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gho耕禾節能環保綜合服務部為客戶提供以下服務:
一、幫助企業完成企業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所有基礎調查工作以及應急預案系列文件的編制工作;
二、協助企業編制完成《企業突發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等系列文件,并按照要求修改完善;
三、協助企業與省、市環保備案審批部門的溝通工作;
四、協助企業組織完成省、市環保部門現場評審會,并順利通環保部門的備案批復;
五、此前需要企業已經完成竣工環保驗收等工作,如果目前還未完成,Gengho耕禾節能環保可以統一提供一站式服務協助全部完成。
企業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說明
2015年1月9日,環境保護部印發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秱浒腹芾磙k法》是一份規范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備案的準備、實施、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為什么要制定備案管理辦法
(一)落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需要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將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備案確定為企業的法定義務。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系統細化、規范企業備案行為和環保部門監管行為,需要制定配套的《備案管理辦法》。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需要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而環境應急預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需要企業通過自身努力,不斷修訂完善,才能確保切合實際、有效有用。但在實踐中,一些企業沒有開展必要的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編制工作完全交給技術服務機構,編完以后又束之高閣,這與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要求不符。也有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為了保證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質量,將備案設置為“非許可類審批”,或者賦予其一些行政許可的色彩,實質上是分擔了企業的主體責任。還有一些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著力于“準入”的監管,而對已備案的預案指導和使用不夠,管理不到位。這些做法不符合國家“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加強和改進事中和事后監管”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過《備案管理辦法》予以規范。
(三)環境應急預案管理的實踐需要
2010年,環境保護部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以下簡稱《預案暫行辦法》)后,各地針對環境應急預案管理進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初步建立了備案制度。但預案備案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備案率不高、進展不平衡,已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整體備案率不到80%,有的地方僅為38%。二是現場處置預案偏少,可操作性不強。《預案暫行辦法》將環境應急預案分為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三類。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企業編制了現場處置預案,更多企業只有綜合預案,內容多是原則性規定。三是屬地管理不夠、信息收集不全面?!额A案暫行辦法》將國控污染源設置為省級環保部門備案,是環境應急預案管理開始階段的“權宜之計”,已難以滿足“屬地為主”、縣級人民政府先期處置的要求。地方在執行時,實行分級備案的占74%。由于沒有信息傳遞要求,一些下級環保部門無法獲得企業環境應急預案,不能充分掌握相關信息。四是逐級備案加重了企業負擔,26%的地方實行逐級備案,要求企業向多個層級的環保部門備案,不符合中央簡政放權的精神。五是分級管理要求差異大。在備案分級管理中,各地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量、環評級別、風險級別、跨區域、行業因素、環境敏感程度等進行分級的多種情況,而且有的地方是兩級管理,有的地方是三級管理。為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制定《備案管理辦法》。
二、制定備案管理辦法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備案管理辦法》主要依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參考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對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管理的要求。
三、備案管理辦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備案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在吸收《預案暫行辦法》有關內容、總結近年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五個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
第一章總則。對備案管理的目的、概念、范圍、原則等一般性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備案管理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強調根據環境風險大小實行分級管理,企業主動公開相關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第二章備案的準備?;趥浒感枰?,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修訂等準備工作進行了規定。強調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通過成立編制組、開展評估和調查、編制預案、評審和演練、簽署發布等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及時修訂預案。
第三章備案的實施。對備案時限、文件、方式、受理部門進行了規定。明確企業在環境應急預案發布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以及應提交的備案文件。明確縣級環保部門作為主要的備案受理部門,以及備案受理部門的審查處理方式。
第四章備案的監督。對備案后環保部門的監管和企業、環保部門責任進行了規定。明確環保部門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并通過抽查等方式,指導企業持續改進。還明確了企業和環保部門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與《環境保護法》四十七條第三款“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銜接,并說明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