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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給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的相關服務,并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能給合同雙方帶來經濟效益的新型節能減排機制。相對于傳統的能源管理和節能改造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市場機制,其核心在于達到項目節能減排社會效益目標的同時,為合同雙方帶來經濟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是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在美國興起并逐步發展起來的,目前在發達國家,尤其在北美和歐洲,已催生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而且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但在國內還處于摸索階段。
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服務的模式
節能服務公司(ESCo)在提供節能服務時主要有以下4種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模式: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節能服務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在項目合同期結束后,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將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2)能源費用托管模式。此種模式是指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能耗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在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能源費用和管理費用承包企業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維護工作;在項目合同結束后,也要將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3)節能量保證支付模式。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節能服務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4)能源管理服務模式。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節能服務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服務。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
國外有關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基于市場機制非常有效的節能模式,為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發展,不同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予以支持,這些政策對于促進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1)美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美國政府制定了“聯邦政府績效合同”(ESPC)法案,美國能源部還對政府機構進行具體的指導和幫助,制定有關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ESPC法案實施以后,節能效益分享模式運作的項目資金回收速度加快,減小了節能服務公司的資金風險;合同結束后,聯邦政府得到全部的節能效益,經濟增速很快。此外,美國政府還制定了很多節能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了節能服務行業的發展,也提高了公眾對節能服務的認識。美國除了采取強制性規定外,還制定了各行業節能標準的市場化方法來推動節能服務的發展,并在技術層面上對節能服務行業節能量的驗證和測試制定了標準,以便于規范節能服務市場。
(2)加拿大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加拿大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十分重視,建立了一種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加拿大的6家大銀行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銀行對客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評估,并優先給予資金支持。1992年,加拿大政府開始實施“聯邦政府建筑物節能促進計劃”(TheFederalBuildingsInitiative,FBI),其中詳細制定了政府機構執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方法指南和執行程序,提供了培訓、編制指南和合同樣本、審查節能服務公司資格、審查合同、提出修改建議、認可設備加速折舊的優惠等,同時聯邦政府采用保證節能收益、分享節能收益以及兩者相結合的3種合同方式,在通過節能計劃后,由各級政府部門與節能服務公司簽約,以能源管理合同降低政府的能耗情況。
(3)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20世紀90年代初期,捷克開始注重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的發展,在捷克節能中心(SEVEN)的幫助下,美國資助的能效服務(EPS)首先進入捷克市場,接著捷克的一些節能服務公司開始啟動,其他國家的節能服務公司也迅速進入。近20年來,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運作得比較好,期間,捷克制定了相應法律來鼓勵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的發展,并且提出一系列公眾鼓勵計劃,例如:能源部為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投資提供補貼,能源價格也在某些情況下得到補貼;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項目資金主要來自于銀行貸款,銀行年利率為10%—20%.這與其他轉型國家相比是較低的。
(4)法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20世紀70年代以來,法國政府一直致力于推進節能,法國環境能源控制署是該國控制環境污染的國家事業機構,該機構目前用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資金主要來自政府撥款和企業環境污染收費(或稱環境治理收費),其資金的使用中有71%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為工業企業實施的節能項目。
(5)日本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日本政府采用強制性手段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發展,200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節能法》以確保節能工作的順利開展,其中對所有大型高能耗工業企業和商業樓宇的能效指標提出強制性執行的規定,并要求定期提交能源消費報告,為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發展開拓了市場。同時,政府通過提供低息貸款等方式支持節能服務公司事業吸引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參與其中,并通過新能源和工作技術開發機構(NEDO)對新能源的使用和節能項目的實施提供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