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環保網獲悉,《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已經印發。計劃提出,加快推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制定全省VOCs排放清單,摸清重點行業VOCs排放總量,分批發布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名單;全面完成《山西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晉環發〔2014〕182號)確定的治理項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設施穩定運行。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要全面推進石油化工、醫藥、農藥等化工類,汽車制造、機械設備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類以及包裝印刷等揮發性有機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務。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全面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排放,優先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浮頂罐,有機液體裝卸采取全密閉、下部裝載、液下裝載等方式,并實施高效油氣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備具有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強化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采取密閉措施,安裝高效集氣裝置;加強有組織廢氣治理,配套安裝焚燒等高效治理設施;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有機廢氣應送火炬系統處理。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
行動計劃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12日
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環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聯合印發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29號)各項任務要求,全面推進2017年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好轉,全省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達到54微克/立方米左右,太原、晉中、陽泉、長治、晉城、運城6市PM2.5平均濃度分別達到54微克/立方米,大同市達到35微克/立方米,朔州市達到49微克/立方米,忻州市達到53微克/立方米,呂梁市達到46微克/立方米,臨汾市達到56微克/立方米;全省及11個設區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和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
二、重點任務
以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以減少重污染天氣為重點,多措并舉強化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負荷。共安排30項任務,具體要求如下:
(一)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取得實質性進展。
1.加大化解過剩產能力度。2017年全省鋼鐵行業壓減粗鋼170萬噸,酒鋼集團翼城鋼鐵有限公司2座50噸轉爐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設備拆除工作。焦化行業要嚴格按照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及我省焦化產能置換政策實施關停淘汰。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個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鋼鐵過剩產能任務。(相關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負責)
2.推進重污染企業搬遷。繼續推進《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重污染企業的搬遷改造(省國資委負責)。推進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退城入園,對位于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污染嚴重、對市區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影響明顯、治理無望的企業,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關停計劃,限期完成關停搬遷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3.淘汰煤電行業落后產能。火電行業關停所有設計壽命期滿和所有10萬千瓦及以下純凝煤電(含低熱值煤)機組;關停單機10萬千瓦(不含)至單機30萬千瓦(不含)之間運行滿20年的純凝煤電(含低熱值煤)機組,以及30萬千瓦以下運行滿25年的抽凝煤電(含低熱值煤)機組;2017年底前經改造或預計改造后污染物仍達不到我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電(含低熱值煤)機組一律予以關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經信委負責)
4.取締違法“小散亂污”企業。“小散亂污”企業是指有色金屬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加工、小洗煤廠、小選矸廠、小儲煤廠,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各市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小散亂污”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專項取締行動,采取拆除生產設施、斷水斷電等措施,確保“小散亂污”企業整改到位。各市要按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臺賬,10月底前取締一半以上。各地要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為“網格長”的監管制度,明確網格督察員,落實“小散亂污”企業排查、取締責任。對排查、取締工作落實不到位、監管嚴重失職的,追究“網格長”及相關人員責任。“小散亂污”企業整治情況納入環保部信息平臺和執法監管平臺。(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省經信委負責)
(二)全面推進冬季清潔取暖。
5.實施冬季清潔取暖重點工程。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已被國家列為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首批實施范圍。各市要全面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散煤治理,太原、陽泉、長治、晉城、臨汾、晉中“4+2”城市要按照省環保廳關于燃煤控制的有關要求劃定“禁煤區”,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包括潔凈型煤加工企業用煤)外,10月底前,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務。進一步提高集中供熱、供氣率,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縣城)集中供熱普及率達到90%以上。加大清潔能源替代散煤力度,按照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的原則,10月底前,太原、呂梁、晉中、長治、臨汾5市各完成10萬戶以上以氣代煤或以電代煤工程,其他市根據實際情況各完成5萬-10萬戶。加大工業低品位余熱、地熱能利用。各市要與相關部門統籌“煤改氣”“煤改電”工程的規劃與實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氣源、電源的保障力度,應積極主動開拓氣源,支持管道氣、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等多種方式、多種主體供應。(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電力公司、國
