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環保網獲悉,住建部印發《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3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3]6號)的要求,現征求由中國科學院武漢巖土力學研究所和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牽頭起草的行業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意見,請于2017年9月18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第一起草單位中國科學院武漢巖土力學研究所。
聯系人:薛強聯系電話:027-87199858
Email:qiangx@whrsm.ac.cn
地址及郵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小洪山2號;郵編430071
附件: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1總則
1.0.1為規范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以下簡稱“飛灰”)處理工程設計、建設與運行管理行為,防止飛灰造成環境污染,保障飛灰安全處理和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已建、新建、改建和擴建生活垃圾焚燒廠爐排爐和流化床等飛灰處理工程的建設和運行。
1.0.3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飛灰flyash
生活垃圾焚燒廠正常運行和檢修期間煙氣
凈化系統捕集或收集的灰塵及反應生成物,包括煙氣凈化系統設備、煙道和煙囪底部沉積的灰塵及反應生成物。
2.0.2膠凝固化solidification
固化劑在物理、化學作用下,使飛灰混合物變成具有一定機械強度的復合固體的過程。
2.0.3化學穩定化chemicalstabilization
穩定劑與飛灰中重金屬發生反應,生成穩定的化合物,使重金屬鈍化的過程。
2.0.4固化劑solidificationagent
摻入飛灰中,能提高飛灰強度、加速飛灰膠凝固化進程的材料稱為固化劑。
2.0.5穩定劑stabilizer
摻入飛灰中,能通過化學反應降低污染物遷移性和浸出濃度的化學材料稱為穩定劑。
2.0.6飛灰處理站flyashtreatmentstation
接收飛灰,采用膠凝固化或化學穩定化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場所。
2.0.7飛灰固化體solidifiedbody
指飛灰與固化劑、穩定劑等按照一定配方混合并成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強度的固化塊體。
2.0.8成型率moldingrate
在規定時間內,脫模后的完整型飛灰固化體總質量與加入成型系統的飛灰配合料(包括飛灰、固化劑、穩定劑和水等)總質量之比(%)。其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P——成型率,%;
ms——飛灰固化體質量,kg;
mt——飛灰配合料總質量,kg。
2.0.9富余水surpluswater
指飛灰處理過程中不為固化體基質所束縛的未結合的液體。
2.0.10增容比capacity-increaseratio
固化/穩定化形成的飛灰固化體體積與原飛灰體積的比值。其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β——增容比,%;
V0——待處理飛灰的體積,m3;
V1——飛灰固化體體積,m3。
2.0.11添加量additionamount
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過程中,每處理單位質量飛灰時,某種固化劑或穩定劑的添加質量(%)。
式中:A——添加量,%;
mi——固化劑或穩定劑的添加質量,kg;
m0——待處理飛灰質量,kg。
2.0.12浸出毒性leachingtoxicity
固體廢物遇溶液浸瀝,浸出的有害物質遷移轉化,污染環境,這種危害特性稱為浸出毒性。
3基本規定
3.0.1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配套建設飛灰處理站。當飛灰處理站與生活垃圾焚燒廠建設在同一個廠區內時,應與生活垃圾焚燒廠同步建設,其運行應納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統一管理;當獨立建設飛灰處理站時,應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經營許可管理規定進行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
3.0.2飛灰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如進入配套建設的飛灰處理站處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如進入危險廢物填埋場處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的要求;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的要求;如進入水泥窯處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的要求。
3.0.3飛灰處理站在設計、施工和運行過程中,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和預防手段保證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
3.0.4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并做到運行穩定、經濟合理、維修方便。
