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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

發布時間:2017-5-10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日前,北極星環保網獲悉,《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已經印發。全文如下:關于印發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45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
日前,北極星環保網獲悉,《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已經印發。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7〕4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27日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

2017年是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及《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晉政發〔2016〕69號)的啟始之年。為有序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環境風險預防、管控和土壤安全利用,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等基礎工作穩步推進,土壤環境監測監管和風險管控能力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增加,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土壤污染監測調查。

1.制訂山西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方案,全面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按照國家進度要求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監測技術培訓,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3.編制山西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方案,啟動山西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配合)

(二)強化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4.全省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和省級現代農業示范縣制訂土壤環境保護方案。(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推進耕地安全利用。存在農產品超標耕地的縣(市、區),根據國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制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級農業部門要制訂培訓計劃,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技術培訓、指導及服務。(省農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6.開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嚴格落實《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2017年起,縣級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有關規定,會同經信、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建設用地納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設區市環保部門要將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納入污染地塊名錄,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開展現有建設用地疑似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現狀調查。(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8.建立污染地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2017年起,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由污染地塊使用權人落實相關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9.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擬開發利用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辦公、文化和體育活動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儲用地或農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均要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未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或經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后仍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不得納入用地程序。(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后仍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環保部門不予批準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環境保護。

10.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規定范圍內新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企業。布局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應考慮周邊環境的不利影響。(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1.嚴格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以及其他排放重點管控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上述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2.科學有序開發未利用地。縣級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要組織對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未利用土地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土壤環境質量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對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開展巡查。(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3.在大同市、朔州市等地開展鹽堿地改良試點。(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財政廳配合,大同市、朔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土壤污染源監管。

14.強化工業污染源監管。

——重點監管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國家級現代農業示范區、省級現代農業示范縣、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11個設區市建成區、城市周邊污水灌溉區等重點區域;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重點監控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設區市人民政府要與行政區范圍內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責任和措施,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發布山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列入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要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制定自行監測計劃,對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嚴肅查處污染物隨意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隨意處置,以及其他破壞土壤環境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內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守法情況進行抽查;加大對重點行業企業的環境監管和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超標和超總量排放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采取私設暗管或滲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將企業拆除過程環境風險納入監管范圍。2017年起,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保、經信部門備案,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5.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

完成重點行業涉重金屬企業清查,建立涉重金屬企業環境管理清單。將重金屬達標考核納入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嚴格重金屬排放達標監管和總量控制。涉重金屬國控企業按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安裝重金屬自動在線監控設備,并實現與環保部門數據聯網。(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6.嚴防礦產資源開發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土壤。

——安監部門需完成全省范圍內歷史遺留尾礦庫(不含已關閉)的安全排查工作,確定各級重點監管尾礦庫名單,并監督企業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防尾礦庫發生潰壩、洪水漫頂等事故。(省安監局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制訂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和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整治方案,監督有關企業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完成全省廢舊汽車拆解、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清理整頓。(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7.控制農業污染。

——扎實推進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控制化肥、農藥使用量比上年各削減3%。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81%以上。擴大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使用范圍,建立20個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示范區。(省農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逐步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和處理處置體系。2017年起,選擇部分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試點工作。(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供銷社、省財政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2017年起,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工作,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地區農膜回收率達到50%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制定畜禽養殖獸藥、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省農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畜禽糞便污染治理與綜合利用。持續推進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省農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8.減少生活污染。

——組織開展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無害化評估,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摸清城鄉結合部、環境敏感區、主要交通干道沿線、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垃圾亂堆亂放形成的各類非正規垃圾堆放點,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內一定規模的漂浮垃圾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負責,省農業廳、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在實施好2016年11個農村垃圾治理試點縣的基礎上,再啟動30個試點縣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推進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資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設、住宅建設及道路交通等領域開展推廣示范。(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9.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和年度實施計劃。市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報省環保廳備案;省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報環保部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0.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建設,強化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進一步抓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工作,2017年重點實施2個農用地類和6個污染地塊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見附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要求完成。以城市周邊污灌區、受污染耕地集中區域為重點,各市要啟動一批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項目,全省共啟動3000畝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細化任務分解,加強監督管理,抓好任務落實。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強化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省環保廳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調度、督查和通報。省財政廳要加大支持力度,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土壤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晉政發〔2016〕69號及本行動計劃明確的重點任務,進一步細化推進措施和時間節點,加強對地方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按期完成。

(二)嚴格責任考核。

2017年12月底前,各市、各相關部門應將本年度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報省環保廳。省人民政府將對各市的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宣傳監督。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傳解讀和科普教育,廣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微博平臺等途徑,對存在亂排廢水、廢氣和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舉報,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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