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法獲通過將終結排污費 稅收擬全作地方收入
發布時間:2016-12-26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在走過6年立法之路、歷經兩次審議之后,環境保護稅法25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現行的財政體制排污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
在走過6年立法之路、歷經兩次審議之后,環境保護稅法25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現行的財政體制排污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環境保護費改稅以后,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將不再參與分成。
后年起不再征收排污費
環境保護稅法指出,自2018年1月1日實施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據了解,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至今已實行30多年。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到2015年,排污費征收額已達173億元。
王建凡稱,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王建凡說,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
不會降低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環保費改稅是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而企業的負擔如何變化也成為社會較為關心的話題之一。
根據《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具體是指,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王建凡稱,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的規定,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權范圍之內確定具體的稅額。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繳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環境保護稅法二審稿草案在分組審議過程中,納稅是否意味著免除污染損害責任、環保稅如何保證??顚S玫葐栴}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熱議。
對此王建凡表示,環保稅法與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有一個有效銜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除履行納稅義務繳納環保稅外,還要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王建凡強調,雖然環境保護稅不采取??顚S玫姆绞?,但是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原來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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