3.0.5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后應成形,飛灰固化體形狀和尺寸應明顯區別于標準尺寸的磚和建筑砌塊。
3.0.6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后應檢測,固化體質量達標后方可外運;不達標時不得外運,應重新處理達標后方可外運。
3.0.7飛灰處理站應詳細記載每日接收、貯存及處理的飛灰數量,記錄處置固化體數量、事故或其他異常情況等,按規定填寫、提交和保存飛灰及飛灰固化體轉移聯單。
4工程建設
4.1一般規定
4.1.1飛灰處理站宜采用封閉或半封閉建筑結構形式,配套必要的通風、除塵和廢水收集設施。
4.1.2飛灰處理站的機械設備和鋼結構設施應能耐磨蝕、耐摩擦。
4.1.3飛灰處理站的生產構筑物應設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臺、走道板、防護罩或安全護欄和扶手,欄桿高度和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規定。
4.1.4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應采用機械化作業,具有較高的自動化水平,設置PLC控制系統實現對藥劑配置、物料添加、攪拌處理及固化成型等主要過程的調節和控制,且飛灰處理站的PLC應設置與垃圾焚燒廠DCS系統的通訊,具備集中監視和控制功能。
4.1.5飛灰和固化體運輸車輛應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特種車輛營運證,應設置危險標識,車身和尾部應粘貼反光標志。
4.1.6飛灰處理站設備設施應設置明確的標識、標志。
4.2建設規模和內容
4.2.1飛灰處理站建設規模應根據處理站服務范圍內的生活垃圾焚燒量、分布情況、焚燒爐類型、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飛灰處理站的日處理能力應按垃圾焚燒廠連續正常運行7天的飛灰日產量平均值的1.25倍確定。
4.2.2飛灰處理站建設內容應包括:物料接收和貯存系統、計量投加系統、混煉系統、成型系統、控制系統、分析檢測系統,以及機械轉運設備和公用工程等設施。
4.3選址
4.3.1焚燒廠內飛灰處理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符合焚燒廠區建設總體規劃;
2應同焚燒廠一起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宜設置在焚燒廠煙氣凈化車間附近,飛灰處理站距離焚燒廠煙氣凈化系統主灰倉距離不宜超過100m。
4.3.2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符合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應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2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場址地質條件應穩定,避開可能危及飛灰處理站安全的區域;
4應有可靠的電力和水源供應;
5應方便飛灰及飛灰固化體的轉運,運輸距離適宜,并且宜靠近焚燒廠或飛灰固化體處置場。
4.4總圖設計和平面布置
4.4.1焚燒廠內飛灰處理站的總圖設計應根據垃圾焚燒廠總體規劃,結合生產流程、交通輸運、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以及電力、給水、排水等,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4.4.2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的總圖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選址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流程、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職工生活,以及電力、給水、排水等,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2飛灰處理站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設置,人流、物流應分開,方便飛灰及飛灰固化體運輸車的進出;
3場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消防、綠化及各種管線的鋪設要求。主要道路的行車路面寬度不宜小于6m,車行道宜設環形道路。各功能區旁都應設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結構,道路的荷載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中的有關規定;
4飛灰處理站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5m的綠化隔離帶,并應安裝防護隔離設施;
5場區的綠化覆蓋率應符合總平面布置的設計要求,合理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率宜小于30%;
6飛灰處理站作業區周圍應按雨污分流要求,設置初期雨水集水池,并且應能收集20年一遇暴雨的初期降水量;
7飛灰處理站物料貯存區、固化車間和固化體養護區應設置排水溝和工藝水池,區域內地面向排水溝做坡,地面應采用防滲結構。
8飛灰處理站周邊應設置至少3個地下水監測井,地下水監測井的建設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進行。
4.4.3飛灰處理站應以固化車間為主體進行布置,其它各項設施應按飛灰處理流程合理安排。
4.4.4飛灰處理站應將辦公和生活服務區同生產區隔離,辦公和生活服務區宜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與生產區之間宜設綠化隔離帶。