新能源集團、晉能集團山西國際能源集團負責)
6.加大燃煤
鍋爐淘汰力度。10月底前,所有縣城建成區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面“清零”,11個設區市建成區基本淘汰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加快燃煤窯爐電爐、氣爐改造進度。(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7.“4+2”城市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晉中、臨汾“4+2”城市列為我省首批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城市,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新建用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以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納入新上熱電聯產項目煤炭減量平衡方案。20萬人口以上縣城基本實現集中供熱或清潔能源供熱全覆蓋。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電力、天然氣、地熱能、空氣能等采暖方式為主,不得配套建設燃煤鍋爐。(6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煤炭廳負責)
(三)加強工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8.實施特別排放限值。9月底前,“4+2”城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鋼鐵、燃煤鍋爐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鋼鐵行業治污升級改造要求見附件1)。全省重點排污單位全面安裝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實時監控污染物排放情況,依法查處超標排放行為。(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
9.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強化工業污染源對標治理,以火電、鋼鐵、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業及燃煤鍋爐為重點,推進全面達標工作。全面加強低效大氣治污設施和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企業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納入環保重點監管范圍,督促企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建立企業排污臺賬,從嚴處罰違法排污行為。“4+2”城市要率先實施全面達標排放行動計劃。(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
10.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加快推進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一證式”環境管理制度體系建設。按照國家要求,分行業、分步驟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6月底前完成火電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年底前完成列入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重點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其中,太原、陽泉、長治和晉城4市要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鋼鐵、水泥(含磨粉站)企業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要結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標準實施要求,在全省率先開展農藥、醫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
11.加快推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制定全省VOCs排放清單,摸清重點行業VOCs排放總量,分批發布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名單;全面完成《山西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晉環發〔2014〕182號)確定的治理項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要全面推進石油化工、醫藥、農藥等化工類,汽車制造、機械設備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類以及包裝印刷等揮發性有機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務。(重點行業VOCs治理任務見附件2)
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全面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排放,優先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浮頂罐,有機液體裝卸采取全密閉、下部裝載、液下裝載等方式,并實施高效油氣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備具有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強化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采取密閉措施,安裝高效集氣裝置;加強有組織廢氣治理,配套安裝焚燒等高效治理設施;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有機廢氣應送火炬系統處理。(以上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省經信委負責)
12.推進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完成《山西省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晉環發〔2014〕176號)中所列項目清潔生產技術改造,中高費項目改造完成率達到10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實施工業企業采暖季錯峰生產。
各市要加大采暖季工業企業生產調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則,制定企業錯峰生產計劃,依法合規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和應急預案中。10月底前,將當地各行業錯峰生產計劃報省經信委和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下三項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電力公司負責)
13.水泥、鑄造等行業繼續全面實施錯峰生產。各市水泥(含粉磨站)、鑄造(不含電爐、天然氣爐)、磚瓦窯等行業,除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外,采暖季全部實施錯峰生產。承擔保民生任務的,要根據承擔任務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9月底前,相關企業將錯峰生產計劃報各市政府備案。10月底前,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燃煤發電機組(含自備電廠)未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企業全部停產。
14.加大鋼鐵企業限產力度。實施鋼鐵企業分類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績效水平,制定錯峰限停產方案。對于二氧化硫超標嚴重的城市,鼓勵自加壓力,實施采暖季鋼鐵企業限產,以高爐生產能力計,用實際用電量核實企業限產措施落實情況。
