上農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理。加強簡易填埋場整治,組織開展簡易填埋場和無滲濾液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規范的生活垃圾處置方式,到2018年底,所有市、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一縣一場”配置或統籌使用;完成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到2020年,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范圍實現全覆蓋,所有建制鎮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生活污
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行為,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土壤污染。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在設計、建設階段應配套建設污泥減量化設施,鼓勵采用深度脫水等工藝。充分利用水泥窯、熱電廠等設施協同處理污泥。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完成達標改造,到2020年,全市生活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達到90%以上。(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十一)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各市、區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濕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合理開發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十二)加強海岸帶環境保護。新會區、臺山市、恩平市要加強監視和監測能力建設,對海洋環境敏感區、港口碼頭和陸源入海排污行為等進行動態監視、監測,開展定期巡查,依法查處工業生產、船舶作業等相關活動非法排放油類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廢棄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嚴格按照海岸帶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分類保護和利用。加強大廣海灣等區域開發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加大紅樹林等典型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禁止在海岸帶從事有損防護林、紅樹林的開發和生產活動。(市海洋漁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江門海事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十三)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類清單,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十四)切實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參與)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臺山市、開平市等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大力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菜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對于輕微污染的耕地,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標農產品流入市場。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水務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糧食局、供銷社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重點行業企業,現有重點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
(十五)著力推進耕地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市、區要結合本區域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十六)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強對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威脅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十七)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園地、林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負責)
四、強化建設用地風險管控,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八)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重點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重點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負責收儲土地的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在“三舊”改造中,加強對土壤環境質量控制要求。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土地儲備中心等參與)
(十九)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結合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情況,根據已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通過修復達標或規劃調整后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二十)落實監管職責。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涉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不予批準其涉及修復部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城鄉規劃局參與)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審批管理。(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2017年底前,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加強土地環評、供地、規劃、建設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五、推進治理與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二)編制治理與修復規劃。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梳理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整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部門土壤污染調查成果,2017年9月底前,編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等部門建立市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并根據土壤環境詳查及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適時更新。每年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二十三)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2018年底前,開展1項以上工業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各地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典型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探索建立適合本地的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到2020年底,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參與)
(二十四)強化治理與修復過程管理。科學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部門要求,結合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復實施方案,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備案。污染耕地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其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由農業部門組織制定。(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二次污染。責任主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導綠色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的環保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完成后,責任主體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寫評估報告。涉及建設用地的,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后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涉及污染耕地的,報送農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涉及林地的,報送林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需要進行后期運營的治理與修復工程,責任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維護、運營設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對有關責任主體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制定、環境監理、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形成的報告,市、區級以上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等負責)
六、實行差異化防控,落實重點任務
(二十五)分區分類管控。在充分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的基礎上,各市、區應結合地域特點、發展方向、污染現狀及基礎條件等情況,提出管控要點,重點落實以下工作:
落實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保護,重點做好篁邊飲用水水源地、新沙飲用水水源地、坂潭水庫、石花山水庫、塘田水庫、大沙河水庫、龍山水庫、南樓飲用水水源地、東坡水廠飲用水水源地、錦江水庫、鳳子山水庫等周邊土壤環境保護。
大力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開平市、鶴山市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減少化肥、農用薄膜、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量,蓬江區、江海區、鶴山市應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
逐步取締簡易填埋等不規范的垃圾處置方式,新會區、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著重加強簡易填埋場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4個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
開展污染地塊環境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以化工、電鍍行業關閉搬遷企業為重點,優先實施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
新會區、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以蔬果種植基地為重點,積極推進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確保農產品安全。
以江海區、新會區和開平市為重點,結合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數據,選擇典型連片受污染耕地開展綜合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加強對圍填海和開發利用海岸帶資源的管理,新會區、臺山市、恩平市要依法嚴查向濕地、灘涂、沼澤等非法排污、傾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十六)統籌推進工作落實。各市、區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工程項目,并逐一落實到部門、鎮、街和重點行業企業。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每年1月底前各市、區人民政府應將上年度土壤環境保護、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及當年工作計劃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
七、強化科技支撐,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二十七)加強科技支撐與成果轉化。通過相關國家、省、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推進土壤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展典型耕地、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強重點行業典型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研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廣泛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協同處置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市科技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二十八)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等活動。采取激勵措施和優惠政策,吸引具有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資質的較強綜合實力的企業入駐江門。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商務局、工商局等參與)
八、健全監管體系,強化土壤環境管理
(二十九)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江門市土壤環境管理體系。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國家、省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調查、監測、評估規范。根據江門市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實際需求,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全過程風險管控,逐步建立完善的土壤環境管理體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質監局、法制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三十)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加強產糧(油)大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區域、海岸帶、重點監管行業企業所在區域、江門市區建成區等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三十一)加強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隊伍建設,對各級相關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為執法監管人員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參與)
提升土壤應急能力。將土壤環境保護內容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8年底前,完善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強化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健全土壤環境防治體系
(三十二)完善激勵政策。做好資金保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市、區。統籌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制定完善激勵政策。根據中央、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各級財政可承受能力和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相關職能部門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市財政局開展)
(三十三)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機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探索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金融局等參與)
(三十四)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引導公眾參與。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土壤環境信息。(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等參與)
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以非法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造成土壤環境污染案件為重點,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市檢察院、中級法院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
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以及專業展館等方式,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的法規政策、相關科學知識。將土壤環境保護的內容作為環境教育的重要內容,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文廣新局、糧食局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五)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市人民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對全市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各市、區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實主體,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市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要按照職責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臺專項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實,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月底各專項工作牽頭部門要將上年度進展情況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匯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三十六)落實企業責任。自2017年起,市、區人民政府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有關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土壤,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落實環境風險預防和信息公開等責任。因生產、經營活動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并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七)嚴格目標評估考核。實施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各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審計局參與)
嚴格責任追究。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區人民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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