4.4.5飛灰處理站應組織好生產區域人流和物流路線,盡量避免交叉;操作人員巡視檢查路線應避免重復。
4.4.6飛灰處理站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飛灰處理工藝設備布置要求,同時應考慮今后生產發展和技術改造的可能性。
4.4.7飛灰處理站出入口應設置電子監控系統,物流出入口應設置地磅(房)。
4.4.8飛灰處理站應建有飛灰固化體養護區,設置棚倉擋雨遮陽。養護區面積應根據飛灰處理規模和飛灰固化體初期穩定要求確定,且按額定處理能力作業時,至少應滿足連續3天的飛灰固化體養護需求。
4.5系統設計
4.5.1物料接收和貯存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焚燒廠內飛灰處理站飛灰輸送應采用密閉管道或螺旋輸送機設備;
2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飛灰運輸應采用密閉式罐車;
3地磅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磅的規格應按運輸車的尺寸和載重計量要求選配。計量能力應按運輸車最大滿載重量的1.5倍設置,計量精度不大于10kg;
2)地磅進車端的道路坡度不宜過大,宜設置為平坡直線段,地磅前方10m處宜設置減速裝置;
3)計量地磅宜采用動靜態電子地磅,應具有稱重、記錄、打印與數據處理、傳輸功能,宜配備備用電源;
4飛灰貯存設備大小應根據處理站處理能力確定,并應滿足設備大修(一般以7天為宜)的要求。
4.5.2計量投加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計量投加系統應能滿足飛灰處理站飛灰、固化劑、穩定劑和水的定量添加;
2固化劑倉、穩定劑罐體大小應按飛灰處理站處理能力與工藝確定,并應滿足至少14天的用量儲備要求;
3飛灰和固化劑倉應配備粉體定量給料機,精度應小于±1%;
4穩定劑罐應配備攪拌裝置和進出料
泵,泵送流量精度應小于±1%;
5飛灰處理站工藝用水可采用中水;
6飛灰和固化劑倉,穩定劑罐體應與攪拌系統密閉連接。
4.5.3混煉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煉系統應能滿足飛灰處理站處理能力和飛灰混合物均混的要求;攪拌設備額定處理能力應不小于飛灰處理站額定處理能力的1.25倍。
2混煉系統應根據飛灰和固化劑、穩定劑特點,采用分步均混工藝;
3攪拌設備本體應采用耐磨、防腐材質,攪拌設備型式宜采用犁式攪拌裝置或雙軸攪拌裝置,且應采用變頻調速驅動裝置。
4.5.4成型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1成型系統應能滿足飛灰處理站處理能力和飛灰固化體性能要求;
2成型系統應采用磨具澆注成型工藝或機械擠壓成型工藝,形成飛灰固化體形狀,且質量應滿足本標準第5.8.4條的規定;
3飛灰固化體形狀可根據最終處置工藝要求選擇,當采用磨具澆注成型工藝時,單個固化體體積宜大于1000cm3,且宜小于1.6m3;
4成型系統成型率應大于90%。
4.5.5自動化控制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1自動化控制系統和設備應應滿足飛灰處理站設施安全、經濟運行和設備啟停控制的要求;
2飛灰處理站的自動控制方式應采用PLC集中控制,可就地操作和在控制室實現飛灰處理站的設備啟動、停止和正常運行工況下的監視和調整,以及異常運行工況下的事故處理和緊急停機;
3焚燒廠內的飛灰處理站控制系統設備的選擇應與焚燒廠整體自動化水平一致或相當,可單獨設置控制室,條件許可時應與中央控制室合并設置;
4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控制系統應設置操作員站、歷史站、報警器和打印機,具有完整的監視和記錄功能,控制室宜與電氣設備宜合并設置;
5飛灰處理站的熱工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飛灰儲倉料位;
2)固化劑儲倉料位;
3)穩定劑儲罐液位;
4)壓縮空氣壓力;
5)水泵出口壓力;
6)飛灰投加量;
7)固化劑投加量;
8)穩定劑投加量;
9)攪拌機轉速或驅動電機頻率;
10)振動裝置驅動電機頻率(模具澆注成型工藝);
11)造球或造粒裝置驅動電機頻率(機械擠壓成型工藝);
12)地磅衡稱重量;
6飛灰處理站的開關量控制和聯鎖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1)實現成型裝置、攪拌裝置、液態物料輸送泵、粉體物料計量輸送裝置、卸料
閥的順序控制;
2)在發生局部設備故障時,聯鎖停止相關設備;
3)實現狀態報警、聯動及保護;
7控制系統電源應有兩路電源供電,其中一路應采用不間斷電源,一路采用廠用電或電網供電。
4.5.6分析鑒別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灰處理站應自設分析實驗室,對飛灰和飛灰固化體進行分析和鑒別;
2分析實驗室不應布置在震動大、多灰塵、高噪聲、潮濕和強磁場干擾的區域;
3分析實驗室分析能力應滿足評價項目要求,至少應具備含水率和鉛、砷、鉻、鎘和汞等重金屬元素的檢測能力,超出檢測能力的項目,可采用社會化協作方式解決;
4分析實驗室配備的主要設備和儀器宜滿足表4.5.6-1和表4.5.6-2要求;
5分析實驗室應配備危險化學品存放柜,并規范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
表4.5.6-1分析實驗室主要儀器設備配置表
4.5.7飛灰固化體養護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養護區應能滿足飛灰處理站至少3天連續作業產生的飛灰固化體的養護;
2養護區應靠近成型系統,養護區周圍應設置不低于15cm高的混凝土隔擋;并應設置連接飛灰處理站出口的運輸道路;
3養護區應設置飛灰固化體支撐架,飛灰固化體不宜直接與地面接觸;
4養護區應配置滿足飛灰處理站轉運能力的轉運設備和裝載設備。
4.5.8應急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物料輸運過程、貯存庫房以及固化處理過程的重要環節,應設置現場工業電視監控系統;