15.實施電解鋁、化工類企業生產調控。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的電解鋁、化工類企業要采取以下調控措施:采暖季電解鋁廠限產30%以上,以停產的電解槽數量計;氧化鋁企業限產30%左右,以生產線計;炭素企業達不到特別排放限值的,全部停產,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限產50%以上,以生產線計,生產線少于2條的按產量計;涉及原料藥生產的醫藥企業和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則上實施停產,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嚴格控制機動車排放。
16.繼續推進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任務。(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省公安廳交管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負責)。
17.全面加強機動車排污監控能力。12月底前,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均要安裝10臺(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遙感監測設備、2臺(套)移動式遙感監測設備,覆蓋高排放車輛通行的主要道口,重點篩查柴油貨車和高排放汽油車。及時匯總分析排放情況,向社會公開超標嚴重的車型信息。建設省、市兩級機動車環境執法監管專業隊伍,提高現場執法能力水平。(4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交管局負責)
18.協同加強柴油車管控。強化對營運車輛的環保監管,積極推進柴油車輛加裝顆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備實時診斷功能的車載遠程通訊終端,并作為對在用營運柴油車排放檢驗的重要內容(省交通運輸廳、省環保廳負責)。9月底前,將機動車環保違法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支持保險公司提高超標排放車輛保險費率,實現超標排放車輛異地處罰。查處一批篡改車載診斷系統(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車用尿素等典型違法案件,嚴厲處罰各類違法行為并向社會曝光。(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省公安交管局、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山西保監局負責)
19.加強油品質量和車用尿素監督管理。各市完成城市車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軌,9月底前,全部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所有加油站禁止銷售普通柴油。開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劣油品行為專項行動,取締黑加油站點,追究違法者責任,曝光一批經營不合格油品的企業名單及典型案件,促進成品油經營企業依法依規經營。6月底前,區域內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加油站點均須銷售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車用尿素。各市積極推動出租車置換電動車或新能源車,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氣出租車定期更換三元催化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負責)
20.強化油氣回收治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監管。6月底前,全省銷售及運輸汽油的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要全部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設施且確保穩定運行,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裝油氣回收在線監測設備。(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1.嚴格控制揚塵排放。各市要制定揚塵治理專項方案,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街道保潔工作負責人,并公布名單。9月底前,各市規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做到圍擋、苫蓋、噴淋、運輸車輛清洗和路面硬化五個百分百。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2.強化渣土運輸車輛監管。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并確保正常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渣土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安裝率達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運輸部聯網聯控平臺。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一經查處按照本地管理規定進行上限處罰并取消渣土營運資格。(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3.加強道路揚塵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等設施設備的投入,擴大城市道路機掃、沖洗面積,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作業率。全省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同比增加6個百分點或達到76%。積極推進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潔示范街道的創建,每個市創建3條及以上省級保潔示范街道,每個縣級市省級保潔示范街道比例達到6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4.全面落實禁燒限放要求。全面禁止秸稈、枯枝落葉、垃圾等露天焚燒;11個設區市建成區進一步強化對露天燒烤的管控,室內燒烤必須配備油煙
凈化設備;各市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及燃煤旺火等嚴控方案,明確管控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
25.城鎮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太原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全面推進22個設市城市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區建設。政府投資類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綠色建筑標準執行率100%。太原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綠色建筑標準執行率10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6.繼續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經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7.完善城市道路建設。積極推進城市公共停車體系建設,減少機動車停車對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的干擾。加強占道管理,嚴禁通過擠占步行道、自行車道方式拓寬機動車道。強化道路養護管理,確保路面平整連續和沿途綠化、照明設施完備。強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車道交通系統建設,按照國家要求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車道設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七)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
