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本市建設項目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實施細則的通知已經印發。細則對于上海建設項目VOCs排放做了規定。詳情如下: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本市建設項目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環保評〔2016〕348號
各區環保局,臨港產業區、上?;^、上海自貿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落實建設項目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據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本市現行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要求,結合本市環境質量及環境保護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如下:
一、適用范圍
按照《關于發布本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補充規定的通知》(滬環保評〔2016〕101號)執行。
二、核算方法
(一)項目新增排放量
1.煙粉塵:按照環境統計的計算方法核算排放量(方法見附件)。
2.揮發性有機物:按照《關于發布本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補充規定的通知》(滬環保評〔2016〕101號)執行。
(二)現有設施排放量
1.有排污許可證的: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按照企業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排污許可量確定。
2.無排污許可證,納入環境統計的:煙粉塵按照近三年度企業環境統計平均排放量確定。
3.無排污許可證,未納入環境統計的:有組織排放和鋼鐵、水泥行業無組織排放煙粉塵的,按照環境統計的方法計算排放量;其他無組織排放煙粉塵的,按照環境保護部《大氣可吸入顆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進行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按照項目新增排放量的方法進行計算。
三、指標來源
1.可替代總量指標來源于企業結構調整的,原則上以2015年環境統計(煙粉塵)或排污許可證(揮發性有機物)中載明的排放量為基準,按結構調整產能所占的比例進行核算。未納入2015年環境統計或排污許可證的,應按照前文所述的規定方法進行核算,并經當地環保部門確認。
2.可替代總量指標來源于企業工程治理的,按照工程治理前后正常工況下排放量的差值進行核算,并經當地環保部門確認。
四、管理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會同環評機構將現有設施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測算等情況納入環評文件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章節。
(二)在環評文件審批前,建設項目須取得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指標??偭恐笜藚^域平衡的,項目所在地的區環保局、臨港產業區、上?;^和上海自貿區管委會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出具總量指標來源證明。總量指標企業或行業內部平衡的,由建設方提交總量平衡方案,并報項目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確認。
(三)臨港產業區、上?;^和上海自貿區內現有企業實施改擴建項目時,應通過提高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削減總量;削減存量后仍有增量或者新建企業的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原則上應在項目所在產業園區內平衡。
(四)在行政區或產業園區內沒有可替代總量指標時,總量指標可從擬關?;蚬こ讨卫淼默F有企業和設施可形成的削減量中預支,削減方案須在建設項目投運前落實到位?;痣姍C組可替代總量指標原則上不得用于其他行業建設項目。
(五)市、區兩級環保部門以及受市區環保部門委托審批的管委會應進一步完善“批項目、核總量”的工作機制和程序,按要求完成總量平衡方案,及時核算可替代總量指標,建立完善總量指標收支臺帳和檔案,妥善保存總量測算依據等資料。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9月30日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2016年9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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