2處理站應設置事故報警裝置,內容應包括:
1)工藝系統主要工況參數偏離正常運行范圍;
2)設備系統發生故障;
3)物料發生泄漏;
4)火災等自然災害;
3飛灰處理站內應設置飛灰泄露應急噴霧降塵裝置。
4.6公用工程
4.6.1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灰處理站用電負荷應為AC380/220V,負荷等級應為三級;
2焚燒廠內飛灰處理站應優先考慮與焚燒廠共用,焚燒廠外處理站用電應從附近電力網引接,并應設置備用電源;
3配電裝置、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過電壓保護和接地的技術要求,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2)、國家現行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和《交流電氣裝置接地》(DL/T621)中有關規定;
4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有關規定,主要通道處應設置安全應急燈;
5電纜的選擇與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的有關規定。
4.6.2給水、排水和消防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給水
1)飛灰處理站應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設施,給水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和《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有關規定;
2)飛灰處理站內應設置廢水收集、凈化處理和再利用系統;
3)飛灰處理站給水宜采用生活給水和消防給水聯合供水系統。
2排水
1)飛灰處理站場區排水應采用雨污分流制;
2)飛灰處理站排水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和《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有關規定;
3)飛灰處理站下游應設置污水事故應急池,可與污水池共用;
4)飛灰處理站飛灰處理過程不應有廢水外排。
3消防
1)飛灰處理站應按二級耐火等級設計;
2)飛灰處理站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場區消防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的有關規定;
3)飛灰處理站消防器材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中有關規定。
4.6.3壓縮空氣供應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焚燒廠內飛灰處理站壓縮空氣系統應優先考慮共用焚燒廠壓縮空氣系統,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應根據需要配置壓縮空氣系統;
2空氣壓縮機規格應滿足工藝系統對氣量及壓力的要求,并應考慮損耗及適當富裕能力;
3壓縮空氣供應系統噪音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
4.6.4采暖、通風與空調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灰處理站各建筑物冬、夏季負荷計算的室外計算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中有關規定;
2飛灰處理站辦公生活區、操作控制室、分析實驗室的采暖、空調、通風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中有關規定;
3穩定劑貯存間和分析實驗室應設置排風系統和換氣系統。
4.6.5建筑與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灰處理站可根據不同地區氣候條件的差異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建筑應與垃圾焚燒發電廠或周圍環境相協調;
2飛灰處理站建筑、防腐和采光等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3飛灰處理站內存在飛灰接觸的地面和養護區地坪應采用防滲結構。
4.6.6其它輔助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灰處理站內應設置更衣、沐浴、廁所等生活衛生設施;
2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其標志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標志》(GB2894)中的有關規定。
4.7工程施工及驗收
4.7.1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灰處理站建筑與安裝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方案;
2飛灰處理站建筑與安裝工程應根據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件和相應專業現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和安裝,對國外引進專用設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