28.健全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響應機制。進一步理順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機制,建立職責明確、流程清晰、響應及時、督查到位的工作體系,切實提高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水平。強化省、市空氣質量監測預警體系及隊伍能力建設,完善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會商機制,全面提高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省級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單位具備3天精細化預報、7天潛勢預報能力。開展氣象因素對重污染天氣的影響分析。(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省氣象局負責)
29.加快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京津冀地區有關標準修訂省級及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統一預警分級標準、不同級別減排比例要求,實施區域應急聯動,提前24小時啟動應急預案。各市在應急預案中增加燃煤污染防治、控制二氧化硫的應急響應內容。2017年8月底前,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完成預案修訂工作,夯實各級別應急減排措施,細化到具體生產工序,并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中,確保措施可統計、可監測、可核查,并通過環保部組織的評估審核;其他城市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預案修訂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
30.夯實大氣環境質量精細化管理基礎。加快推進省級及11個設區市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源清單編制工作,2017年底前全省建立全口徑污染源排放清單數據庫,并建立動態化更新制度。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按照國家要求完成源解析的動態更新工作,鼓勵其他城市適時對源解析實施動態更新。制定實施城市空氣質量達標規劃,對城市大氣環境質量實行限期達標管理。建立省空氣質量調控綜合決策支撐平臺,建立污染減排與空氣質量改善的定量化響應關系。組織開展臭氧來源解析研究,制定出臺臭氧及其前體物VOCs污染防治對策。實施污染組分的監測分析研究。制定重點行業VOCs地方排放系列標準,出臺《山西省火電廠超低排放標準》等,進一步夯實大氣環境精細化管理基礎。(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市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責任主體,要根據本行動計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盡快組織制定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細化工作方案,切實落實黨委、政府環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區、鄉鎮、街道、社區、企業,明確各項任務清單、路線圖、時間表以及責任部門。省直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制定本部門落實方案,同時指導各地落實本行動計劃各項任務要求,通過部門聯動,強化工作合力,確保本行動計劃各項重點任務按期完成。各市、省直部門和相關單位于4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和推進措施報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二)完善經濟政策。省財政廳要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優化使用方式,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各地要全面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于燃煤鍋爐替代、散煤治理、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工業污染治理、落后產能淘汰等領域。各地要研究對化工及汽車、集裝箱、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征收排污費。出臺有利于清潔取暖的經濟政策機制,支持城市冬季清潔取暖工作。省、市、縣三級要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給予補貼,市、縣級政府要承擔配套輸變電工程的征地拆遷前期工作和費用,統籌協調“煤改電”“煤改氣”用地指標。將民生供暖電能替代、燃氣替代項目列入基建投資計劃,優先支持清潔能源替代項目使用基建投資,給予替代項目部分設備投資支持。將電供暖電量統一打包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低谷時段發電企業直接招標。居民“煤改氣”氣價按照居民用氣定價。金融部門要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鼓勵加大對產業升級、冬季清潔取暖和大氣污染治理領域的信貸投放,加大對
節能環保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
(三)深化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積極融入京津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區域,爭取國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山西與京津冀地區同等待遇,在污染排放、產業準入、重污染應急聯動等方面共同承擔改善區域質量義務,享受區域大氣污染治理資金支持,促進區域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建立完善以太原市為核心,輻射周邊晉中、呂梁等市縣的大氣聯防聯控機制。在太原市對清徐、古交、陽曲嚴格防治措施的基礎上,將晉中榆次區和呂梁交城市等市縣納入省城環境質量改善聯防聯控區域,促進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同步改善。
(四)加強調度強化考核。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組負責統一協調和指導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要建立月調度、季通報機制,每月調度各市、省直有關部門工作進展情況,采暖期加密調度頻次,量化各項任務進度及完成比例,定期呈報環保部、省政府。領導組辦公室要制定出臺《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考核及獎懲辦法(試行)》,對各市、省直有關部門空氣質量改善及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落實情況定期進行考核;每月對各市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實施按月排名,按季度考核,對空氣質量明顯下降的城市實行環評限批;發現地方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負責人貫徹上級決策部署不力、失職瀆職的,提出應予問責的建議,將相關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調查問責;對空氣質量改善達不到時序進度、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實行公開約談。太原、陽泉、長治、晉城4市同時參與環保部組織的“2+26”城市每月排名及季度考核。對各市“大氣十條”執行情況進行終期考核,對未完成任務的進行嚴肅問責。
(五)建立輿論引導工作協調機制。增強大氣環境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加大科研經費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及時準確為群眾解疑釋惑,切實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定期開展輿情分析研判,及時發布權威聲音回應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由環保部門會同氣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統一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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