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市四舉措鼓勵發展
光伏發電。
一是實行電量補貼。對2016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的基礎上,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實際所發電量,由當地政府再補貼0.1元/千瓦時,連續補貼5年。凡是在市(區)實施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在同等條件下,鼓勵采用本市光伏企業生產的光伏產品。
二是優化結算服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將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和上網電量,按月轉撥補貼資金。
三是加大
節能扶持力度。對于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或者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1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同時該類企業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力負荷,不納入各地有序用電計劃,可作為實施企業的機動負荷。
四是加大金融支持。根據分布式光伏能源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光伏應用領域企業的信貸支持。鼓勵企業對接新三板市場和浙江省股權交易中心,參與資本市場運作,以提升企業融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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