3飛灰處理站施工安裝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關器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應取得供貨商的合格證明文件,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4對飛灰處理站工程的變更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5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環境監理經驗,且有固廢處理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第三方單位,對飛灰處理站工程施工進行工程環境監理;
6飛灰處理站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4.7.2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灰處理站全部系統與設備、設施試運行合格并具備運行條件時應及時組織工程驗收;
2飛灰處理站工程竣工驗收前嚴禁投入使用;
3垃圾焚燒廠內飛灰處理站宜與焚燒廠一起進行工程驗收;
4工程驗收應依據下列文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批準的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文件、設備供貨合同、設備技術文件、設備安裝調試報告、飛灰處理站試運行記錄、現場踏勘記錄、現場管理文件、環境監測部門的監測報告及其它文件;
5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6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完成生產性建設工程和公用輔助設施建設并具備運行條件;
2)飛灰處理站按額定負荷運行正常,飛灰處理能力、設備運行參數、設備噪聲級、污染物控制與排放、飛灰處理效果等指標均達到設計要求;
3)人員、原輔材料、配套件、工器具、協作條件、管理系統及其他生產準備工作已適應運行要求;
4)具備獨立運行和使用條件的單項工程,可進行單項工程驗收;
7飛灰處理站工程驗收還應符合《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5運行與管理
5.1一般規定
5.1.1處理站應根據職責和具體要求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按時準確地填寫運行記錄。
5.1.2操作人員應了解本工程處理工藝,熟悉本崗位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和技術指標。
5.1.3各崗位應有本工程的工藝系統圖、崗位責任、工作圖表、操作規程等,并應明示于工作崗位。
5.1.4應制定設備的維護保養計劃,計劃應包括設備、儀器、固定資產卡;部件記錄;維修保養時間表。
5.1.5專業維修人員應熟悉機電設備、處理設施的維修保養計劃及檢查驗收制度。
5.1.6飛灰處理站應建立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5.1.7飛灰處理站應具有完備的事故應急系統和應急處理方案。
5.2運行條件
5.2.1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運行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獲得許可證后方可正式運行。
5.2.2飛灰處理站應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相應數量的操作人員。
5.2.3飛灰處理站應具有配套落實的飛灰固化體處置場所。
5.2.4飛灰處理站應具有保證正常運行不少于14天的生產原料和備品備件。
5.2.5飛灰處理站應具有負責垃圾焚燒飛灰特性檢測、處理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5.3機構設置與勞動定員
5.3.1飛灰處理站運營機構設置應以安全高效和有利于生產經營為原則,做到分工合理、職責分明。
5.3.2飛灰處理站宜按行政管理、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等功能保障設置運營機構。
5.3.3飛灰處理站工作制度宜采用一班工作制。
5.4人員培訓
5.4.1飛灰處理站應定期對飛灰處理站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5.4.2飛灰處理站人員專業培訓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1熟悉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和規章制度,了解垃圾焚燒飛灰危險性方面的知識,明確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
2熟悉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的工藝流程,熟練掌握本工程設備、設施操作方法、作業制度和維護保養方法;
3熟練掌握勞動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使用的知識和個人衛生防護措施,熟悉飛灰泄漏和其它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序,了解人員急性中毒和慢性皮膚病癥狀,掌握常見的中毒急救知識。
5.5飛灰轉運與接收
5.5.1飛灰外運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危險廢物運輸車必須具備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
5.5.2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垃圾焚燒飛灰接收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交接時應認真核對飛灰的數量、標識等,確認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相符,并應對接收的飛灰及時登記。
