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在排污許可證申請階段,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的“環境管理臺賬信息表”。在排污許可證核發階段,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核發部門審核《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的“環境管理臺賬信息表”,填寫執行(守法)報告信息表。在排污許可證執行階段,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排污單位記錄環境管理臺賬,以及編制和上報執行報告。在排污許可證監管階段,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監管部門審核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結合信息平臺填報內容,本標準給出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記錄要求。排污單位以環境管理臺賬的形式,記錄排污許可證中要求的臺賬記錄內容,有利于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真實反映排污單位日常生產運營狀況及污染治理情況,記錄數據作為排污單位環境管理依據,留存備查。
簡化管理排污單位可僅記錄與污染物排放直接相關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和監測記錄信息,記錄頻次可視情況降低。
根據現行企業記錄形式,環境管理臺賬存儲形式分為電子化存儲和紙質存儲兩種。為貫徹本次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增加企業負擔,未對優先記錄的形式進行規定,也未規定具體的格式,只需包含本標準規定記錄內容留存備查即可。
三、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本標準根據資料收集與分析、編制報告、質量控制、提交四個階段給出了執行報告的編制流程。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信息平臺填報內容,本標準給出了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分類、編制流程及原則、編制內容和上報頻次,其中執行報告分類、編制內容及上報頻次與《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的執行報告編制規范章節對照,給出了具體的要求。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按照報告周期進行分類,分別為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度執行報告等。
排污單位應對提交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各項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次要求排污單位應作出書面承諾,承諾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提交的內容和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將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承諾書應作為紙質版執行報告的內容一并上報。
四、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分為一般時段和特殊時段分別進行記錄和合規判定。
一般時段的廢氣、廢水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應按季度分別填報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無組織排放(如有)、火炬源等其他排放情形(如有)合計許可排放量、實際排放量、是否超標及超標原因;其中排放口編號可自動生成,第一、二、三季度實際排放量可從季報中自動獲取,排污單位僅需填報第四季度實際排放量,系統即可自動計算全年排放量。
特殊時段廢氣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應按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和冬季污染防控分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日期、廢氣類型、排放口編號/設施編號、污染物、許可日排放量、實際日排放量、許可月排放量、實際月排放量等。對于排污許可證中有日排放量限值要求的,填寫許可日排放量和實際日排放量,有月排放量限值要求的,填寫許可月排放量和實際月排放量。
對于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超標的,記錄具體日期、時間、機組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是對排放濃度或者排放量超標情況的匯總統計。
對于點火開爐、啟(停)機、大修檢修等非正常工況,應匯總報告周期內非正常工況發生的原因、次數、起止時間及防治措施等,并分別說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并分析達標情況。可進行達標判定豁免的,也應進行相應的說明。
記錄報告周期內實際排放量與生產負荷之間的關系,可通過推算反映滿負荷情況下的實際排放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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