5.5.3焚燒廠內垃圾焚燒飛灰應采用密閉裝置進行轉運,并應定期檢查轉運系統的密閉性。
5.5.4應至少每周1次采用便攜式重金屬分析儀對進站飛灰進行采樣分析,并應結合分析結果及時進行實驗室分析。
5.5.5飛灰固化體外運應稱重,運輸車應配套防滑、防雨措施,且應具備采取相應應急措施的能力。
5.6運行
5.6.1設備啟動前應做好全面檢查和準備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運行。
5.6.2飛灰處理站運行過程中,應監視并保持各給料系統下料正常,攪拌時間正常,下料前成型系統開啟正常,若發現故障,應立即關閉相應設備電源并檢修。
5.6.3分析實驗室應定期對飛灰和飛灰固化體進行特性檢測與分析,飛灰固化體浸出毒性檢測與分析應每月至少1次;應定期開展飛灰固化/穩定化配方試驗研究,每個季度應至少校驗1次飛灰固化/穩定化配方,并結合校驗結果及時調整和改進配方。
5.6.4飛灰固化體浸出毒性檢測與分析發現異常時,應及時停止固化/穩定化處理作業,分析異常原因,標識并再處理、再檢測存在問題的飛灰固化體;異常運行及其處理應詳細記錄并報告。
5.6.5飛灰處理站每班作業結束前,應檢查相關的電源、水源,并清理作業設備和工具內的積灰,清掃、沖洗作業現場。
5.6.6分析實驗室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2分析儀器應經過國家法定計量部門認證,并應定期標定,在有效期內使用;
3各種精密儀器應專人專管,使用前應認真填寫使用登記表,應按操作規程規范操作;
4各種儀器、設備、標準試劑及檢測樣品應按產品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擺放整齊,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5.3.2飛灰處理站宜按行政管理、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等功能保障設置運營機構。
5.3.3飛灰處理站工作制度宜采用一班工作制。
5.4人員培訓
5.4.1飛灰處理站應定期對飛灰處理站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5.4.2飛灰處理站人員專業培訓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1熟悉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和規章制度,了解垃圾焚燒飛灰危險性方面的知識,明確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
2熟悉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的工藝流程,熟練掌握本工程設備、設施操作方法、作業制度和維護保養方法;
3熟練掌握勞動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使用的知識和個人衛生防護措施,熟悉飛灰泄漏和其它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序,了解人員急性中毒和慢性皮膚病癥狀,掌握常見的中毒急救知識。
5.5飛灰轉運與接收
5.5.1飛灰外運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危險廢物運輸車必須具備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
5.5.2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垃圾焚燒飛灰接收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交接時應認真核對飛灰的數量、標識等,確認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相符,并應對接收的飛灰及時登記。
5.5.3焚燒廠內垃圾焚燒飛灰應采用密閉裝置進行轉運,并應定期檢查轉運系統的密閉性。
5.5.4應至少每周1次采用便攜式重金屬分析儀對進站飛灰進行采樣分析,并應結合分析結果及時進行實驗室分析。
5.5.5飛灰固化體外運應稱重,運輸車應配套防滑、防雨措施,且應具備采取相應應急措施的能力。
5.6運行
5.6.1設備啟動前應做好全面檢查和準備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運行。
5.6.2飛灰處理站運行過程中,應監視并保持各給料系統下料正常,攪拌時間正常,下料前成型系統開啟正常,若發現故障,應立即關閉相應設備電源并檢修。
5.6.3分析實驗室應定期對飛灰和飛灰固化體進行特性檢測與分析,飛灰固化體浸出毒性檢測與分析應每月至少1次;應定期開展飛灰固化/穩定化配方試驗研究,每個季度應至少校驗1次飛灰固化/穩定化配方,并結合校驗結果及時調整和改進配方。
5.6.4飛灰固化體浸出毒性檢測與分析發現異常時,應及時停止固化/穩定化處理作業,分析異常原因,標識并再處理、再檢測存在問題的飛灰固化體;異常運行及其處理應詳細記錄并報告。
5.6.5飛灰處理站每班作業結束前,應檢查相關的電源、水源,并清理作業設備和工具內的積灰,清掃、沖洗作業現場。
5.6.6分析實驗室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2分析儀器應經過國家法定計量部門認證,并應定期標定,在有效期內使用;
3各種精密儀器應專人專管,使用前應認真填寫使用登記表,應按操作規程規范操作;
4各種儀器、設備、標準試劑及檢測樣品應按產品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擺放整齊,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5.8.6應對養護到期的飛灰固化體質量進行抽檢;固化/穩定化配方試用或調整期間,至少應3天抽檢一次,正常作業期間,至少應7天抽檢一次;一次應取不少于3個樣品,每個樣品采用四分法進行采樣,取不少于3個樣進行質量測試;飛灰固化體質量不滿足本標準第5.8.4條規定時不得外運,應重新處理;重新處理飛灰固化體質量亦應滿足本標準第5.8.4條規定后方可外運。
5.8.7管理部門應每個月不定期對飛灰固化體進行抽樣,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測和效果評定,并應留樣備查,飛灰固化體質量不達標時,應加密抽檢。
5.8.8管理部門應每半年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對飛灰固化體中二噁英進行檢測,固化體質量不達標時,應加密抽查,并應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5.8.9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對飛灰固化體連續抽樣檢測3天以上,確保運行穩定后方可按正常頻次進行采樣:
1垃圾焚燒工藝發生改變;
2新進飛灰或飛灰特性發生較大變化;
3飛灰固化/穩定化工藝變化,或設備、藥劑更換;
4飛灰固化體處置條件或處置要求發生變化。
5.9運行登記制度
5.9.1飛灰處理站生產設施運行狀況、設施維護和飛灰處理生產活動等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生產設施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記錄;
2生產設施運行時間、維修時間及維修情況記錄;
3進站飛灰量、處理飛灰量;
4固化劑和穩定劑使用量;
5飛灰物性檢測和分析報告,飛灰固化體檢測報告;
6飛灰固化體出站時間、運輸車車牌號、飛灰固化體數量和重量;
7生產事故及處置情況記錄;
8焚燒廠外飛灰處理站記錄的內容還應包括:
1)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記錄;
2)飛灰接收登記記錄;
3)飛灰進站運輸車車牌號、來源、重量、進場時間等記錄。
6環保、職業衛生與安全
6.1一般規定
6.1.1飛灰處理站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6.1.2建設單位應在飛灰處理站建成運行的同時,保證安全和衛生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6.1.3飛灰處理站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中的有關規定。
6.1.4飛灰處理站各工種、崗位應根據工藝特點和具體要求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6.2環境保護
6.2.1飛灰、生產原料暫存設備等應盡量密閉,飛灰處理站應配置除塵和必要的除臭設施。
6.2.2飛灰處理站內的沖洗廢水應與車間外的雨水分別收集,廢水經處理后應優先考慮循環再利用,雨水可直接用于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
6.2.3應采用噪聲小的設備,對于噪聲較大的設備,應采用減震消音措施,使噪聲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
6.3職業衛生
6.3.1對所有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卡。
6.3.2應配足配齊各作業崗位所需的個人防護用品,并配備常見的救護急用物品和中毒急救藥品,應對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回收、報廢進行登記;防護用品要由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更換和處理。
6.3.3接觸飛灰的員工應配備防毒面具、護目鏡、防護手套、防護膠靴及防護工作服。
6.3.4進入高噪聲區域人員應佩戴性能良好的防噪聲護耳器。
6.3.5有毒、有害崗位操作完畢,工作人員應洗手、漱口及必要的沐浴,做好個人安全衛生。
6.3.6不應攜帶或穿戴使用過的防護用品離開工作區;報廢的防護用品應交專人處理,不得自行處置。
6.3.7應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的教育,加強防范措施。
6.4勞動安全
6.4.1應禁止與飛灰處理站無關的人員進入飛灰處理站。
6.4.2各崗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應定期進行崗位安全培訓。
6.4.3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擅自操作本崗位設備。
6.4.4操作人員不得貼近聯軸器等旋轉部件。
6.4.5應定期對處理站的設施、設備運行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和評估,消除安全隱患。
6.4.6分析實驗室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分析實驗室應配置各種安全防護用具,并應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教育;
2實驗分析完畢,應對儀器開關、水、電、氣源等進行關閉檢查;
3化驗過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機溶劑和揮發性強的試劑的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不應使用明火直接加熱有機試劑;
4對于易燃、易爆、劇毒試劑應有明顯的標志,并應分類妥善保管。
6.4.7應定期對飛灰處理程序及人員操作進行安全評估,發現問題時應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
6.4.8在設備安裝和檢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設施。
6.4.9應對事故隱患或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并采取改進措施,重大事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附錄A飛灰固化體試驗方法
A.0.1富余水試驗
于現場對養護的飛灰固化體進行觀察1天,固化體的上表面有無游離液體,并在飛灰固化體模具底部檢查有無液體流出或滴落。
A.0.2增容比試驗
通過飛灰堆密度和質量計算待處理飛灰的體積V0,測量養護后飛灰固化體體積V1,并按式2.0.10計算增容比β。
A.0.3抗壓強度試驗
1樣品制備
抽取養護到期的飛灰固化體,進行打磨,保持對稱端面平行。試樣的尺寸應為70.7×70.7×70.7mm。
2試驗方法
抗壓強度的測定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砂漿試驗方法》(JGJ/T70)中有關立方體抗壓強度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
抗壓強度檢驗應至少對三個分析固化體平行樣品進行測量。以一組三個抗壓強度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為試驗結果。
如三個測定值中有一個超出三個平均值的±20%,應剔除這個結果,而以剩下二個的平均數為結果。如果二個測定值中再有超過它們平均值±20%的,則此組結果作廢。
A.0.4抗沖擊試驗
對滿足抗壓強度要求的飛灰固化體試樣進行抗沖擊試驗,試驗時試樣從2m高處豎直自由下落到混凝土地面上,固化體剝落率按下式計算:
式中,為飛灰固化體抗沖擊剝落率,%,是飛灰固化體沖擊前的質量,g,飛灰固化體沖擊過程中剝落的質量,g。
A.0.5滲透性試驗
1樣品制備
抽取養護到期的分析固化體,進行打磨,保持上下端面平行。試樣的直徑與高度應為φ50×50mm。
2試驗方法
滲透性的測定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中有關規定進行,試驗裝置宜采用柔性壁滲透儀。
滲透性檢驗應至少對三個飛灰固化體平行樣品進行測量。以一組三個抗壓強度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為試驗結果。
如三個測定值中有一個超出三個平均值的±20%,應剔除這個結果,而以剩下二個的平均數為結果。如果二個測定值中再有超過它們平均值±20%的,則此組結果作廢。
A.0.6浸出毒性試驗
飛灰固化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浸出毒性試驗方法參照國家現行標準《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緩沖溶液法》(HJ/T300);飛灰固化體進入危險廢物填埋場,浸出毒性試驗方法參照國家現行標準《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
A.0.7抗浸泡性試驗
試樣的制備和養護同A.0.3的規定。對滿足抗壓強度要求的飛灰固化體試樣進行抗浸泡試驗,采用pH值為2.64±0.05的醋酸溶液,溶液體積與試樣表面積之比為10:1。在20±2℃條件下浸泡,浸泡時間3天,觀察其外觀,并測定其抗壓強度。抗壓強度損失率按試A.0.7計算:
式中,為飛灰固化體抗壓強度損失率,%,是飛灰固化體浸泡前的抗壓強度,MPa,飛灰固化體浸泡后的抗壓強度,MPa。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可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
2、《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
3、《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5、《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
6、《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7、《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2
8、《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
9、《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
10、《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
11、《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
12、《安全色》GB2893
13、《安全標志》GB2894
14、《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
1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
16、《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17、《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
18、《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
19、《危險廢物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
2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
21、《砂漿試驗方法》JGJ/T70
2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
23、《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
24、《交流電氣裝置接地》DL/T621
2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緩沖溶液法》HJ/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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